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1912-00017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发文日期 | 2019-12-13 15:4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文旅局行政审批科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1、图书馆文献借阅和咨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的基本服务是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的服务,包括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他公益性服务。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文献借阅:凭身份证进馆阅读,图书外借需提供有效读者证。
五、申报材料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读者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进入借阅室阅读(图书需凭借阅证在图书借阅室和少儿阅览室内进行阅读;期刊可直接在阅览大厅阅览)
2.办结:如需外借图书,则需将借阅证交由工作人员核验该证是否有效(若借阅证出现消磁及过期等问题,读者可到一楼办证处进行办理),由工作人员完成借书操作。
3.咨询服务:读者可通过网站读者留言、发送电子邮件、电话咨询、实时当场咨询和自助查询5种途径获得咨询服务。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2、图书馆办证(补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告本馆的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借阅规则等。
2.《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公共图书馆应分别根据有效持证读者和服务人口的总数,计算已外借文献量(册)占有效持证读者总数和服务人口总数的比例,以反映流通馆藏对有效持证读者的服务使用情况。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有效身份证件、读者证申办表。
六、服务流程
办证:读者填写申办个人资料表-信息录入-办理读者证。
补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检索-补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注:补证前需先挂失7天)。
八、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免费开放规定及安徽省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3、书画艺术电子信息文献查阅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第四条第17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结合“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国家重大信息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机构数字化建设。整合中华优秀文化资源,开发特色数字文化产品。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五条第15款: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围绕“互联网+公共文化服务”,结合“信息消费”“宽带中国”“智慧城市”等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登录宁国市图书馆网站(www.nglib.com)-选取服务类型-获取服务。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4、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
一、办理依据
(一)《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文化馆免费开放主要包括: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等。
(二)《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爱好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曲艺等艺术门类的个人。五、申报材料
市文化馆免费艺术普及(培训)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5、中央非遗经费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一章第六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2.《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43号):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经费申报书,经地方各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逐级申报,由省级财政和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正式报送财政部和文化部。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被国务院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被文化部认定
的国家级生态保护区、国家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均可申报。
其他条件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五、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非遗专项资金(重点项目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申
报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
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
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6、非遗基本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第十二条第一款: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二章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普通民众
四、申请条件
(登录安徽省非遗保护中心官方网站即可查看)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可登录网址:www.anhuify.net网站前台栏目包括“中心简介”、“新闻动态”、“热门专题”、“媒体关注”、“非遗项目”、“非遗传人”、“保护载体”、“非遗作品”、“非遗论坛”、“非遗旅游”、“非遗地图”、“政策法规”、“通知公告”、“下载中心”等栏目,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网站提供非遗项目、传承人、保护载体(保护单位、传习基地、传习所等)录入、检索、展示,可分别根据项目名称(传承人姓名)、所属类别、所属级别、所属批次等信息进行检索查询。进入网站“非遗地图”,可查询到安徽省所有国家级项目的地理位置。进入其他页面后请根据提示进行查询。省非遗保护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各市县非遗中心、保护单位及相关部门等向中心申请后,可在网站后台进行用户注册、登录,按角色权限分配管理功能。省非遗保护中心、各市县非遗中心、保护单位及相关部门可登录后台系统,根据权限分栏目选择提交稿件,完成稿件在线提交、审阅、修改、批复工作。同步提供稿件查询统计功能。
2.办结:办结
七、办理时限
全天24小时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7、群众文化辅导员聘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文化厅关于开展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的通知》(皖文社文〔2012〕22号):为城乡群众提供专业性、公益性、经常性
文化服务,开拓群众文化工作新局面,经研究决定,开展全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
2.《安徽省群众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皖文社文〔2013〕1号)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申请为群众文化辅导员的,由市、县(市、区)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
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所有群众文化辅导员均统一报省文化馆备案。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在音乐、舞蹈、戏曲、书法、美术、摄影以及艺术编导、手
工技艺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艺术水平;
2.能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文化辅导活动,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
组织能力;
3.自愿为群众文化工作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特
殊情况除外)。
五、申报材料
专业技术资格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根据法定受理标准,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根据事项设定依据,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对申请人提
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办理意见。
4.办结:按照事项办理的要求,出示办理结果。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8、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服务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办产函〔2016〕320号):请各地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按照本通知和《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园区地方开展创建申报工作。
