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2X0/202006-00018 | 组配分类 | 应急预案 |
发布机构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6-18 10:08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秘〔2020〕58号 | 关键词 |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信息来源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l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组
2.4应急处理机构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预警
3.3报告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4.2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5.7社会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技术储备和保障
6.4培训与演习
6.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预案解释部门
7.4预案实施时间
宁国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及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我省2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我省在内的数省(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呈多发态势。
(2)非洲猪瘟在全国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21天内多数省份(包括安徽省)发生疫情,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3)口蹄疫在14日内,在包括我省(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在内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4)我市行政区域内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含宣城市并且我市也发生疫情)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连片发生疫情。
(2)非洲猪瘟在21天内,国内9个以上省份(包括安徽省)发生疫情,疫区集中连片,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含宣城市并且我市也发生疫情)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含我市至少1个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在我市出现并发生疫情。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包括我市在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市又有发生,或我国未发生的疯牛病传入或发生。
(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包括我市在内),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7)农业农村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非洲猪瘟在21天内,国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包括安徽省)发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有2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猪瘟、鸡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乡镇、街道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6)经宣城市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在重点畜禽养殖区域内暴发流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我市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
(2)非洲猪瘟在21天内,国内4个以下省份(包括安徽省)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猪瘟、鸡新城疫疫情在我市3个以上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且疫点数达6个以上,或在我市1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达6个以上,且疫区连片。
(4)与我市接壤的省、市、县发生一类动物疫病疫情,且有极大可能对我市造成严重威胁的。
(5)二、三类动物疫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6)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力量并在市农业农村局指导下扑灭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2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要迅速做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3预防为主,综合防治。贯彻â预防为主â的方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对重大动物疫情开展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常抓不懈,综合防治,有效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1.5.4广泛宣传,群防群控。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组织、动员一切资源支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l应急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决定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委分管副书记担任政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等组成,以上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停止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与市卫健委通报防控信息。
(2)市纪委监委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市委宣传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4)市发改委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储备物资以及生活必需品供应,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5)市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7)市交运局负责提供应急物资、有关样品和人员的运输保障。
(8)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应急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
(9)市卫健委负责做好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医疗救治等,与市农业农村局通报防控信息。
(10)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参与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监督管理。
(11)市经信局负责与养殖业相关的经济结构调整、指导。
(12)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的监管,发现野生动物不明原因死亡,及时与农业农村局通报信息。
(13)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组织开展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疫情处置方案,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分析和预测疫情发展态势;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家组
市农业农村局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具体职责:参与制定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不同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接受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监测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提供监测信息。加强对疫情监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
(2)以上各单位的兽医人员及经营单位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必要时请省、宣城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一方面应按规定程序,在2小时以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另一方面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初步诊断。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及时撤消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街道,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认定为疑似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国务院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后,在国务院、省政府、宣城市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省、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查堵疫源。
f.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宣传报到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a.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评估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措施的效果评价。
(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b.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
c.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认定为疑似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省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后,在省政府、宣城市政府及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重大突发动物疫情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查堵疫源;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组织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和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组织专家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评估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措施的效果评价。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承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宣城市政府启动市(地)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后,在宣城市政府及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政府和宣城市政府请求支持。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类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做好舆论宣传工作,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
较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消毒、隔离、扑杀等处理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对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及时向有关地方通报情况;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对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评估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措施的效果评价;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进行初步诊断;承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市农业农村局
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疫情的乡镇、街道通报疫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必要时,可请求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宣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宣城市人民政府或宣城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或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宣城市农业农村局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农业农村局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组织财政、民政、畜牧兽医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主要原因分析与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农业农村厅、宣城市农业农村局。
5.2奖励
市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市、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因公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持续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市民政局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对生活贫困、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市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健、财政、交运、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6.1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1.1应急队伍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6.1.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运局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1.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1.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1.5物资保障
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及其他用品等。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区域。要建立健全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制度,储备物资按照不同的用途分类存放,并根据其有效期及时更换,保持所有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6.1.6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每年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包括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助和疫情处理、监测所需经费,具体经费补助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发生重大疫情,经费实际需求大于预算安排,市财政局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市财政局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2技术储备和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承担专家组职责。专家组主要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等参加工作。
6.3培训与演习
市农业农村局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维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为确保扑灭疫情的需要,市农业农村局要有计划地组织预备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演习。
6.4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
7附则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â以上â含本数,â以下â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预案。
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