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893G/202302-00022 | 组配分类 | 监督途径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经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01 14:4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经信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经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经信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 内容概述 | 经信局行政执法监督途径和救济方式 |
1.拨打事项清单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宣城市经信局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宁国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