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001-00052 | 组配分类 | 制度安排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30 10: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制度,制度安排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公安局新闻发布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宁国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局”)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在推行政府信息公开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市局新闻发布的质量和水平,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新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新闻发布服从于局党委中心工作,围绕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重大决策部署开展。通过全面、准确、及时、主动的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情况说明,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高公安机关重大决策和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有效疏导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新闻环境,使公安新闻发布工作成为促进政务、警务公开,推动公安工作,塑造队伍形象,普及法制教育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市局新闻发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市局机关新闻发布工作。市局机关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和政治工作室根据职能分工共同承担,协调配合。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负责局新闻发布活动的选题策划、材料审核、口径拟定以及现场管理。政治工作室参与发布策划,并负责邀请新闻媒体记者,组织开展深度宣传报道。
第四条适合以新闻发布形式主动公开的市局机关政府信息,局属各部门、警种要及时向局政治工作室报送,并通过审核进行宣传报道。
第五条按照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市局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涉及全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要措施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相关情况。
(二)公安队伍建设情况。加强全市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部署;公安队伍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每年度因牺牲和因公负伤民警的统计数据;每年度公安机关和民警受表彰奖励情况;每年度警务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在全局、全省乃至全国造成重大影响的公安民警违法违纪案件情况及查处结果等。
(三)全市社会治安形势。有关全市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全市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稳定工作的有关情况;在全市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违法犯罪活动情况;一定时期内本市比较突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问题;有关全市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统计数据;特大道路交通、火灾事故及其他治安灾害事故情况和有关处理结果。
(四)市局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及便民利民措施情况。市局制定的执法、办事规范及程序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背景说明、内容解读。为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强化政务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市局制定的相关便民利民措施。
(五)公安部、省公安厅、宣城市公安局和本局部署的全市公安机关专项行动情况。公安部、省公安厅、宣城市公安局和本局部署开展专项行动的背景、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及取得的主要成效。
(六)需要市局及时表态澄清、消除不良影响的事项。针对已经引起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广泛关注并形成炒作热点的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恶性刑事案件、涉警负面新闻事件等,及时澄清事实,表明立场,批驳谣言,积极引导舆论。
(七)适合以新闻发布形式公开,需要社会公众知悉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六条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和工作需要,市局新闻发布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新闻通稿。包括新闻发言人谈话内容、授权独家新闻媒体发布信息、市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新闻稿、局政治工作室新闻稿等。对授权发布的内容,一般要求被授权新闻媒体全文刊发;其他新闻稿,一般不对新闻媒体的报道使用提出特殊要求,但必须保证内容真实、准确。
(二)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包括接受新闻媒体专访、组织新闻媒体集中采访等。局政治工作室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受理境内外媒体的采访申请,并负责组织开展相关集中采访活动。接受新闻媒体专访前,一般要求记者提供采访提纲及说明报道意向;必要时,可以要求对相关新闻稿件进行审核。组织新闻媒体集中采访,应周密组织、精心策划,采访前可对新闻媒体提出相关要求。
(三)答复记者询问。包括通过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等答复新闻媒体询问。必须由局政治工作室及指定的相关人员进行答复。
第七条市局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季末举行一次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市局领导同意,可适时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有关情况,经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及时发布。
第八条严肃新闻发布纪律。新闻发布主题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公安厅、宣城市公安局的决策部署精神一致。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可靠,对于发布后可能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一般不予发布。
第九条局属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新闻信息采集报送机制。要明确新闻信息联络员,畅通信息渠道,统一发布口径,对涉及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新闻信息,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局政治工作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