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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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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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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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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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改委(粮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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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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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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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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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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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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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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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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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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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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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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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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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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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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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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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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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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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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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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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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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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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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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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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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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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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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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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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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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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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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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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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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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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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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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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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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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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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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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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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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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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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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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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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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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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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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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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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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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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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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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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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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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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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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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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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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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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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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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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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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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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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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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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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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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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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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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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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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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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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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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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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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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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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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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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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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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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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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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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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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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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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道企业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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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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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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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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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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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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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违规施工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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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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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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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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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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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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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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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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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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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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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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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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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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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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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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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八类民办学校违反规定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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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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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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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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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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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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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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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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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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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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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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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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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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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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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擅自招收幼儿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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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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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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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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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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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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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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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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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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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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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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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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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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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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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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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法取得回报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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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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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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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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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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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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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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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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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非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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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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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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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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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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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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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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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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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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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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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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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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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为幼儿群体性服用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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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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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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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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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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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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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拒绝、阻挠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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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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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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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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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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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进行虚假性、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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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以诋毁同业者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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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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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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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代销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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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票代销者未以人民币现金或者现金支票形式一次性兑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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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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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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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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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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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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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体育健身场所未按规定聘用相应职业资格从业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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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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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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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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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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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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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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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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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侵犯他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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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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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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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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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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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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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再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条件仍经营该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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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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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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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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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展与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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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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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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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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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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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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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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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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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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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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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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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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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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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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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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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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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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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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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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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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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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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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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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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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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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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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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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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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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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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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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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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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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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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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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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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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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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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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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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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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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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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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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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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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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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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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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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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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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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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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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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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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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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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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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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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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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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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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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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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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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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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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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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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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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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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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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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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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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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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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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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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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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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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骗取护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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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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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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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及对出售护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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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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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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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等四类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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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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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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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避边防检查的处罚(列边检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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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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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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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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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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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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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行为的处罚
|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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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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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行为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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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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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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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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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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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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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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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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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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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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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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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馆未按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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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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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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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入限制区域、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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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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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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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非法居留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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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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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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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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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等行为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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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非法就业、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非法聘用外国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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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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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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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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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助骗取往来台湾旅行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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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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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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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处罚
|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行为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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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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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往来港澳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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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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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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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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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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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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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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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帮助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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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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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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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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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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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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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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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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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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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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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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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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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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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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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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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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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或者传输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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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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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窝藏、包庇恐怖活动、极端主义犯罪人员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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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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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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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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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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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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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提供反恐网络执法协助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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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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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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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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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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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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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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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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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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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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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危险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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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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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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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处罚
