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206-00047 | 组配分类 | 证明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6-15 10:1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证明事项清单 |
信息来源 | 宣城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内容概述 | 序号单位证明事项名称证明用途证明内容开具单位设定依据1市公管局投诉人为投诉单位人员防止恶意投诉、挂靠其他单位投诉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人为投诉单位人员,证明投诉单位认可投诉事项投诉单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2市生态环境局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证明城市市区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必要性住建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住建部门《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 |
序号 | 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开具单位 | 设定依据 |
1 | 市公管局 | 投诉人为投诉单位人员 | 防止恶意投诉、挂靠其他单位投诉 | 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材料,证明投诉人为投诉单位人员,证明投诉单位认可投诉事项 | 投诉单位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第11号令)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证明 | 城市市区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必要性 | 住建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夜间施工 | 住建部门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3 | 市财政局 | 工作年限证明 | 申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会计工作年限符合报名公告要求 | 工作单位 |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领发放须知>的通知》(财会考〔2018〕9号) |
4 | 市财政局 | 学历证明 | 申领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毕业证书丢失情况下学历符合报名公告要求 | 就读院校 | 《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领发放须知>的通知》(财会考〔2018〕9号) |
5 | 市财政局 | 学历证明 |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 毕业证书丢失情况证明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 就读院校 |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会〔2019〕26号) |
6 | 市财政局 | 工作证明 | 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 会计人员正在从事会计工作 | 工作单位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皖财会〔2019〕347号) |
7 | 市经信局 | 小微企业证明 | 招投标加分、免部分事项工本费用等 | 根据财务报表、营业执照,证明该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 市经信局 |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
1 | 宣州区 | 企业无违反工商法规记录证明 | 企业上市 | 最近36个月内是否违反工商等其他法律法规,是否收到行政处罚,且情节是否严重 | 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 |
2 | 宣州区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 | 用于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 法律援助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人的收入、资产及重大支出情况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
3 | 宣州区 | 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证明娱乐场所法人无犯罪记录 | 宣州区公安分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
1 | 旌德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委托(公证事项) | 身份信息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2 | 旌德县 | 死亡证明 | 声明(公证事项) | 生存信息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3 | 旌德县 | 亲属关系证明 | 声明(公证事项) | 亲属关系 | 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4 | 旌德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赠与(公证事项) | 身份信息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5 | 旌德县 | 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 | 赠与(公证事项) | 当事人身份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6 | 旌德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遗嘱(公证事项) | 身份信息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7 | 旌德县 | 亲属关系证明 | 出生(公证事项) | 亲属关系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8 | 旌德县 | 父母死亡证明 | 出生(公证事项) | 生存信息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9 | 旌德县 | 死亡证明 | 死亡(公证事项) | 生存信息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0 | 旌德县 | 与死亡人的利害关系证明 | 死亡(公证事项) | 身份信息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1 | 旌德县 | 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 经历(公证事项) | 经历证明 | 社保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2 | 旌德县 | 反映法人、非法人组织 经历的证明 |
经历(公证事项) | 经历证明 | 工商部门或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3 | 旌德县 | 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 有无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 身份信息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4 | 旌德县 | 亲属关系证明 | 亲属关系(公证事项) | 亲属关系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5 | 旌德县 | 死亡证明 | 亲属关系(公证事项) | 生存信息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6 | 旌德县 | 捡拾弃婴(儿童)证明 | 抚养事实(公证事项) | 捡拾弃婴(儿童)的情况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7 | 旌德县 | 抚养事实证明 | 抚养事实(公证事项) | 捡拾人与被捡拾弃婴(儿童)之间存在抚养事实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8 | 旌德县 | 报案证明 | 抚养事实(公证事项) | 捡拾事实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19 | 旌德县 | DNA查询比对结果证明 | 抚养事实(公证事项) | 排除拐卖行为导致婴儿(儿童)被弃 | 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20 | 旌德县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 继承权(公证事项) | 生存信息 | 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21 | 旌德县 | 亲属关系证明 | 继承权(公证事项) | 亲属关系 | 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22 | 旌德县 | 婚姻状况证明 | 继承权(公证事项) | 身份信息 | 村委会或社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27条 《公证程序规则》第18条 |
23 | 旌德县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证明申请人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 |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收入状况、资产状况、重大支出 | 村(居)委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
24 | 旌德县 | 户口本或亲属关系证明 | 企业退休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企业离退休人员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等待遇办理 | 亲属关系证明 | 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 | 劳社秘(2004)193号《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25 | 旌德县 | 死亡证明 | 死亡时间 | 县级以上医院,公安,社区或镇以上人民政府 | ||
26 | 旌德县 | 无低保无固定收入证明 | 无低保无固定收入 | 居住外省市的社区或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 ||
27 | 旌德县 | 死亡证明 | 是否死亡 | 死亡时间 | 公安、民政、医院及司法局其中一个部门 | 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36号附件1第三大点 |
28 | 旌德县 | 继承人关系证明 | 确定继承人身份 | 与参保人继承关系 | 司法局 | |
29 | 旌德县 | 特殊身份证明 | 特殊身份政府代缴及补贴 | 哪种特殊身份 | 业务主管部门 | |
30 | 旌德县 | 死亡证明、销户证明或火葬证明 | 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家属办理抚恤金、遗属补助 | 死亡时间 | 县级以上医院或公安部门或殡仪馆 | 皖人发(2008)45号、民(2011)192号、皖老字(2012)52号、皖人发(2000)20号、皖人社发(2009)38号、皖人社秘(2012)351号。 |
31 | 旌德县 | 申请人员无低保、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 无固定收入 | 乡镇一级以上民政部门、人社所 | ||
32 | 旌德县 | 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 家庭关系证明 | 镇一级以上公安部门、民政局 | ||
33 | 旌德县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资格审查 | 有无犯罪记录 | 公安部门 | 关于印发《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78号 |
34 | 旌德县 | 婚育证明 | 证明本人婚育情况 | 本人婚育情况 | 原户籍地卫生计生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35 | 旌德县 | 手术、引产证明 | 证明该育妇符合手术、引产条件 | 该育妇符合手术、引产 | 镇卫计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36 | 旌德县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 | 民政部门 | 安徽省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9﹞1号 《宣城市2019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宣残﹝2019﹞38号 |
