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005-00006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0-05-06 09:1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户政,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主要负责人解读】解读《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公安局局长高勤解读《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或领事确认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修订为“出国(境)外人员在国(境)外(香港、澳门地区除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领事确认件或公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二、删除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和第二款“为保障公民姓名权的同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稳定,对年满18周岁的人变更姓名,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没有充分理由,不应给予变更。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一般不予变更姓名”。
三、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修订为“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注销户口;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修订为“已在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或者确属华侨身份但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可协助核实相关人员身份与情况,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五、第五十三条“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及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修订为“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由本人持批准定居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六、第五十六条中“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修订为“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证书、复籍证书等身份信息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七、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是指:体现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履历表;档案;公证材料;以及其他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旁系亲属可参照非婚生育说明予以承诺”修订为“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登记家庭成员相互关系的户口簿和历史户籍档案;公证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村(社区)或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的人事档案等经核实可以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旁系亲属可参照非婚生育说明予以承诺”。
八、删除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中“相关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或证明)、商品房预抵押权证;公有房屋租赁证;公共租赁房或廉租房合同或证明;社会租赁房屋的,是经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或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纳入治安管理的租赁住宅用房;企事业单位提供给本单位职工居住证明;居住在本市亲属朋友家中,提供该亲属朋友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等证明;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以土地、房屋建设等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为依据;其他经核实可以证明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