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003-00085 | 组配分类 | 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03-23 14:5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缓缴,社会保险费,缴纳,企业,参保,缴费,人社,减免,社会保险,税务,非企业,征缴,社会团体,阶段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根据安徽省人社厅《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实施:
1.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
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用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2.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按月将缓缴情况汇总,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备案。
(2)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已停保的企业和完全停产的企业,不纳入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
(3)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关于2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及抵退的问题
1.对于已全额缴纳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根据单位划型,人社部门已会同税务部门于3月16日前将中小微企业及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所缴纳的单位缴费退至单位缴费账户;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多缴纳的单位缴费已在3月份的征缴计划中作抵扣处理;
2.对于部分仅缴纳2月份个人缴费的单位,根据单位划型,对属于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参保单位仍需缴纳的单位缴费已在3月份的征缴计划中作补收处理;
3.对于未缴纳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人社部门已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核定该部分单位2月份的征缴计划并上传至税务,请各企业及时申报并缴纳。
三、关于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的问题
人社部门已于2020年3月20日完成3月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并将数据上传至税务部门,请各企业及时申报并缴纳。
四、温馨提示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申报、认真核对本单位缴费数据,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电话:0563-4021532,0563-4017519),在确认缴费数据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缴纳相关费用。
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