二、承办机构
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四、申请条件
推荐创建园区在全国、区域和行业中的有示范性和影响力,着重推荐国内外影响大、文化含量高、规模效益好、管理规范、辐射示范作用强的文化产业园区。
五、申报材料
1.所在地政府推荐函
2.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方案
六、服务流程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本地文化企业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纸质版)。
市文广新局等对各地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从中推荐候选文化企业,报至省文化厅参加评选。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产业科:电话:0563-4106076
9、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2015修订版)》第十条:各省辖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上报,省文化厅对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组评审。
二、承办机构
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内注册并合法经营的文化企业
五、申报材料
1.所在地政府推荐函
2.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方案
六、服务流程
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本地文化企业进行申报。各县市区对申报企业进行严格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纸质版)。
市文广新局等对各地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从中推荐候选文化企业,报至省文化厅参加评选。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6
10、中央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申报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中央财政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16〕162号)第四条:各省(区、市)文化厅(局)高度重视申报工作,发挥文化部门贴近企业、贴近项目的优势,切实把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效结合,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
四、申请条件
符合文化部通知精神(每年要求不同)。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书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上报的材料,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上报的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3.决定:按照初审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审查意见,同意申报的,报市文广新局审核;不同意申报的,给出不同意申报的说明;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上报市文广新局,经市文广新局同意被推荐申报的,在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6
11、文化企业融资服务
一、办理依据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银发〔2010〕94号)第九条: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
2.《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产发〔2014〕14号)第八条:加快推进文化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文化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再融资和并购重组。
二、承办机构
产业科。
三、服务对象
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
四、申请条件
安徽省注册的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
六、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6
12、博物馆展厅讲解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6:博物馆应当根据观众要求提供相应讲解服务,因人施讲。上岗讲解要规范着装,佩戴标志牌,讲解内容准确,口齿清楚、语言流畅、举止大方。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8人以上团体
五、申报材料
预约时需登记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参观时间、参观人数等信息。
六、服务流程
(一)需提前2天电话或来馆申请。
(二)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时间来馆参观。(如预约行程有所变动或取消应及时与我馆工作人员联系,以便调整时间,前后误差半小时并没通知者视为取消预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13、博物馆窗口咨询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博物馆服务标准》(试行):4.11:博物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等便民服务。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民直接来馆咨询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14、博物院(馆)社会教育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六):将中小学生定期参观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纳入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中小学生
四、申请条件
符合安徽博物院社教活动方案中年龄等要求之个人及家庭五、申报材料
(一)学校团体参观需提前2天来馆预约或电话预约。
(二)需提供学校名称、参观时间、参观人数、参观流程、领队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公众可直接来馆参观
(二)学校团体参观需提前预约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15、博物院(馆)文物科研服务
一、办理依据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或法人
四、申请条件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五、申报材料
1、居民身份证等法定身份证件
2、申请书
3、公函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16、博物院(馆)藏品咨询
一、办理依据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1、咨询者个人信息
2、需要咨询的市博物馆馆藏品的名称或器形描述
六、服务流程
咨询者提交咨询要求,由我馆相关业务部门研究后进行回复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17、国有博物馆与非国有博物馆结对帮扶服务
一、办理依据
国家文物局《关于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工作的意见》(文物博函〔2013〕818号):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精神,帮助民办博物馆提高专业化水平,就推进国有博物馆对口支援民办博物馆。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非国有博物馆
四、申请条件
经过备案、登记的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力和代表性的非国有博物馆
五、申报材料
请求相关帮扶内容的申请(展览策划、社会教育、藏品管理等)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18、抢救性考古发掘咨询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二)《考古发掘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1998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遗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为破坏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先将受破坏的情况和拟采取的保护措施,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经国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实施。需进行抢救性发掘的项目,应同时填报发掘申请书。
二、承担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单位或个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10112
19、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咨询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文化厅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皖编〔1997〕63号):负责我省考古、发掘以及地面文物的保护工作。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文物保护单位、已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可进行申请保护业务指导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20、文物认定业务咨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或设置专门机构开展认定文物的具体工作。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文物收藏单位
