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001-00048 | 组配分类 | 城市燃气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01-22 15:0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天然气管道建设安全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城市燃气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天然气管道建设安全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安徽省能源局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应急厅关于进一步强化天然气管道建设安全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安庆市交通局,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国家油气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安徽省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1年)》《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等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现就合理界定天然气长输管道与城镇燃气管道,进一步强化源头管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长输管道的输气站、LNG接收站、省级及以上储气中心、煤制气工厂、煤层气集气站等为起点,向城市门站或用户输气的高压输气管道,以及跨县(市)的主要用于输气的高压输气管道,均按照长输管道进行管理。凡从城市门站(含)之后主要用于输气、储气、调峰或与其他门站、储配站、调压站联通的以及为大用户直供的高压管道(与城市门站在同一座县(市)),均按照城镇燃气管道进行管理。
二、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规定,跨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的市政府按照《安徽省油气管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7—2021年)》核准,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严禁重复建设。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的城镇燃气管道项目实行属地备案。
三、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衔接,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各级天然气发展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从源头上建立科学、高效、有序的管网体系,遏制天然气管道安全事故发生。
四、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和燃气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天然气管道项目进行审核,严禁新增“有源无尾”或“有尾无源”的高压天然气管道,严格控制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增量。
五、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落实天然气管道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依据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内容,认真组织好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在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组织试生产(运行)安全论证时,邀请属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参加。
六、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核实。天然气管道工程规划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根据项目性质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七、天然气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文件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八、长输管道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风险识别和高后果区管理,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加强演练,同时将应急预案报送属地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九、管道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供气。对以城镇燃气管道名义建设长输管道以及违法违规拆分项目等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许可,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不得组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运行)安全论证。违建管道影响现有管道安全运行的,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给予上限处罚。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