37 | 旌德县 |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 | 家庭经济困难 | 民政部门 |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皖政﹝2018﹞84号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宣政﹝2018﹞60号 |
1 | 郎溪县 | “三支一扶”人员当年服务期满证明 | “三支一扶”属于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定向招录(聘)“服务基层项目”的一项, 每年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复审对于当年期满截至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证书的提供县级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 人员基本信息,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证书待发。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局 |
当年的公务员考试公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关于资格复审事项。 |
2 | 郎溪县 | 关系证明(父子、母子、夫妻),如在同一户口簿上不需此证明 | 证明是否为直系亲属 | 申请人与死亡职工是否为父子女、母子女、配偶关系 | 社区开具或结婚证 | 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秘[2004]193号) |
3 | 郎溪县 |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证明 | 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退休 |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 | 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 | 省人事厅皖人发〔1999〕27号;皖人险函〔1999〕11号;市人事局宣人福〔2003〕3号 |
4 | 郎溪县 | 查验现居住地成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可以证明流动人员的身份、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从而便于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关管理 |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乡(镇)人民政府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
5 | 郎溪县 | 夫妻关系证明 | 在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出现档案遗失现象的。 | 证明夫妻关系属实 | 村委会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
6 | 郎溪县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 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7 | 郎溪县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8 | 郎溪县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9 | 郎溪县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0 | 郎溪县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1 | 郎溪县 | 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2 | 郎溪县 | 临时身份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临时身份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3 | 郎溪县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4 | 郎溪县 | 注销户口情况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注销户口情况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5 | 郎溪县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6 | 郎溪县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7 | 郎溪县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8 | 郎溪县 | 分户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分户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15年修订版)》第十四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
19 | 郎溪县 |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 | 需要接收部门确定 |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 | 公安局派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20 | 郎溪县 | 拟上市(挂牌)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情况证明出具 | 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证明 | 无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况 | 郎溪县应急管理局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 |
21 | 郎溪县 |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根据企业需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明 | 郎溪县科技经信局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发改投资规〔2017〕6号)第四十二条 |
22 | 郎溪县 | 公民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说明 | 户口迁移、入学、入党、收养、买房等情况 | 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 卫计办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
23 | 郎溪县 | 为60周岁农村籍退伍士兵开具证明 | 老兵待遇享受 | 未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 县社保局养老保险科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 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24 | 郎溪县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证明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当地派出所 | <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25 | 郎溪县 | 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 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 | 证明其家庭贫困 | 当地行政村(社区) | 《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教财〔2014〕4号)第八条 |
26 | 郎溪县 | 未曾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证明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证明其没被相关单位录用 | 乡镇或街道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四条 |
27 | 郎溪县 | 无刑事犯罪情况证明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证明其无刑事犯罪 | 当地派出所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 |
28 | 郎溪县 | 无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证明 |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 证明其未被处罚或辞退 | 村(居委会)、乡镇计生办 |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五条 |
29 | 郎溪县 |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家庭收入 | 村、社区或镇政府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
30 | 郎溪县 | 失业证明 | 办理失业、申请公益性岗位、申请社保补贴 | 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 | 镇人社所 |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
1 | 绩溪县 | 消纳场所证明 | 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筑垃圾消纳场土地用途证明或建筑垃圾消纳场同意受纳证明 | 消纳场所经营管理单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2 | 绩溪县 |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证明 | 申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将建筑垃圾处置交由具有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企业(承运单位)运输 | 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3 | 绩溪县 | 身份证明 | 申请办理国内公证 | 证明当事人身份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
4 | 绩溪县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5 | 绩溪县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6 | 绩溪县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职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职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7 | 绩溪县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8 | 绩溪县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职批文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职批文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9 | 绩溪县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文件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编制文件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10 | 绩溪县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第十四条 |
11 | 绩溪县 | 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查验意见书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中小学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竣工查验意见书 | 第三方机构 | 《防震减法》对新建、改建、扩建一般建设工程中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作出了特别规定,为保证该项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在广泛调研和咨询论证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依法确立了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原则 |