五、申报材料
1、拟认定文物鉴定清册
2、申请鉴定待认定文物的书面委托函
3、照片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21、“全国珍贵古籍名录、重点古籍保护单位”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珍贵古籍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2.《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单位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文化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申报。
二、承办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法人或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珍贵古籍申报评审暂行办法》、《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于申报主体的要求。《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1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并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标准为馆藏古籍的数量一般在10万册件以上或收藏古籍善本数量在3000册件以上、有独立的古籍专用书库、有专门的古籍保护机构和工作人员且管理制度健全、有古籍保护专项经费。
五、申报材料
1、《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2、包括本市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目汇总表及书影文件夹的刻录光盘
3、《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书》
4、申报单位自评报告正副本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22、文物保护相关知识咨询
一、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十一条: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国家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的意识,鼓励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二、承担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上门咨询或电话咨询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10112
23、文物信息查询
一、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二、承担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个人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上门咨询或电话咨询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10112
24、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丢失、污损补发
一、办理依据
1.《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三十五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3.《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4.《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许可证发生损坏、丢失的,持证者应持损坏许可证原件或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新证。原发证机关应在自收到损坏许可证原件或遗失声明5个工作日内,注销旧证,发放新证。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宁国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经批准获得的宁国市新闻出版广电许可证丢失、污损。
五、申报材料
1.许可证污损换发:单位申请书、损坏许可证原件。
2.许可证丢失补发:单位申请书、在经批准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宁国市宁城北路6号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市场准入部各窗口
电话:0563-4035956
25、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发放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广播影视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1.现为安徽省户籍,仍为农民身份。
2.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册,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3.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县级受理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办公室所提供的农村老放映员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2周的公示。
3.决定:县(市、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上报市工龄补助办公室进行审批。
4.办结: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7
26、广播电视广告投诉处理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1号)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公众举报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并公布结果。
二、承办机构
广播影视科、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广播电视广告举报投诉。
五、申报材料
广告投诉的书面材料、音像资料,相关证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留下反馈联系方式。投诉电话:12318-5
2.核查处理。
3.反馈。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563-4106081
广播影视科电话:0563-4106077
27、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
一、办理依据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67号)笫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投诉处理机构,积极处理和妥善解决用户投诉并将用户投诉情况作为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质量评价的指标和内容。
二、承办机构
广播影视科、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申请条件
对有线电视运营服务举报投诉
五、申报材料
有线电视运营服务投诉的书面材料,相关证据。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留下反馈联系方式。投诉电话:12318-5
2.核查整改
3.反馈。
七、服务时限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563-4106081
广播影视科电话:0563-4106077
28、12301旅游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加快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解决扰乱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旅游者权益等突出问题。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二)《关于进一步做好12301旅游公益服务号码全国统一接入工作的通知》(旅发〔2016〕76号):12301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核配给国家旅游局作为全国统一的旅游资讯公益服务专用号码,号码使用范围为全国,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国家旅游局指定12301为全国统一受理旅游投诉的号码。
(三)根据《关于印发宁国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编办〔2015〕113号),文化旅游合并适用12318-5统一投诉举报及咨询电话服务。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12301、12318-5旅游服务热线以旅游问讯、旅游投诉、旅游救援和旅游提示为基本服务内容。
(一)旅游问讯:主要包括旅游指南、旅游企业资质查询和旅游政策法规问讯等。
(二)旅游投诉:12318-5作为本级旅游质监所的旅游投诉受理窗口,提供游客投诉受理服务,并负责将接到的投诉及时转交受理机构,以方便游客投诉。涉及交通、物价、商品等环节的投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供转接服务。
(三)旅游救援:通过与各级应急处理部门和保险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将游客求助信息在第一时间内进行传递和提交,保证救援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四)旅游提示:有针对性地为游客提供旅游安全和注意事项的提示。
(五)其他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游客提供其他方面的旅游信息服务,并根据当地国际客源市场构成提供主要语种的外语服务。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接收旅游者认为就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引发的民事争议;以及国家旅游局12301转办的投诉案件。
2、承办: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投诉基本情况对投诉进行属地分办或依据旅游者的民事请求,开展调查了解。
