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4952262G/201910-00032 组配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机构 宁国市应急局 发文日期 2020-07-01 14:47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执法依据
信息来源 宁国市应急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宁国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依据 内容概述 1行政处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

宁国市应急局行政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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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四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五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六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七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八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九款。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十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款。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二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三款。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四款。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五款。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六款。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七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未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2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和零售经营者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八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

3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一款、2.第四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三款。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四款。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五款。

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六款。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七款。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四十条第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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