12 | 绩溪县 | 学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 学校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单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 消防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 |
13 | 绩溪县 | 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 | 国家侨务部门 |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32号 |
14 | 绩溪县 |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加分材料核实转报 | 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 | 国家承认的奥林匹克竞赛机构 | 按照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民委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体育局 安徽省科协《关于印发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办〔2015〕32号,以下简称“《安徽省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
15 | 绩溪县 | 医院有效证明 | 中考体育考试免考、缓考服务 | 证明申请人身体状况 | 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7年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7〕6号) |
16 | 绩溪县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书 | 中考理科实验免考核实 | 证明申请人身体状况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部门 |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初中毕业升学学业水平理科实验操作考试工作的通知》(皖教秘〔2018〕64号 ) |
17 | 绩溪县 | 低收入证明 | 申请医疗救助 | 证明为低收入群体,无法负担看病支出,需申请医疗救助 | 村委会、乡镇政府 |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实施细则 |
18 | 绩溪县 | 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补助学籍、在校在读证明 |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 | 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教育补助学籍、在校在读证明 | 学生所就读学校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皖扶办〔2015〕72号) |
19 | 绩溪县 | 消防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消防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消防部门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6项 2、《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第二条。 |
20 | 绩溪县 | 户口准迁证 | 户口迁移审批 | 户口准迁证 | 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第十条。 |
21 | 绩溪县 | 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正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 | 国外出生登记 | 国(境)外婴儿出生证明及公正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 | 医院出具医学证明或权威翻译机构提供公正的翻译件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九条 |
22 | 绩溪县 | 出生医学证明 | 国内出生登记 | 出生医学证明 | 医院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23 | 绩溪县 | 律师事务所证明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 律师事务所证明 | 律师事务所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24 | 绩溪县 |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服务 | 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 申请人自编或法律援助中心 | 《拘留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 |
25 | 绩溪县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 申请人自编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26 | 绩溪县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居住证申领、签注及变更登记 | 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 申请人自编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
27 | 绩溪县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活动场地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活动场地管理者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8 | 绩溪县 |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资质、资格证明 | 有关主管部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9 | 绩溪县 | 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 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 | 新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证明材料。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
30 | 绩溪县 | 营业执照、社团组织备案登记审批文书、科研机构相关证明文书 | 民政或事业登记管理部门 | 营业执照、社团组织备案登记审批文书、科研机构相关证明文书 | 民政或事业登记管理部门 | 《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 |
31 | 绩溪县 |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者的奖励 | 合法使用需要证明 | 申请单位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32 | 绩溪县 | 结清证明 | 结清证明 | 抵押权人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33 | 绩溪县 | 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回收证明 | 机动车回收企业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34 | 绩溪县 | 机构改革有关文件 | 机构改革有关文件 | 政府文件 | ||
35 | 绩溪县 | 公务用车注册凭证 | 公务用车注册凭证 | 机关事务管理局 | ||
36 | 绩溪县 | 户籍证明 | 户籍证明 | 所在辖区派出所 | ||
37 | 绩溪县 | 质监部门网上公示下载 | 质监部门网上公示下载 | 质监部门 | 《机动车登记规定》 | |
38 | 绩溪县 | 死亡证明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退费申请办理 | 证明办理事项实情 | 医院、社区或派出所 | 《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时缴费清退问题的复函》(皖人社秘〔2010〕496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2013〕14号) |
39 | 绩溪县 |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工伤认定申请 | 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仲裁院等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
40 | 绩溪县 |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 | 工伤认定申请 | 受伤情况 | 医疗机构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 |
41 | 绩溪县 | 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 减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 三年内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 行业主管部门 |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绩政办[2017]87号)第三条第四款 |
42 | 绩溪县 | 殡葬证明 | 办理遗属补助和抚恤金 | 符合县殡葬管理规定 | 县殡葬管理所或村镇等 | 《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绩政[2005]52号) |
43 | 绩溪县 | 关系证明 | 办理遗属补助和抚恤金 | 与亡故人员关系 | 民政部门或村镇等 |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以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补充通知》(皖人福字[1984]135号) |
44 | 绩溪县 |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证明劳动关系 | 原用人单位 | 《安徽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皖人社秘〔2014〕53号) |
45 | 绩溪县 | 见习人员生活补助发放证明 |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发放 | 证明办理事项实情 | 所在见习单位 |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54号)第三条 |
46 | 绩溪县 |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 所在企业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47 | 绩溪县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备案 |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相关部门提供 | 市场监管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48 | 绩溪县 | 计量检定机构证明材料 | 制作检定印、证备案 | 计量检定机构证明材料 |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或审批机关批准的事业单位 | 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发布) |
49 | 绩溪县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小餐饮备案 |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 相关医院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十四条 |
50 | 绩溪县 |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小餐饮备案 |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相关医院 |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一条 |
51 | 绩溪县 | 符合消防要求证明文件 |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条件变更备案 | 符合消防要求证明文件 | 公安消防部门 | 《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附件8 |
