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86K/202002-00039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 |
发布机构 | 方塘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2-12 14:0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上级政策 |
信息来源 | 方塘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宣城市会议精神,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以下含外贸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二、支持措施
(一)强化金融支持
1. 加大信贷投放。各银行机构要持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确保2020年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小微企业,采取无还本续贷或展期等方法保持金融支持延续性,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国银保监组、人行宁国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 降低融资成本。人行宁国支行要加强执行货币政策的引导,运用再贷款和再贴现释放流动性,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强化对金融机构收费政策的督查,督促各银行机构进一步减费让利。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要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工作,对省政府公布的辖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贷款,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宁国银保监组、人行宁国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 加大担保支持。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创新担保方式,扩大反抵押范围,想方设法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并在原有担保费率基础上下浮3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小微企业,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人社局及相关银行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社局、市担保公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4. 优化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积极采用远程视频、电话、走访、线上顾问等形式,加强对小微、无贷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信贷服务,实现融资需求与信贷供给的精准对接。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业务,减少聚集感染风险。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的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出险理赔,要开辟理赔绿色通道,快速理赔、应赔尽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宁国支行、宁国银保监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保险业金融机构)
5. 支持化解风险。对于因受疫情影响在股票质押、公司债兑付、信息批露等方面遇到困难的企业,指导其用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有关金融市场相关政策,通过适当展期、发新还旧和延期等方式化解流动性危机,共渡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宁国支行、宁国银保监组)
(二)减轻企业负担
6. 减免企业税收。因疫情导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等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企业通过规定渠道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7. 延期交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8. 减免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房租、摊位费、市场交易管理费等免收3个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基地、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各类载体,在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人社局、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市属国有企业)
9. 加强外贸企业支持。加快对中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速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无法按时交货的外贸企业,积极协调,为企业出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保障企业应对各类风险。因疫情原因,导致境外参展受影响的外贸企业,已经参加境外展会的,按参展费用全额补助,已报名缴费但尚未参展的,按已交付定金等实际损失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行宁国支行)
(三)稳定企业用工
10. 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恢复正常生产保障城市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通讯、超市等)并符合规定的参保企业,及时兑现上一年度失业保险费60%的政策。对于符合相关规定提前开工的企业,由企业按新录用人员培训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待疫情解除后按规定给予企业相应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 加强用工保障。改进企业招聘组织形式,运用网络求职招聘服务平台,实行常态化线上招聘,全力组织开展“春风行动”。积极引导我市返乡务工人员就地就近就业,精准开展企业用工对接活动,满足企业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12. 延长社保办理时限。受疫情影响,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参保登记、养老保险待遇核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等业务事项,均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延期办理不影响企业信誉和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享受;其中,延期办理期间的医保缴费免收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交期限不超过6个月。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配套服务
13. 加快财政资金兑现进度。各主管部门要建立扶持资金审核绿色通道,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并加快审核。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补助资金效益,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14. 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受疫情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企业在受到一般性行政处罚之后应尽快向行政处罚决定部门提出修复申请,对疫情期间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协同修复工作,明确信用修复渠道,规范信用修复流程,加强信用修复监督管理。按照“归口负责”原则,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及时给予企业指导帮助,帮助恢复企业信用,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5. 给予防疫物资支持。按照保主保重原则,对被评为2019年度发展功勋企业、发展贡献企业、亩均英雄企业,且符合《宁国市各类企业复工复业工作方案》相关要求的,依次给予疫情防控物资倾斜。(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宁国经开区(港口产业园)管委会)
16. 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开展“四送一服”,支持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企业组织筹措各项生产要素,尽快恢复生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服务。(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的三个月,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中央、省、宣城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宁国市遵照执行。由市经信局会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