|
对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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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处罚
|
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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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
对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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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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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恐怖活动嫌疑人违反约束措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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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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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编造、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和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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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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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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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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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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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反恐工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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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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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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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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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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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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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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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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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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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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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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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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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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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的其他机动车(写具体车型)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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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客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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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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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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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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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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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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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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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仅造成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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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人员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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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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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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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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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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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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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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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写具体车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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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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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然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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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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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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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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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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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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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机动车交由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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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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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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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仍然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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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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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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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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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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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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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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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安装标志灯具,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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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特种车辆喷涂特种车辆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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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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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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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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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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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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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及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等七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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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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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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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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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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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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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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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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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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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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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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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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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交通信号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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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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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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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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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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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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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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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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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不按照交警指挥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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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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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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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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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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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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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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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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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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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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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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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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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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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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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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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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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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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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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不足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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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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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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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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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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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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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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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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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及机动车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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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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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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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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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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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成员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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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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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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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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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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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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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以盈利为目的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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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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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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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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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本人无法移动外,未及时将故障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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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或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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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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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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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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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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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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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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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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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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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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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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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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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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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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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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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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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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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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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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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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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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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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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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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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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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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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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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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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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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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禁鸣区内除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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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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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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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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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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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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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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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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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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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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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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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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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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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向道路上抛洒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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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单位的驾驶人连续驾驶营运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经处罚未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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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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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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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经过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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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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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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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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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道口通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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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运载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指定的时间通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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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规定依次待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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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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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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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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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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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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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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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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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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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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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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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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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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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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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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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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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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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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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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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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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驶入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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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用于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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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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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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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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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牵引挂车等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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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牵引两辆(含)以上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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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牵引两辆(含)以上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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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半挂牵引车牵引两辆(含)以上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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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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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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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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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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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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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轮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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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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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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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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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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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学习驾驶规定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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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指定路线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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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按指定时间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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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使用非教练车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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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不在教练随车指导下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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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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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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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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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实习期内三类不按规定驾驶机动车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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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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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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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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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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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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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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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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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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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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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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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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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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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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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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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倒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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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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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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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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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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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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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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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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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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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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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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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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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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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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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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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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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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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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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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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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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查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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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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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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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及不按规定超车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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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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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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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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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车正在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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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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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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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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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地点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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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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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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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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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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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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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会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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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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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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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十三类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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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放置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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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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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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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己取得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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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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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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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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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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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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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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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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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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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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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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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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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及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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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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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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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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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按规定系戴头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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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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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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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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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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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路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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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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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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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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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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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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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备进入环行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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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或没有交通信号灯、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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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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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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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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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通行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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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堵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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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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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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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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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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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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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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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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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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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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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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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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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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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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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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