52 | 绩溪县 | 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 | 药品生产企业关键生产条件变更备案 | 符合环保要求证明文件 | 环保部门 | 《安徽省药品生产许可备案管理办法》(皖食药监药化生〔2014〕12号)附件8 |
53 | 绩溪县 | 委托代理人证明 | 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核准 | 委托代理人证明 | 申请人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54 | 绩溪县 |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 | 涉及企业名称限用规则的,申请人还需提供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 申请人提供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
55 | 绩溪县 | 产品产地证明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产品产地证明 | 产地政府主管部门 | 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56 | 绩溪县 | 近期产品检测报告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检验检测机构 | 2005年质检总局令第78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57 | 绩溪县 | 产品的安徽省地方标准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省市场监管局 | 2011年质检总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
58 | 绩溪县 | 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范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产地人民政府 | 2011年质检总局印发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 |
59 | 绩溪县 | 检定、校准委托单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对应检定、校准机构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60 | 绩溪县 | 近期商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 市级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市级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检验检测机构 | 《安徽省诚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61 | 绩溪县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62 | 绩溪县 | 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 |
63 | 绩溪县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主管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64 | 绩溪县 |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相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65 | 绩溪县 | 验资报告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册资金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八条 |
66 | 绩溪县 |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 |
67 | 绩溪县 | 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相关部门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68 | 绩溪县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69 | 绩溪县 | 资信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相关银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0 | 绩溪县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1 | 绩溪县 | 资信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相关银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2 | 绩溪县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3 | 绩溪县 | 资信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相关银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4 | 绩溪县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5 | 绩溪县 | 资信证明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相关银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 |
76 | 绩溪县 | 节能审查意见书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 审图单位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
77 | 绩溪县 | 综合配套验收集体审核意见书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
78 | 绩溪县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主管部门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
79 | 绩溪县 | 建筑节能实体检测报告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检测机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 |
80 | 绩溪县 | 防坠安全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81 | 绩溪县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 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82 | 绩溪县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83 | 绩溪县 | 重大疾病救助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84 | 绩溪县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85 | 绩溪县 |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申请人自填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86 | 绩溪县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3号) |
87 | 绩溪县 |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申请人自填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88 | 绩溪县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8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89 | 绩溪县 |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申请人自填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11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90 | 绩溪县 | 物业灭失证明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征收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
91 | 绩溪县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92 | 绩溪县 | 申请人及共有人收入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申请人自填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1 | 泾县 | 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 付款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本条所称有关证明材料,是指: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2.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 |
2 | 泾县 | 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减免优惠(家庭唯一生活住房证明) | 税收减免 | 房管部门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 |
3 | 泾县 | 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 者人民法院调解书。 | 税收减免 | 法院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
4 | 泾县 |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 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 | 税收减免 | 有资质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无 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 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 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5 | 泾县 | 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 证明 | 税收减免 | 有资质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无 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判 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 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 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
6 | 泾县 |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 | 税收减免 | 有资质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 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 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 复印件。 | |
7 | 泾县 |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 | 办理退税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纳税服务规范2.3版4.25-132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报送 资料第三条规定:“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 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 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 |
8 | 泾县 | 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企业(个体工商户)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 税收减免 | 劳动保障部门 | 《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第三条 第三款(三)上述 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 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 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 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 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 属时间。 | |
