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1910-0000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19-10-22 11:3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水务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 | 内容概述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牵头)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 | 办理依据 |
1 |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 |
水政科 |
依申请类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2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水旱灾害防治科 |
依申请类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
3 |
城区防汛排涝 |
水旱灾害防治科、住建委 |
主动服务类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4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业务指导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5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水旱灾害防治科 |
主动服务类 |
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厅〔2009〕22号)第二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洪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
6 |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
水旱灾害防治科 |
主动服务类 |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4.3演习: |
7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
8 |
发布水资源公报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
9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吊销情况进行公告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2015年第47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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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
水政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11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12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水政科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
13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质监站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
14 |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
建管所 |
主动服务类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
15 |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
水保办 |
主动服务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加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16 |
水土保持公告发布 |
水保办 |
主动服务类 |
《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17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水利科 |
主动服务类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
18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城区中心站 |
主动服务类 |
1、《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
19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建管所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
20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
21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和推广 |
水保办 |
主动服务类 |
《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
22 |
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 |
水政监察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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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24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农饮办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