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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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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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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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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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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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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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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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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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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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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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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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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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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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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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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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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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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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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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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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以及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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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也没有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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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无交警指挥、也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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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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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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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不避让盲人等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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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不避让盲人,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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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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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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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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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等五十一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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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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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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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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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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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不到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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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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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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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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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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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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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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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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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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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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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不到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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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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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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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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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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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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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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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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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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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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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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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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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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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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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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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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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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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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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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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未达10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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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的处罚
|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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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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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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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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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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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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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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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停车让行及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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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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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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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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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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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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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及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等十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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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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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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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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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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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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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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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高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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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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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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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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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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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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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及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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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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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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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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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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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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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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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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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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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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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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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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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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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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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通行规定等十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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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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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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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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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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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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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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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双手离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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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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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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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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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竞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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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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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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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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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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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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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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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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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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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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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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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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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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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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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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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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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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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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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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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或者停放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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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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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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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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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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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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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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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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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灯控路口,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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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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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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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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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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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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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或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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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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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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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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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
对有人行横道,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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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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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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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驭畜力车违反通行规定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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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醉酒驾驭畜力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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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驾驭畜力车并行或者离开畜力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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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畜力车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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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随车幼畜未拴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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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或者未拴牢牲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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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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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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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等八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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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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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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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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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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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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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追车、抛物击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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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通行道路每横列超过2人的(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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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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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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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携带危险物品等十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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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危险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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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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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中,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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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人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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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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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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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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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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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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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乘坐两轮摩托车非正向骑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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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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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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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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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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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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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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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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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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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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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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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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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不按规定减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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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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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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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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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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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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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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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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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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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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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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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等十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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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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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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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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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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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
|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对非法拦截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情节严重的处罚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的处罚
|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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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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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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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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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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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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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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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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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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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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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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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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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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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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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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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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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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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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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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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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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十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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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故障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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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故障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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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故障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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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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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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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故障机动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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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故障机动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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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摩托车牵引故障机动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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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牵引故障摩托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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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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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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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摩托车不按规定载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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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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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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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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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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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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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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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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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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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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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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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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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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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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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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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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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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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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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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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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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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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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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或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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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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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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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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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人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等九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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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停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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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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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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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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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隧道内超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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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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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货汽车车厢或者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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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停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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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分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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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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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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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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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临时通行标志,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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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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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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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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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机动车号牌或者临时通行牌证逾期仍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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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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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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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行为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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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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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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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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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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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行为的处罚
|
对未征得接入单位的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接入网络行为的处罚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行为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或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或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行为的处罚
|
142
|
行政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或不制止吸烟行为或未悬挂禁烟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或不制止吸烟行为,以及未悬挂禁烟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行为的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行为的处罚
|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
143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行为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
对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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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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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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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行为的处罚
|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或对末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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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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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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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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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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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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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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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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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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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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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行为的处罚
|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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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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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行为的处罚
|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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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和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行为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处罚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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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备案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对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的处罚
|
对使用他人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备案证明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155
|
行政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对转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对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备案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情况的处罚
|
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处罚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报告易制毒化学品年度经销、库存情况的处罚
|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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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证不符的处罚
|
对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携带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处罚
|
对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157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接受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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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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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两类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对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对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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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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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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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行为的处罚
|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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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行为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行为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处罚