9 | 泾县 |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 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 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 债权损失,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 | 税收申报 | 纳税人、中介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 五条规定:“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 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 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 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 |
10 | 泾县 |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的相关证明 | 税收申报 | 纳税人、有关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 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 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 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 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 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 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 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 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 合理情形。 | |
11 | 泾县 | 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申请退 税的证明 | 办理退税 | 有关管理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 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 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 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 |
12 | 泾县 |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 清算 | 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 四十二条规定:“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 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 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 |
13 | 泾县 |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事故证明 | 延期缴纳税款 | 公安机关 |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6)延期缴纳税款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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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泾县 |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 纳税申报 | 纳税人 |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7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资料清单: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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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泾县 |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 延期申报 | 纳税人 |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5)延期申报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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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泾县 | 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 | 汇算清缴 | 纳税人 |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4)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报送资料清单: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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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泾县 |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 | 纳税申报 | 纳税人 | 《全国税务机关征管规范1.2版》(2.12.8)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核准报送资料清单 :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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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泾县 |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 | 纳税申报 | 纳税人 |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2.1—02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采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2)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3)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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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泾县 |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 纳税申报 | 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 |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3.2—028: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3)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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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泾县 |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备案所需证明 | 纳税申报 | 环保部门 |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3.3—029: 从事以工业废气生产二氧化碳产品、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资源综合利用的纳税人,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产品认定证书或者质量检测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产品质量执行标准。 (3)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部分企业应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危险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应提供《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应提供通过ISO 9000、ISO 14000认证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5)纳税人生产、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的建设项目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已获得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自2010年1月1日起,纳税人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声明,声明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签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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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泾县 |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纳税申报 | 银行部门 | 《纳税服务规范2.3版》2.3.10—036:按政策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实际税负超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的融资租赁企业,在首次办理税收优惠或条件发生变化时向税务机关进行资格备案。 【报送资料】(1)《税务资格备案表》2份。 (2)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及授权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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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泾县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农民建房 | 申请人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实行“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 |
23 | 泾县 | 村委会(或社区)公示和公示照片 | 农民建房 | 村委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6〕4号):将占地、建设及分配方案予以公示。 | |
24 | 泾县 | 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 | 设施农用地 | 村委会 |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皖国土资〔2014〕181号),附件2要求提交: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等公告副本、影像资料及公告无异议证明(内容包括:公告起始时间、公告结束时间、公告方式、公告期间意见)。 | |
25 | 泾县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临时用地申请 | 申请人 |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申请人需提交身份证明材料。 | |
