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2001-00004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07 10: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共 中介 服务,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水利局公共服务清单、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调整情况公示 | 内容概述 |
按照市级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要求,现将我单位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拟定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月12日前与我单位联系。
联系电话:0563-4011211;通讯地址:宁国市宁阳中路123号;电子邮箱:ngsslj@163.com。
附件: 1、宁国市水利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2、宁国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拟定稿)
宁国市水利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拟定稿)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备注 |
1 |
取水许可证遗失、损毁补办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水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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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旱灾害防御抽排水应急救援服务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抗旱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68号):强化抗旱物资储备。干旱灾害频繁地区要根据灾害特点、规律和分布情况,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以满足抗旱工作的需要。要加强抗旱物资储备、使用和调拨的管理,优化储备方案,不断提高应急抗旱能力。 |
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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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区防汛排涝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住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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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业务指导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
农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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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旱情预警发布 |
中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厅〔2009〕22号)第二条: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洪涝(山洪)灾害、干旱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当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
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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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
1.《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5.4.3演习: |
水旱灾害综合治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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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的通知》(办政法〔2016〕136号):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中第八条,持续开展水利法治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
水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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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发布水资源公报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
水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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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吊销情况进行公告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
水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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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公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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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
水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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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
水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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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第八条: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部门的行政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未受到行政处理的不良信用信息可在公告平台后台保存备查。 |
质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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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中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二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管辖的需要加固的险坝制定加固计划,限期消除危险;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和物料。 |
建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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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加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水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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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水土保持公告发布 |
《水土保持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
水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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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
水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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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
1、《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
水利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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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 |
建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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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第五条: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以及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技术培训,显著提高关键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由省级水利部门负总责,抓好水质检测人员和水厂关键岗位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关键岗位人员长效培训制度。 |
农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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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和推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
水保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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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水事违法案件投诉举报受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水政监察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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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县级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
农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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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
农饮办 |
宁国市水利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拟定稿)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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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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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建设项目取水审批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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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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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行政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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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土保持监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
无 |
无 |
申请人可自行验收,报水利局备案,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行政相对人 |
|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