|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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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扰乱单位秩序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
对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聚众扰乱单位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的处罚
|
对聚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处罚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行为的处罚
|
对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行为的处罚
|
对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行为的处罚
|
对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行为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
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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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四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
对结伙斗殴的处罚
|
对追逐、拦截他人的处罚
|
对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罚
|
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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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对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行为的处罚
|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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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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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行为的处罚
|
对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的处罚
|
16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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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类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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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处罚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行为的处罚
|
17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
17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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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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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
174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于盗窃、损坏、擅自移动航空设施行为的处罚
|
对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处罚
|
对在航空器上使用禁用物品行为的处罚
|
175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盗窃、损毁、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行为的处罚
|
对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行为的处罚
|
对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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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行为的处罚
|
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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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电网行为的处罚
|
对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行为的处罚
|
对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行为的处罚
|
17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7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8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行为的处罚
|
对强迫劳动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搜查身体行为的处罚
|
181
|
行政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行为的处罚
|
对以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行为的处罚
|
182
|
行政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威胁人身安全行为的处罚
|
对侮辱行为的处罚
|
对诽谤行为的处罚
|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罚
|
对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行为的处罚
|
对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对侵犯隐私行为的处罚
|
183
|
行政处罚
|
对殴打他人、故意伤害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罚
|
对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罚
|
对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罚
|
184
|
行政处罚
|
对猥亵、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行为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
对虐待和遗弃行为的处罚
|
对虐待行为的处罚
|
对遗弃行为的处罚
|
186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交易行为的处罚
|
|
187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行为的处罚
|
对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行为的处罚
|
188
|
行政处罚
|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行为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盗窃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盗窃行为的处罚
|
对诈骗行为的处罚
|
对哄抢行为的处罚
|
对抢夺行为的处罚
|
对敲诈勒索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的处罚
|
对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处罚
|
对阻碍特种车辆通行行为的处罚
|
对冲闯警戒带、警戒区行为的处罚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招摇撞骗行为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行为的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倒卖有价票证、凭证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
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行为的处罚
|
对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行为的处罚
|
193
|
行政处罚
|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行为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名义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的处罚
|
195
|
行政处罚
|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行为的处罚
|
对不制止住宿旅客带入危险物质行为的处罚
|
对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197
|
行政处罚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行为的处罚
|
对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
对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行为的处罚
|
198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承接典当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典当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行为的处罚
|
对收购赃物、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行为的处罚
|
200
|
行政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隐匿、毁灭证据行为的处罚
|
对提供虚假证言行为的处罚
|
对谎报案情行为的处罚
|
对窝藏、转移、代销赃物行为的处罚
|
对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201
|
行政处罚
|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对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处罚
|
203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行为的处罚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偷开他人机动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偷开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对无证驾驶、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的处罚
|
20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污损坟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破坏、污损坟墓行为的处罚
|
对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行为的处罚
|
对违法停放尸体行为的处罚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卖淫嫖娼和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行为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传播淫秽信息行为的处罚
|
209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行为的处罚
|
对组织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
对进行淫秽表演行为的处罚
|
对参与聚众淫乱行为的处罚
|
对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为赌博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赌博行为的处罚
|
21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行为的处罚
|
21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持有毒品行为的处罚
|
对提供毒品行为的处罚
|
对吸毒行为的处罚
|
对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的处罚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教唆、引诱、欺骗吸毒行为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行为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行为的处罚
|
对放任动物恐吓他人行为的处罚
|
216
|
行政处罚
|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行为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处罚
|
对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处罚
|
对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处罚
|
218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枪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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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行为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等四类行为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行为的处罚
|
对不上缴报废枪支行为的处罚
|
对丢失枪支不报行为的处罚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行为的处罚
|
22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行为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登记标识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对雷管编码打号情形的处罚
|
对超出许可购买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对使用现金、实物交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保存交易证明材料情形的处罚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规定备案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销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情形的处罚
|
2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对违规混装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
对违反行驶、停靠规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对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情形的处罚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未处置情形的处罚
|
对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发生危险不报情形的处罚
|
22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区域作业未报告情形的处罚
|
对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处罚
|
对违反标准实施爆破作业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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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违反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情形的处罚
|
对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情形的处罚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行为的处罚
|
|
22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车辆未按规定悬挂、安装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装载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对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行为的处罚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超速行驶行为的处罚
|
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经停无人看守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22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举办大型烟花燃放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行为的处罚
|
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
230
|
行政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情形的处罚
|
|
231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流向情形的处罚
|
对储存剧毒化学品未备案情形的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记录、购买信息情形的处罚
|
对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报情形的处罚
|
232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单位未经许可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对个人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出借或者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23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情形的处罚
|
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擅自进入限制通行区域情形的处罚
|
对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23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示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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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配备危险化学品押运人员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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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停车不报行为的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的处罚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流散、泄露不报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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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
23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公路运输许可证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
23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行为的处罚
|
|
2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携带许可证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的处罚
|
2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件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已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缴交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作废、缴交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行为的处罚
|
24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违反行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未悬挂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质未配备押运人员行为的处罚
|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行为的处罚
|
241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提供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从事营利性陪侍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提供、从事营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赌博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从事邪教、迷信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为从事邪教、迷信活动提供条件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
242
|
行政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娱乐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娱乐场所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行为的处罚
|
对删改、未按规定留存娱乐场所监控录像资料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安全检查设备行为的处罚
|
对未对进入娱乐场所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行为的处罚
|
243
|
行政处罚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或者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非法回购奖品行为的处罚
|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行为的处罚
|
对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回购娱乐奖品行为的处罚
|
244
|
行政处罚
|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行为的处罚
|
|
24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
|
24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娱乐场所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
|
247
|
行政处罚
|
对于未按规定悬挂娱乐场所警示标志行为的处罚
|
|
248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不补齐娱乐场所备案项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进行娱乐场所备案变更行为的处罚
|
249
|
行政处罚
|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以及未按规定通报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工作情况行为的处罚
|
|
250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
|
251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未立即采取措施制止或未向公安等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
252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未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的处罚
|
|
253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超过核准数量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行为的处罚
|
对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行为的处罚
|
254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行为的处罚
|
|
255
|
行政处罚
|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行为的处罚
|
|
256
|
行政处罚
|
对于未获取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馆行为的处罚
|
|
257
|
行政处罚
|
对于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行为的处罚
|
|
258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处罚
|
对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罚
|
对不履行出租房屋治安职责行为的处罚
|
对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
对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行为的处罚
|
259
|
行政处罚
|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处罚
|
对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处罚
|
对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行为的处罚
|
对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对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行为的处罚
|
260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机动车或者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行为的处罚
|
|
261
|
行政处罚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对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行为的处罚
|
对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
262
|
行政处罚
|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驾号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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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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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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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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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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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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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当禁当财物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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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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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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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查验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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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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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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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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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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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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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禁止典当财物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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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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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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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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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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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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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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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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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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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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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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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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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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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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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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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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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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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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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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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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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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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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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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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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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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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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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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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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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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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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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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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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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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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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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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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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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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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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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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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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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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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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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或撤销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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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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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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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或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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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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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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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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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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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从业单位泄漏保密信息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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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保密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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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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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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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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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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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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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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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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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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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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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
|
对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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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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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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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或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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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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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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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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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亲生子女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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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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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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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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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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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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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持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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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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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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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造货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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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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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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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五类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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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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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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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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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信用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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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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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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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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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七类金融票据诈骗行为的处罚
|
对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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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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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处罚
|
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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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处罚
|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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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金融诈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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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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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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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类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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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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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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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透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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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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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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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七类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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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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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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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处罚
|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处罚
|
对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处罚
|
对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处罚
|
对单位保险诈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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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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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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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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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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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运输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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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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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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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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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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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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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毁损人民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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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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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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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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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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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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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罚
|
29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处罚
|
对非法出售发票行为的处罚
|
295
|
行政处罚
|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行为的处罚
|
|
29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情形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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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
|
298
|
行政处罚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骗领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对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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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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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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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
对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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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行政处罚
|
对泄漏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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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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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停止无证排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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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逃避监管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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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使用违禁农药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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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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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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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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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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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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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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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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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侮辱国歌违法行为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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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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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等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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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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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持用无效或者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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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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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行为的处罚
|
对未采取防范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行为的处罚
|
对未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行为的处罚
|
对未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行为的处罚
|
对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行为的处罚
|
对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行为的处罚
|
308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未能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行为的处罚
|
|
309
|
行政处罚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履行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或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等五项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处罚
|
对未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行为的处罚
|
对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行为的处罚
|
对未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行为的处罚
|
对未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行为的处罚
|
对未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行为的处罚
|
310
|
行政处罚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按照规定与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行为的处罚
|
|
311
|
行政处罚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未按要求检测评估,并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行为的处罚
|
|
312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危害网络安全的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设置恶意程序的行为的处罚
|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对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行为的处罚
|
313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314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
|
31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316
|
行政处罚
|
对侵害窃取个人信息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行为的处罚
|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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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
行政处罚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
318
|
行政处罚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行为的处罚
|
|
319
|
行政处罚
|
对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处罚
|
|
320
|
行政处罚
|
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对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未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
321
|
行政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规定、拒绝配合检查、提供技术支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
对网络运营者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为的处罚
|
322
|
行政强制
|
继续盘问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继续盘问
|
对涉嫌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人员继续盘问
|
323
|
行政强制
|
保护性约束措施
|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
依照治安管理规定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324
|
行政强制
|
强制传唤
|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强制传唤
|
325
|
行政强制
|
强制遣返
|
|
326
|
行政强制
|
扣留枪支
|
|
327
|
行政强制
|
扣押
|
扣押与治安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扣押与违反出境入境管理的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
扣押护照
|
328
|
行政强制
|
扣留车辆
|
扣留机动车
|
扣留事故车辆
|
扣留非机动车
|
329
|
行政强制
|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
|
330
|
行政强制
|
查封
|
查封涉案场所、设施、财物
|
临时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场所
|
331
|
行政强制
|
强制检测
|
|
332
|
行政强制
|
对外国人拘留审查
|
|
333
|
行政强制
|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
|
|
334
|
行政强制
|
对外国人遣送出境
|
|
335
|
行政强制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336
|
行政强制
|
代履行
|
|
337
|
行政强制
|
对恐怖活动嫌疑人员采取约束措施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指定的处所
|
不得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从事特定的活动
|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特定的场所
|
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
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活动情况
|
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
|
338
|
行政强制
|
冻结恐怖活动嫌疑人的财产
|
|
339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
|
340
|
行政强制
|
与恐怖活动嫌疑相关的强制行为
|
|
七、民政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处罚
|
对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
|
对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
|
对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对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对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
|
11
|
行政强制
|
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
12
|
行政强制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封存
|
|
八、司法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等二十类行为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处罚
|
九、财政局
|