26 | 泾县 |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村委会会议) | 临时用地申请 | 村委会 |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申请人需提交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
27 | 泾县 | 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分别提交城市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不占用林地证明) | 临时用地申请 | 城市规划、林业 | 宣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宣国土资〔2017〕284号):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分别提交城市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 |
28 | 泾县 |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农民建房 | 申请人 |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泾政秘〔2017〕41号),第10条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 |
29 | 泾县 | 村委会(或社区)公示和公示照片 | 农民建房 | 村委会 | 泾县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泾政秘〔2017〕41号):提交村委会(或社区)公示和公示照片。 | |
30 | 泾县 | 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 1、干部提拔任用、各类评先评优; 2、群众迁出户籍。 |
村(居)、乡镇卫计办、县卫计委三级。 | 泾政办[2015]31号《关于印发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计划生育管理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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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德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批准证明 |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事项变更时,其变更事项属于法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的,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事项批准 | 批准文件出具单位或部门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一条“(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
2 | 广德 | 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投资人或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九条“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投资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四条“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3 | 广德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 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 | 申请人身份证明或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 | 本人或本单位持有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3号)第十二条“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
4 | 广德 |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以及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时,需提交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以及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 |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总局令第1号)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
5 | 广德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食品经营许可需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 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 | 自动售货设备生产企业或第三方机构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
6 | 广德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检验机构(首次、延续)核准、增项(含增加分公司)核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取证、换证,压力管道安装取证、换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取证、换证,气瓶充装取证、换证,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 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 | 单位或个人持有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5-2015)第九条: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的证明文件。 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4-2011)第九条: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向核准机关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五)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十五条: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五)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及第1、2、3号修改单 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升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提出申请:(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 R1001-2008),《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
7 | 广德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气瓶充装单位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 |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定期检验证明 | 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8)第十九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采用计算机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气瓶建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定期检验状况及合格证明、气瓶使用登记证以及气瓶使用登记表。 |
8 | 广德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申请 | 特种设备产品合格 | 制造企业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3.4 使用登记程序 3.4.1.1按台(套)办理(3)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装合格证明);(5)机动车行驶证(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6)锅炉能效证明文件。 |
9 | 广德 | 伤亡者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医学鉴定报告或者尸检报告 |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 伤亡者医院诊断书、死亡证明书、医学鉴定报告或者尸检报告 | 医疗卫生单位或者公安司法部门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六章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四条对事故分级的有关内容 |
10 | 广德 | 死亡证明 | 用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 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11 | 广德 | 亲属关系证明 | 用于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 | 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 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 |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 |
12 | 广德 | 外贸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前置条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申请人的合法性 | 公安部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
13 | 广德 | 外贸企业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前置条件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申请人的合法性 | 市场监管部门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
1 | 宁国 | 困难证明 | 申请特困妇女儿童救助、公益救助、贫困母亲两癌专项基金救助 | 证明该户家庭困难 属实 |
村或社区 | 关于修订《宣城市特困妇女儿童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拨付2017年度“贫困母亲两癌救助专项基金”(中央彩票公益金)的通知 |
2 | 宁国 | 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证明该户家庭困难 属实 |
村或社区 | / |
3 | 宁国 | 无违法违纪证明 | 表彰 | 证明该同志无违法违纪行为 | 公安部门、纪监部门 | 《关于评选表彰2018年度宣城市“三八红旗手(集体)、巾帼建功标兵和巾帼文明岗的通知》 |
4 | 宁国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5 | 宁国 | 注销户口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6 | 宁国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7 | 宁国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8 | 宁国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9 | 宁国 | 非正常死亡证明 | 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0 | 宁国 | 临时身份证明 | 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和入住旅馆、参加考试、办理婚姻登记等。 | 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人像、户籍地址等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1 | 宁国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办理出国(境)等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 | 经查询在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登记 | 公安派出所 |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
