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87M/202302-00065 | 组配分类 | 执法程序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23 09:0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执法程序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 | 主题导航 | 工业、交通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 内容概述 |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有违法行为发生;(2)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3)属于本机关管辖;(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2、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3、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