3、审查:审查承办人调查的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依据实际和有关法规,对双方的民事争议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说》,书面告知理由;予以受理的,出具《旅游投诉受理书》,并进行相关情况处理。
4.办结:根据受理调查等情况,办结理由投诉,出具《旅游投诉调解书》或《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六、服务时限
12301由平台指派办理,12318-5由我市旅游执法部门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0563-4106081 12318-5
29、旅游服务质量监督投诉举报受理
一、办理依据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等机构的批复》(皖编〔1996〕17号):负责监督管理全省旅游业质量。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2号第十条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五、服务流程
(一)接收: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接收旅游者认为就旅游经营者或从业人员侵害其合法权益向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引发的民事争议。
(二)调查: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旅游者的民事请求,开展调查了解。
(三)受理:依据实际和有关法规,对双方的民事争议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
六、服务时限
自旅游合同结束之日起40日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电话:0563-4106081
30、旅游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九条:建立健全旅游诚信体系。加快建立旅游行业失信惩戒制度,建立旅游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将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接,将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企业作出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定期公布违法违规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记录;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通,建立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使旅游失信行为人付出巨大代价。第十五条:健全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旅游执法机构,强化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承担全面受理旅游投诉、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国家旅游局负责指定机构统一受理全国旅游投诉工作,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承担向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转办、跟踪、协调、督办旅游投诉处理情况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在2016年底前建立或指定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编制到位、人员到位,根治旅游投诉渠道不畅通、互相推诿、拖延扯皮等问题。
2.《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查询的内容符合直接利害关系人要求。
五、申报材料
1.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提供联系人及通联渠道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接收咨询服务。
2.办结:根据咨询内容进行回答办结。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宣城市旅游信用信息平台
31、12318文化市场投诉举报及咨询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的通知》(文市发〔2012〕9号)第五条:各级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12318文化市场举报体系,向社会公布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网站、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举报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统一使用12318公益服务号码。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接收全市范围关于文化市场方面的举报投诉。
2、承办:根据投诉基本情况对投诉案件开展调查了解。
3、审查:审查承办人调查的情况,报分管领导审批;
4、决定: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5、办结:根据受理调查等情况,及时向举报、投诉、咨询人回复
6、咨询:24小时保持举报电话畅通,接受全市范围关于文化市场方面的举报投诉。
六、服务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电话:12318
32、旅游重要参考信息网上发布及咨询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2.《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要求,不涉及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服务流程
1受理:.各栏目信息,由文旅委各科室、二级机构拟写,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发布;乡镇、街道相关信息,上报各业务科室,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信息中心负责上网发布;地方讯息和旅游栏目信息,由景区、旅游企业等信息员报送新闻稿件至网站后台,经过信息中心工作人员复审、终审后报分管领导审签后,上网发布。
2、审查: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提交信息中心进行二审;
3、决定:信息中心审核后,提交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发布;
4、办结:上网发布。
5.咨询服务流程:申请人先填写政务信息公布申请表,提交到文旅委信息中心,信息中心对申请信息进行受理与审核,如不符合条件和要求则进行反馈说明,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后重新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分办到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复核,经业务处室复核后,认为不宜批准的告知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诉的权利;通过审核、审批的,在网上发布相关申报信息。
六、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自受理申请人已申请公开要求时算起)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6
33、旅游营销奖励
一、办理依据
1.《中国旅游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2.《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需要,可以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景区景点开发,以及对旅游事业有重大贡献者的奖励等。
3、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宁国市扶持产业发展“1+1+5”政策体系的通知(宁政【2018】51号)文件中关于宁国市旅游业发展奖励扶持政策:16.实施梯度奖扶政策;17.加大对外宣传;18.补助涉旅摄影资金。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申请的旅游营销奖励符合对应的所在县(市、区)旅游局的相关文件要求;
奖励项目若有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给予奖励。
五、服务流程
登录宁国市文旅委微信微官网:点开地接申报,上传资料;部分资料网上无法上传,需提供纸质资料。
六、服务时限
承诺件,1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期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6
34、旅游品牌创建奖励
一、办理依据
根据当年所在县(市、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文件。
二、承办机构
旅游科
三、服务对象
相关机构批准或认定的旅游企业
四、受理条件
符合当年所在县(市、区)旅游局发布的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的通知文件要求
五、申请材料
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根据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材料,或根据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要求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区)旅游局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县(市、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创建奖励政策的汇总上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4、根据市政府研究确定的结果,确定奖励名单并予以公示;
5、申请人根据公示通报结果,办理相关结果领取手续;
6、申请材料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3
35、旅游品牌创建转报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旅游科
三、服务对象
