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03316T/202009-00063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28 09:5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社保费政策问答,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税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税务局社非股股长黄徽忠解读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 内容概述 |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税务局社非股股长黄徽忠解读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 |
近日,宁国市税务局社会保险和非税收入管理股长黄徽忠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关事项进行了简明问答式解读。提示纳税人缴费人注意。
1.问:这次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涉及的是哪几项社保费?
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减免的社保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统称企业三项社保费,不包括职工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2.问: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答:按照政策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湖北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继续执行到2020年6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参照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缴政策。
也就是说,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的是2020年7-12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对湖北省以外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个月单位应缴的社保费;湖北省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继续执行到6月底。
3.问:哪些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可以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的适用对象包括,各类参保企业及其职工、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职工等,以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4.问:机关事业单位是否适用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
答: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主要是为了减轻企业和低收入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政策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