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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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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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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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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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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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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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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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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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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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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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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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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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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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会计帐簿、会计资料管理等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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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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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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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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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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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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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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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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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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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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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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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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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企业财务通则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列支成本费用,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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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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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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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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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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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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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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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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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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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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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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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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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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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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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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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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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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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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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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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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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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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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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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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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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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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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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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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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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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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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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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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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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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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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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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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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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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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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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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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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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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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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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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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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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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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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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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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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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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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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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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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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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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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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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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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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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采购人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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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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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采购人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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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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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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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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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2.对成交供应商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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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成交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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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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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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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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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2.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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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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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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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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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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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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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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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未经批准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设立分支机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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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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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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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规定变更事项、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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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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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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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受托投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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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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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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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等四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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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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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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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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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有资金的运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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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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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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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未按照要求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文件、资料、业务开展情况或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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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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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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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融资担保公司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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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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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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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后拒绝执行监管部门相关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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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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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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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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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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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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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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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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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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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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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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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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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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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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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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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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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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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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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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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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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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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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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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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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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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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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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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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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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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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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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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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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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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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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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不设帐册等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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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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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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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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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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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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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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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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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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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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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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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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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证件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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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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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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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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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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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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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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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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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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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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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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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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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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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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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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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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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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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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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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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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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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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工作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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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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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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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扣押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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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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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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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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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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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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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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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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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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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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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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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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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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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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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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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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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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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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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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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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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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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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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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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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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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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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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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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学校组织形式、管理混乱、虚开证明、恶意终止办学、挪用办学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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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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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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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人违反规定取得回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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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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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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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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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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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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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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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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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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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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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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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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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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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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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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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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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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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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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或者病历、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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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
40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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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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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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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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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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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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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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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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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工单位未经法定程序确定并公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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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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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
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或者制定了工资支付制度未公示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未约定工资支付事项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没有工资支付书面记录或者书面记录保存期少于2年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在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时未一次付清工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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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被列入重点监察单位未定期书面报告工资支付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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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方式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处罚
|
|
48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
|
|
4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
5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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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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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处罚
|
对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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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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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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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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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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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处罚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处罚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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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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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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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
|
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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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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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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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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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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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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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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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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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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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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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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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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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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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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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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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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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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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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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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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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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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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的处罚
|
|
2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
|
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
|
2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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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
|
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7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
2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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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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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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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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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
3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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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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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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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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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期内,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机动车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或者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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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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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
|
3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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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
|
3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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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杀、电杀或者擅自猎捕水鸟及其他野生动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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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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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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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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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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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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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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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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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造林,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隐瞒或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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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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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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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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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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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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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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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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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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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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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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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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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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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树名木剥树皮掘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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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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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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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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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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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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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处理未经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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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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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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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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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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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疫情,所在单位未及时封销,除治或封销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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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或将特大疫情发生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入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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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时报检、补检或未经检疫,擅自引进、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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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引进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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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或林产品的处罚
|
对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领取《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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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或者虚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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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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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调入、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