相关机构批准或认定的旅游企业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的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符合国家、省、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的相关文件要求;旅游品牌创建奖励部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可与其他奖励重复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申请材料
1.旅游品牌创建奖励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根据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材料,或根据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要求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区)旅游局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县(市、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
4、申请人所在县(市、区)旅游局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依据文件通知要求作出是否同意向旅游品牌创建奖励部门(国家、省、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转报该申请的批准;
5、县(市、区)旅游局向申请人通报结果,办理向旅游品牌创建奖励部门转报手续;
6、申请材料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8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3
36、乡村旅游创建奖励
一、办理依据
当年所在县(市、区)政府发布的关于旅游品牌创建奖励文件。
二、承办机构
旅游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受理条件
申请人申请的乡村旅游创建奖励符合对应的所在县(市、区)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奖励项目若有与所在县(市、区)政府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给予奖励。
五、申请材料
1.乡村旅游创建奖励申报书
2.营业执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根据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材料,或根据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要求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区)旅游局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县(市、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并进行公示;
4、申请人所在县(市、区)旅游局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依据文件通知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批准;
5、县(市、区)旅游局向申请人通报结果,办理相关结果领取手续;
6、申请材料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3
37、金银牌导游员、高中级导游员、小语种导游奖励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旅游科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条件
被评定为金(银)牌导游员、获得高(中)级导游员或获得小语种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在本县(区)连续工作满x年。(各县区对导游员的具体工作年限由本县(区)决定)
五、申请材料
1、金(银)牌导游员证书
2、高(中)级导游员证书
3、小语种导游员
4、导游员资格证书
六、服务流程
1、根据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相关通知文件要求,申请人提供齐备的申请材料,到所在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材料,或根据所在县(市、区)旅游局要求进行网上提交申请材料;
2、县(市、区)旅游局依据相关通知文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申请;
3、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县(市、区)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并进行公示;
4、申请人所在县(市、区)旅游局根据评审及公示结果,依据文件通知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批准;
5、县(市、区)旅游局向申请人通报结果,办理相关结果领取手续;
6、申请材料及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归档。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3
38、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2016年33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民生办(2016)1号):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二、承办机构
文化科。
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2
邮箱:15822300192@163.com
39、公益性演出补助
一、办理依据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九)培育和促进文化消费。完善公益性演出补贴制度,通过票价补贴、剧场运营补贴等方式,支持艺术表演团体提供公益性演出。
(二)《省文化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送戏进万村”活动的通知》(皖文财〔2015〕56号):确保为全市103个行政村每村送一场高质量的正规演出。(每村文化活动补助资金4400元,其中:中央1200元、省1720元、市县1480元)。
二、承办机构
文化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2
邮箱:15822300192@163.com
40、乡镇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二、承办机构
文化科。
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民直接参与。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2
邮箱:15822300192@163.com
41、组织“六一”少儿文艺调演活动
一、办理依据
《省妇儿工委省文化厅关于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的通知》(皖文秘〔2016〕12号):为推动全省少儿文艺事业繁荣发展,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省文化厅每年举办全省“六一”少儿文艺调演。
二、承办机构
文化科、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少年儿童。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科:电话:4106072 邮箱:15822300192@163.com
文化馆:电话:4039650邮箱:ngswhg163.com
42、举办公益性美术展览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三)《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24号)第二章第8条:全面繁荣文化艺术事业。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大力实施精品战略,以现实题材、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为重点,促进优秀产品创作、生产和传播,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二、承办机构
文化科、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公众可直接来馆参观
(二)团体参观需提前预约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科:电话:4106072 邮箱:15822300192@163.com
文化馆:电话:4039650邮箱:ngswhg163.com
43、开展送展下基层“四进”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第十六篇第四节: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开展惠民演出、艺术普及等活动。
(二)《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发〔2015〕27号)第二条第6款: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坚持重心下移,把各种文艺惠民措施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推行菜单式服务,以实效为标准,提升质量和水平。
二、承办机构
文化科、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民直接参与或电话预约、上门预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文化科:电话:4106072 邮箱:15822300192@163.com
文化馆:电话:4039650邮箱:ngswhg163.com
44、文化艺术品交流
一、办理依据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
二、承办机构
行政审批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申报材料
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
(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9
45、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三)《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各级非遗项目
四、申请条件
入选各级非遗项目
五、申报材料
音乐、舞蹈、戏剧、曲艺
六、服务流程
推荐参展
七、办理时限
