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2X0/202006-00007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宁墩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06-03 11:4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宁国市、粮食、应急预案
信息来源 宁墩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宁国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内容概述 宁国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宁国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职责

3 预测、预警、培训和演练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状态

3.3 预警

3.4 应急报告

3.5 培训和演练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新闻报道

4.3 应急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2 经费保障

6 法律责任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处理突发粮食事件,保障粮食(含食用油,下同)有效供给,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安徽省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办法》《宣城市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国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造成粮食短缺,可能给全市范围内人民生活带来混乱的状况下,对原粮及成品粮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3 工作原则

突发粮食事件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得力,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突发粮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发改委(粮储局)主任(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粮储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粮储局)主任(局长)兼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运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发行等单位组成。

2.2 职责

(1)应急指挥部:贯彻落实市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和市政府的决定,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粮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向市政府或外市及当地驻军请求支援和帮助;完成市政府和宣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了解、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召集、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向指挥部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的各项费用;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常用电话(0563-4016654);完成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4)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拟定全市粮食宏观调控和总量平衡计划,提出市级储备粮的收储和动用建议,依法核实并监督粮食经营企业保持合理库存量,收集、监测粮食市场信息,及时向市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组织粮源,保证供应,同时负责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负责协调电力调度,安排好运输。负责其他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

(5)市商务局:负责大型商场、超市的粮食应急供应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

(7)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粮食运输道路畅通,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8)市交运局:负责组织必要的运力,为应急粮食运输提供交通保障。

(9)市民政局:负责及时通报灾情和需救助的社会群体,确定救助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配合市发改委做好救济粮食发放工作。

(10)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恢复粮食生产,确定生产规模和品种,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管,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查处无证生产、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食,防止其流入市场。

(12)市统计局:负责统计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

(13)市农发行:负责向有权审批行申报落实粮食应急过程中所需资金贷款,确保及时足额到位。

(14)各乡镇(街道):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粮食应急工作,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准确分析、报告突发事件的潜在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合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上级突发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测、预警、培训和演练

3.1 信息监测和报告

3.1.1市发改委(粮储局)要建立健全粮食市场行情定点、定时监测和预警预报信息网络系统,确保粮食市场行情监测点发挥作用。应切实做好有关信息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工作,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1.2各监测点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信息收集,掌握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情况,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2 突发粮食事件状态

突发粮食事件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状态:

3.2.1紧张状态

市内粮食价格一周内上涨4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紧张,出现群众争购现象。

3.2.2紧急状态

紧张状态持续10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5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比较紧张,出现群众抢购现象。

3.2.3特急状态

紧张状态持续15天以上或者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抢购现象严重,部分乡镇(街道)出现粮食脱销现象。

3.3 预警

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分析各监测点报送的市场价格信息和统计资料。当市场粮价出现大幅度波动,应当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应急指挥部接到预警后,应迅速核实情况,对警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报告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3.4 应急报告

3.4.1加强对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加强对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重大传染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5 培训和演练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应急工作知识及本预案的学习培训,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形成一支熟悉日常应急管理、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贯彻落实。原则上两年要适时演练一次,演练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与。应急培训和演练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工作措施。

4.1.1市内发生突发事件,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启动当地应急供应系统。立即组织当地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超市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市场。

(2)优先做好部队、学校和贫困山区、灾区困难群体的粮食供应工作。

(3)立即组织当地粮食企业筹措粮源,认真做好本市粮食调配工作。

(4)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加强对市内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告制度,分析出现突发粮食事件原因,科学预测粮食价格走向。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报告相关信息。

(5)市市场监管局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质量标准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1.2国家、省、宣城市发生特别严重、较严重、严重突发事件,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省、宣城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要求,组织粮食应急工作。

4.1.3动用储备粮的原则和程序

当事发地粮食库存不足,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档时,可以逐级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用市级储备粮;如市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市政府申请动用宣城市级、省级和国家储备粮。

4.2 新闻报道

4.2.1新闻报道遵循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保护市场供应秩序,有利于应急工作顺利实施的新闻发布原则。

4.2.2新闻发布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

4.3 应急终止

当市场粮价平稳,粮源供应较为充足,群众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安定时市应急指挥部可提请市政府决定批准宣布应急结束,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5 应急保障

5.1 粮食储备

5.1.1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粮食(原粮)储备6000吨,由市发改委(粮储局)负责落实。

5.1.2加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加工企业的建设和管理,完善粮食应急体系建设。

5.1.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合理的粮食库存量。市发改委(粮储局)、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5.2 经费保障

5.2.1市农发行应积极主动向有权审批行申报国有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食所需的资金贷款。

5.2.2市财政局及时足额安排应急工作需要的各项经费。

6 法律责任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粮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的;

(2)未按照本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突发粮食事件发生后,对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 附则

7.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