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2002-0001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发文日期 | 2020-02-09 16:4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发改委关于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
我委中介服务事项(2019年本)已按程序公示并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宁国市发改委
2020年2月10日
市发改委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实施机构 | 收费类型、标准及依据 | 审批部门 | 委托主体 | 处理决定信息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1 | 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 1.《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第二十六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除项目情况复杂的,评估时限不得超过 30 个工作日。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 60 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第二章第七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各级工程咨询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主要求依法开展业务。 | 市场调节价 | 市发改委 | 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文件评审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第八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委托有关机构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第二十一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相应专业工程咨询资质,或依法取得的发展改革部门认可的其他相关节能咨询资质的。 | 市场调节价 | 市发改委 | 行政机关 | 申请人可自行出具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