以文件为准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46、开展非遗宣传展示展演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二)《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场所,向公众展示代表性项目。
(三)《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各级非遗项目
四、申请条件
入选各级非遗项目
五、申报材料
项目简介、图片、视频等
六、服务流程
推荐参展
七、办理时限
以文件为准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47、文化馆免费开放
一、办理依据
(一)《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二)《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民直接参与或电话预约、上门预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ngswhg@163.com
48、开展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作品推广活动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文化馆服务标准(试行)》:文化馆应积极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组织开展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本市、县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缺少专业人员指导辅导而进行业余创作的基层文化站、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宁国市文化馆办公室申请。
2.受理:宁国市文化馆受理后上报至宣城市文化馆审核。
3.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宣城市文化馆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基层文化站创作作品进行指导、辅导。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邮箱: ngswhg@163.com
49、文化馆群众文化创作、活动辅导
一、办理依据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第三条第二款: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制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培训基层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健全并免费提供;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存包等全部免费。
二、承办机构
文化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基层文化站
四、服务条件
缺少专业人员指导辅导而进行业余创作的基层文化站、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宁国市文化馆办公室申请。
2.受理:宁国市文化馆受理后上报至宣城市文化馆审核。
3.指导群众文艺作品创作:宣城市文化馆组织专家进行研讨,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基层文化站创作作品进行指导、辅导。
六、服务时限
3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0
50、图书馆免费开放
一、办理依据
(一)《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全面推动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在推进免费开放的过程中,建立与其职能任务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内容和方式,加强管理,深化改革,提升服务能力。
(二)《省文化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皖文财[2011]27号):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归口管理的公共图书馆(含少年儿童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含乡镇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站)、各级美术馆向公众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民直接参与或电话预约。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51、图书馆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文化部关于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意见》(文公共发[2012]33号)第三条:在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并完善由国家图书馆、省级馆、地(市)级馆和县(区)级图书馆为实施主体的四级推广工程建设机制,逐步提高各级数字图书馆建设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21日)第三条关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意见: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数字资源建设为核心,以基层服务网点建设为重点,运用多种传播方式,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各级图书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社区文化中心要发挥自身优势,充实完善设备配置,成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的各级分中心、支中心和基层服务点。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读者证。
六、服务流程
办理读者证-登录宁国市图书馆网站-选取服务类型(“共享工程”或“数字资源”)-获取服务。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52、图书馆公益性讲座、展览服务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4.1:公共图书馆须免费提供文献借阅、查询、阅读指导、参考咨询、教育培训、讲座、展览及网上信息导航等基本服务。除古籍善本以及国家规定不宜外借的馆藏文献资源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封存和限定文献借阅范围。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需按具体的活动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确定活动主题、类型-组织协调具体事项-对外发布活动公告-报名参与-活动开展。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53、“4.23”世界读书日专题宣传推广
一、办理依据
2017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办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全民阅读促进条例(草案)》,自2017年6月起实施。《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二章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每年4月23日"世界读书日"、9月28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在"世界读书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开展群众性阅读推广活动。全民阅读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世界读书日"、"孔子诞辰日"及其他重要节庆日期间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和免费阅读指导服务。
二、承办机构
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需按具体的活动要求填写相关资料。
六、服务流程
确定活动主题、类型-组织协调具体事项-对外发布活动公告-报名参与-活动开展。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60/4039661。
邮箱:ahnglib@163.com。
54、开展全民阅读“七进”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号)(十五):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推动全民阅读进家庭、进社区、进校园、进农村、进企业、进机关。积极开展全民艺术普及、全民健身、全民科普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
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全民阅读工作的通知》(新广出发〔2016〕1号)第四项:进一步开展“七进”工作,推动全民阅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使阅读活动真正普及到基层、普及到群众。
2.《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四、活动内容(三)惠民阅读月(5月下旬-6月中旬)2.“万场七进”活动。组织10000场优秀图书惠民让利“七进”系列活动。5.“七进”赠书活动。针对不同群体,结合脱贫攻坚计划,开展捐赠出版物和惠民阅读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新闻出版科、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六、服务流程
确定活动主题、类型-组织协调具体事项-对外发布活动公告-报名参与-活动开展。
七、办理时限
不超过7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新闻出版科:0563-4106078
图书馆:0563-4039660/4039661。
55、“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暨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版权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版办函〔2017〕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版权宣传普及,庆祝第17个“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做好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相关工作,国家版权局决定自4月初起集中开展版权宣传活动,并将2017年4月20日至4月26日作为重点宣传时段。