对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调入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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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将松材线虫寄主植物运经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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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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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木材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区内因松材线虫病而采伐的松树,未按规定的方式安全利用和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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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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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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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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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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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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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以及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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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处罚
|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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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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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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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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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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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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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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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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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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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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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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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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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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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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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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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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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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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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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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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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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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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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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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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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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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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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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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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完成治理任务后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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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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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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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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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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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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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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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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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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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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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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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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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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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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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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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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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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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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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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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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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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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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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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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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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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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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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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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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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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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捡拾动物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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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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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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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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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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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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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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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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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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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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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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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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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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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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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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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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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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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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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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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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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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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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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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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
82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
|
8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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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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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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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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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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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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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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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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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行政处罚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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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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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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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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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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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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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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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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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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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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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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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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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处罚
|
对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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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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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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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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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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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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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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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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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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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
|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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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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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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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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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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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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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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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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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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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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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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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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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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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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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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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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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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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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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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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等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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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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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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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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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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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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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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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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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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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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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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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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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
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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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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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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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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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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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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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侵占或者拆除地质灾害防治的各种设施、设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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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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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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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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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不及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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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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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洗)矿回收率连续2年达不到规定指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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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报销矿产资源储量或违法闭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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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或者地质灾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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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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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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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泉水资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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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矿泉水资源动态监测和水质检验或未按期报送监测检验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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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矿泉水水源地设置卫生防护区或者未在防护区界设置固定保护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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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开采矿泉水资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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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超量开采或变更开采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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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
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组织不具有评审资格的人员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出具虚假评审意见的、评审专家违反国家规定的评审标准、程序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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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或者擅自更改已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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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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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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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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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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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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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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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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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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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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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损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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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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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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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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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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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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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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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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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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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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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
|
行政处罚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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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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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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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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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行政处罚
|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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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5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行为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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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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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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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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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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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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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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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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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对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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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和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的处罚
|
对擅自转让汇交的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对未依法向测绘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建立以地理信息数据为基础的信息系统,利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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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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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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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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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对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对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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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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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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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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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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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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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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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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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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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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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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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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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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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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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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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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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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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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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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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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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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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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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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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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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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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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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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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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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要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地理信息数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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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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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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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测绘成果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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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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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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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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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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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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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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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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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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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及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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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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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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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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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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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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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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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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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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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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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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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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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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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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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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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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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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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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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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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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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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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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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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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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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改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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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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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批准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活动,但是在活动过程中对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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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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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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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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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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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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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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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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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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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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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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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没收、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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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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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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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非法运输的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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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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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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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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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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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代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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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恢复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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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捕回或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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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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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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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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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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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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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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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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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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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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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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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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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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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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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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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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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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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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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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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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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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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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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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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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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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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拆除在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违法的阻水、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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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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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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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没收、销毁违章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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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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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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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交纳、归还林业基金的单位,从应拨给的营林资金中扣还,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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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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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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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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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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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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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达不到标准的组织重新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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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住建局(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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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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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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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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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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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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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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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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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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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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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