12 | 宁国 | 婚育证明 | 户籍在外省、纳入本地管理对象申请办理再生育证 | 证明当事人在户籍地的婚姻及生育情况 | 户籍地村、乡两级计生部门 | 《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 皖人口委【2014】18号 |
13 | 宁国 | 外嫁女出生上报证明 | 用于确定外嫁女是否在外省进行了登记管理 | 证明当事人的生育信息在嫁入地已进行管理并上报 | 嫁入地县级计生部门 | 省、市计划生育考核需求 |
14 | 宁国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合格凭证 | 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 | 学龄儿童是否按规定接种了国家免费疫苗 | 依法设立的承担国家免费疫苗接种的预防接种单位 | 《传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 |
15 | 宁国 | 建筑施工企业夜间施工证明 | 市区建筑施工单位夜间施工必要性 | 住建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因工艺需要或特殊需要确需夜间施工 | 市住建局 |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并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二日公告附近居民,并告知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
16 | 宁国 | 拟上市(挂牌)企业出具企业遵守原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质量技术方面守法情况证明 | 企业上市(挂牌)筹备上报材料 | 无违反原工商、质监部门法律、法规行为 | 市场监管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6】2号 |
17 | 宁国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 特种设备跨登记机关 行政区域移装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18 | 宁国 | 死亡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城乡居保参 保人员已死亡 |
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医院、村(居)委会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35条规定第1点 |
19 | 宁国 | 继承人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死亡的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与继承人关系 | 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35条规定第2点 |
20 | 宁国 | 享受养老金证明 | 城乡居保办理注销业务 | 证明城乡居保参保人员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 社保经办机构 | 《城乡居保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37条规定 |
21 | 宁国 | 法律援助申请人 经济状况证明表 |
申请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状况 | 乡镇街道 | 上级规定 |
22 | 宁国 | 婚育情况证明 | 办理生育证、购房等 | 婚姻、生育情况 | 卫计办 | 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
23 | 宁国 | 涉农补贴信息更改证明 | 涉农补贴信息更改 | 户主更改、姓名错误等 | 乡镇、街道 | 上级规定 |
24 | 宁国 | 生猪调运证明 | 数据真实性 | 调运数量和存栏量 | 村委会 | 本政府规定 |
25 | 宁国 | 征兵工作证明 | 应征青年政治审查 | 无违反犯罪行为 | 派出所、乡镇 | 《征兵工作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
26 | 宁国 | 死亡证明 | 养老保险注销 | 人员死亡情况 | 村 | |
27 | 宁国 | 亲属关系证明 | 养老保险注销 | 家庭父子、血缘关系 | 村 | |
28 | 宁国 | 低收入证明 | 医疗救助 | 因病致困难 | 村 | |
29 | 宁国 | 家庭困难证明 | 可以延期 林业行政处罚 |
家庭经济困难 | 村(乡镇) |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
30 | 宁国 | 残疾人惠农领取辅助器具 | 申请辅具 | 残疾人及缺少辅具 | 乡镇 | 上级规定 |
31 | 宁国 | 火化减免证明 | 减免火化费用 | 证明家庭困难 给予火化费用减免 |
民政所 | 上级规定 |
32 | 宁国 | 困难证明 | 证明家庭困难 | 证明家庭困难 | 民政所 | 上级规定 |
33 | 宁国 | 办理国内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
34 | 宁国 | 办理涉港澳台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
35 | 宁国 | 办理涉外公证事项和事务 | 证明法人等身份 | 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 | 《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
证明财产关系 | 财产权利证明 | 产权登记部门 | ||||
36 | 宁国 | 公证员执业初审 | 证明其在公证机构的 具体情况 |
公证机构推荐书 | 申请人所在公证机构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
37 | 宁国 | 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贫困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 |
了解案情 | 办案机关对案件出具的 相关法律文书 |
办案机关 | ||||
38 | 宁国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
39 | 宁国 | 法律援助审核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状况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40 | 宁国 | 刑事辩护援助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
41 | 宁国 | 刑事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2 | 宁国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3 | 宁国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4 | 宁国 | 非诉讼法律事务 代理援助 |
需知道案情 | 与援助事项相关的 案件材料 |
申请人 |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 |
证明家庭困难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
45 | 宁国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46 | 宁国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 (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47 | 宁国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公职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单位同意证明材料 (公职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48 | 宁国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公司律师) | 用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社会保险证明材料 (公司律师) |
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49 | 宁国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的任职 批文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申请人在法律援助中心 工作的任职批文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50 | 宁国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 编制文件 |
法律援助律师工作证颁发 | 地方人事编办部门有关法律援助中心机构及人员 编制文件 |
地方人事编制部门出具 |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皖司通〔2012〕72号) |
51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2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变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3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延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4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延期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5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核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6 | 宁国 | 规划局核发的一书两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核验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验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7 | 宁国 | 土地使用证书或有效期内用地批准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8 | 宁国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核发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 |
59 | 宁国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住建主管部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60 | 宁国 | 建筑节能实体检测报告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检测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2号,2009年10月1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 |
61 | 宁国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检测机构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
62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 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63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 |
64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65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4号) |
66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8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67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11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68 | 宁国 | 物业灭失证明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返还 | 征收管理部门或产权部门 | 《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1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
69 | 宁国 | 申请人为孤寡老人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70 | 宁国 | 申请人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 | 行政机关(民政部门) | 《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