二、承办机构
新闻出版科、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六、服务流程
确定活动主题、类型-组织协调具体事项-对外发布活动公告-报名参与-活动开展。
七、办理时限
每年4月20日至4月26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新闻出版科:0563-4106078
图书馆:0563-4039660/4039661。
56、农村电影放映服务
一、办理依据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15〕2号)、《安徽省关于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皖办发〔2016〕4号)《关于村级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皖宣字〔2014〕13号)、《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皖政办〔2014〕29号)和《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中按照每村每月放映1场公益电影标准,由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电影放映公司对全市103个行政村进行电影放映。
二、承办机构
广播影视科
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7
57、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
一、办理依据
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2016“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宣办字〔2016〕38号),导语部分: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省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打造“书香安徽”阅读活动品牌,决定开展“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第四部分:活动内容。突出机关阅读、惠民阅读、共享阅读三个重点,以4月23日“世界读书日”为契机,集中三个月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充分发挥“书香安徽阅读季”活动的引领、示范作用。
二、承办机构
新闻出版科、图书馆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请条件
零门槛。
五、申报材料
无六、服务流程
确定活动主题、类型-组织协调具体事项-对外发布活动公告-报名参与-活动开展。
七、办理时限
每年4月20日至4月26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新闻出版科:0563-4106078
图书馆:0563-4039660/4039661
58、开展“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1977年,国际博物馆协会为促进全球博物馆事业的健康发展,吸引全社会公众对博物馆事业的了解、参与和关注,向全世界宣告:1977年5月18日为第一个国际博物馆日,并每年为国际博物馆日确定活动主题。 中国博物馆学会于1983年正式加入国际博物馆协会,并成立了国际博物馆协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每年5月18日在全国各省市区举办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
(二)国家文物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5.18国际博物馆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378号)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根据当年国际博物馆日主题,组织开展国际博物馆日活动。
(二)结合本地实际在国际博物馆日前后开展系列活动。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59、博物馆免费开放
一、办理依据
(一)《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通知》(中宣发〔2008〕2号):为充分发挥博物馆、纪念馆宣传和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作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民思想道德建设,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向社会免费开放。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众直接参与或电话预约、上门预约。
七、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60、开展文物展览活动
一、办理依据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二、承办机构
博物馆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一)社会公众可直接来馆参观
(二)团体参观需提前预约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039657
61、文物普查数据信息共享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2.《国家文物局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物政发〔2016〕14号):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二、承担机构
文物管理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申报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依规办理
七、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八、收费依据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10112
62、旅游维权宣传引导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号)第四条:“要充分发挥‘12301’等旅游服务热线和旅游投诉举报网络平台作用,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发挥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和旅游志愿者的监督作用,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
(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质监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旅办发〔2009〕75号)第十三条:“开展旅游消费教育和指导工作。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举办旅游消费课堂、发表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观点等多种形式,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针对旅游服务中存在的热点问题、易发问题,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揭露旅游消费陷阱。”
(三)广泛开展宣传引导:一是印制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安全文明旅游等多种宣传折页。二是定制诚信旅游宣传品。三是开展广场、社区、景区诚信宣传活动。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建立机制:建立面向旅游消费者的旅游消费警示与提示机制。
(二)整理信息:收集整理有关旅游消费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及最新信息。
(三)宣传发布:通过发布旅游公益广告、出行提示和广场社区宣传等形式,揭露消费陷阱,宣传旅游常识,提醒旅游者遵守旅游文明行为公约和行为指南,自觉抵制参加“不合理低价游”,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合理维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1
63、艺术品经营者培训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召开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业主培训的通知》:为加强对全市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经营活动行为,经研究决定,特召开文化市场经营业主培训会议。
2.《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文化经营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技术和安全知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或者文化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做好培训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业主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制定培训方案。
2.制作宣传培训材料
3.开展培训会议。
六、服务时限
不定期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电话:0563-4106081
64、文化市场经营信用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文化、体育、旅游领域诚信建设。贯彻执行文化旅游市场诚信管理措施,构建全省文化、旅游市场监管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文化、旅游等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动态监测。
二、承办机构
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将审批信息和处罚录入“信用安徽”网站。
2.公民通过“信用宣城”网站查询各类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经营信用和个人信用信息。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1