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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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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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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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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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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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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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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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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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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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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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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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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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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交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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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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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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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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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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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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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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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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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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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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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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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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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周围特定范围内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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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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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超限使用汽车渡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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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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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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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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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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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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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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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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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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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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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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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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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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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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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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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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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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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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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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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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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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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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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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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转让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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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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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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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3次,或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货运车辆超过总数1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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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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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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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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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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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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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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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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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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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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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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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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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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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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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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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边沟,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重建排水设施或重建排水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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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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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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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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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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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为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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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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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源头单位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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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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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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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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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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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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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经同意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未及时恢复重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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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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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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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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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擅自从事运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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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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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及时间组织运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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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停业、歇业或者终止运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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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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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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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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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驾驶运营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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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车辆从事运营,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运营车辆的维护和检测,影响安全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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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迫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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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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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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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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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以及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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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未组织乘客免费转乘同线路的其他车辆或者调派车辆,以及后续车辆驾驶员和乘务员拒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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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处理乘客投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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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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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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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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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站不停、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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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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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准确报清线路名称、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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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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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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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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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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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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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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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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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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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或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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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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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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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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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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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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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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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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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拒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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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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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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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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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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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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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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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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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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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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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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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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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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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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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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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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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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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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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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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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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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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随车携带班车客运标志牌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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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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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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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或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行为的处罚
|
对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的发车时间运营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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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采取欺骗手段招揽旅客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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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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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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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级以上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检查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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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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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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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因配载造成道路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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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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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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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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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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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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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不如实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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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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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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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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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上岗或者未在显著位置放置服务质量监督卡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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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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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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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故拒载乘客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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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采取欺骗手段招揽乘客或者强迫乘客乘车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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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依次排队候客,场外揽客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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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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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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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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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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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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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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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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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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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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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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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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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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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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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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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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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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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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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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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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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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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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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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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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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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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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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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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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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票据的行为的处罚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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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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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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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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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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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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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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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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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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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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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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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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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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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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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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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收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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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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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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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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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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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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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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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或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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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的或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行为的处罚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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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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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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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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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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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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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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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5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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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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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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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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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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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的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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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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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
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处罚
|
对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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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
对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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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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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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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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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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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运经营者违反站场车辆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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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无经营许可证件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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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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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未经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不合格的车辆发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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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客运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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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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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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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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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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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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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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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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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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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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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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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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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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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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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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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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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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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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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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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对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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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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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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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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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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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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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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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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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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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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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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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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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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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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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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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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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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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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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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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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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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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许可擅自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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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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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资质许可事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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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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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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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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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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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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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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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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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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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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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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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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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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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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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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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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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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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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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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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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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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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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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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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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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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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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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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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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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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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吊销车辆营运证等三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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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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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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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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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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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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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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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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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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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货运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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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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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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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不符合规定的人员驾驶专用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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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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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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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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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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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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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两类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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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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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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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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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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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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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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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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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