65、旅游统计信息发布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一百零八条: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2.《旅游统计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10号)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3.《关于印发<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旅办发[2015]181号):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畅通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不良信息的填报、公示及相关管理工作,有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4.《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二、承办机构
旅游科、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上网环境,有智能手机、电脑等上网工具或其他终端设备
五、服务流程
主动公开供网上浏览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旅游科:0563-4106073
信息中心:0563-4106086
66、旅游从业人员培训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
2.《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旅游发展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宣政办〔2015〕50号):负责拟定全市旅游人才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旅游培训工作。
3.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办发〔2015〕16号)
二、承办机构
旅游科
三、服务对象
旅游从业人员
四、服务目的
通过多种培训方式,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类别旅游从业人员按需施训,使广大旅游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与综合素养进一步提升,更好的为全市旅游行业发展服务。
五、具体措施
(一)全面提升基层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开展导游员(景区讲解员)、饭店服务员等人员培训,以提升业务能力、服务水平为目的,着力解决基层从业人员在具体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重点培养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创新能力水平。结合旅游市场不断出现的新趋势,重点培养旅游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发挥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全市旅游行业不断创新发展。
(三)按需培训,注重实效。强化对旅游从业人员培训需求调研,针对不同类别、不同岗位的具体培训需求,科学设计培训课程,丰富优化培训的内容和形式,不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办理时限
持续抓好各项具体保障措施的落实。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73
67、开展“中国旅游日”宣传推介活动
一、办理依据
(一)2011年3月30日上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决议,将《徐霞客游记》开篇日5月19日定为“中国旅游日”。
(二)《关于印发宁国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编办【2015】113号):指导和开展全市文化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对外宣传和推广。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化旅游交易会;负责重大节庆旅游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工作。
二、受理单位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当年中国旅游日主题,组织开展中国旅游日活动。
(二)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国旅游日前后开展系列活动。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服务时限
中国旅游日前后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6
68、“山水田园.自在宁国”旅游形象推广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二)关于印发宁国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编办【2015】113号):指导和开展全市文化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对外宣传和推广。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化旅游交易会;负责重大节庆旅游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工作。
二、受理单位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制定方案—市文旅委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服务时限
根据具体活动方案推进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6
69、山核桃节或元竹节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二)关于印发宁国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编办【2015】113号):指导和开展全市文化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和重要文化旅游产品的对外宣传和推广。组织参加国内外各种文化旅游交易会;负责重大节庆旅游活动的策划与组织工作。
二、受理单位
宁国市文旅委相关科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制定方案—市文旅委会议研究—组织实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七、服务时限
每两年举办一次,两节轮流举行,根据具体活动方案推进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60
70、旅游标示标牌设置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二、承办机构
产业科、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根据《省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2015年度旅游交通标识牌建设若干问题的函》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实施方案。
(二)通过招投标确定制作单位。
(三)根据方案实地设置标示标牌。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产 业科:0563-4106076
信息中心:0563-4106086
71、旅游网信息化交流互动服务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提高旅游服务水平。以信息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服务效率。积极开展旅游在线服务、网络营销、网络预订和网上支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构建旅游数据中心、呼叫中心,全面提升旅游企业、景区和重点旅游城市的旅游信息化服务水平。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2号):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政府网站建设的重要性。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建好管好政府网站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重要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要明确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主要任务:(四)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快捷性,搭建倾听民声、汇聚民智的交流平台,畅通群众网上意见表达渠道,通过在线访谈、意见征集、网上调查、领导信箱、网友留言、微信微博等,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倾听公众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的批评监督,搭建政府与公众交流的“直通车”。
(三)关于印发宁国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编办【2015】113号):负责制定全市文化旅游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宁国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政务网、宁国文化旅游资讯网,农家乐等网站集群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采集全市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行业的信息资料,管理本行业信息库,提供公益信息服务;负责行业和机关政务信息公开、交流和网络舆情监管;指导旅游景区、文化旅游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二、承办机构
信息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一)登录宁国市文旅委官网:点开有关栏目、查询或咨询相关信息。
(二)分办到业务科室:网上回复咨询、发布咨询结果。
(三)获取信息。
六、服务时限
部分为即办,部分网络问政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63-4106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