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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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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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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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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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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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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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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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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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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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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遵守文明行车、优质服务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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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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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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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或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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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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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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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实际能力已达不到《等级证书》能力等级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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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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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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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人员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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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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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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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通进行试运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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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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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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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法人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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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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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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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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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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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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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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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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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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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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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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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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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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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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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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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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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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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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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涂改或者非法受让的许可证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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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备水上水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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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扩大活动水域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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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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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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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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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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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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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或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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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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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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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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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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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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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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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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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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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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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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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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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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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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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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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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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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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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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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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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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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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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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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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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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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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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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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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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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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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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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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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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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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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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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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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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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或者携带违禁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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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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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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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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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的处罚
|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或者未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或者未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的处罚
|
对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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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未在驾驶台值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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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弃船或者撤离船舶时未最后离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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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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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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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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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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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国籍船舶擅自招用外国籍船员担任船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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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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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遣返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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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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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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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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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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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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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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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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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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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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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海员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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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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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饮酒,体内酒精含量超过规定标准或服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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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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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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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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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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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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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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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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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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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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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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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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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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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未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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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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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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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快速客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强迫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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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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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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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快速客船未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船舶检查、登记手续,配备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驾驶员和必要的消防设施,并按照船舶乘员实际定额配备救生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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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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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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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快速客船未遵守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等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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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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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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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内流动加油(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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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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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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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擅自改装船舶、浮动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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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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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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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驾驶不具备载客条件的船舶载运旅客的船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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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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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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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船员超限、超载、超速、超越航线或者航区驾驶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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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浓雾、暴雨、大风和其他达不到适航要求的条件下航行、作业的处罚
|
对船员在不具备夜航的条件下夜间航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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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在船在岗工作期间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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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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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非汽车渡船载运汽车、拖拉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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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渡船未配备人力助航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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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适任船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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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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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客与危险物品混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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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载运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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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不到适航要求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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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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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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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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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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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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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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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危险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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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未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载运装载危险货物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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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载运应当持有而未持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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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同时载运旅客和危险货物过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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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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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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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不具备夜航条件擅自夜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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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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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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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渡船混载乘客与大型牲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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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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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风力超过渡船抗风等级、能见度不良、水位超过停航封渡水位线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恶劣天气、水文条件的擅自开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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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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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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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乘客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可能危及渡运安全的情形,渡船擅自开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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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内河水域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的处罚
|
对船舶超过标准向大气排放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的废气的处罚
|
对船舶在内河水域排放有毒液体物质的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及其他混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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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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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使用溢油分散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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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的处罚
|
对船舶未按规定保存《油类记录簿》《货物记录簿》和《船舶垃圾记录簿》的处罚
|
对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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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行政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处罚
|
对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污染清除作业活动未遵守操作规程,未采取必要的防治污染措施的处罚
|
对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装卸和过驳作业双方未采取措施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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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采取布设围油栏或者其他防治污染替代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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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取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解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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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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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从事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未组织本单位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的处罚
|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规定向船方出具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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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作业双方未按规定填写防污染检查表及落实防污染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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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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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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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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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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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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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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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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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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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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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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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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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未保持正规了望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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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未保持正规了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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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未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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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未按照要求值班交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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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不采用安全航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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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不按照规定守听航行通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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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不按照规定测试、检修船舶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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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的处罚
|
对船员未按照规定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法定文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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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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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在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船长在航行条件复杂和情况紧急时未亲自操纵船舶或者监航的处罚
|
对船长未根据航次任务落实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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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未按规定保障船员充分休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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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安排船员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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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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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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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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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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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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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报送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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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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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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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涂改《资格证书》的处罚
|
|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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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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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欺骗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罚
|
对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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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申请复查而未申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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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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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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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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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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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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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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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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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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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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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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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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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运人提供的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的误差超过5%或者1吨,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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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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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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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未经依法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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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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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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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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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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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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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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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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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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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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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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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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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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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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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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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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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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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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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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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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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处罚
|
|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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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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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单位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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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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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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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变更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处罚
|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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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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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
|
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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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港口岸线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者使用期满未按照规定拆除临时性设施的处罚
|
|
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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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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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超过船舶、车辆的核定载货量配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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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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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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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资质要求的处罚
|
|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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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
|
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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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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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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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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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对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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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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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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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相应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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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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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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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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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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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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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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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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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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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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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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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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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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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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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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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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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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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对未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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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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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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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货物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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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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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危险货物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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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储存没有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危险货物或者外包装没有相应标志的包装危险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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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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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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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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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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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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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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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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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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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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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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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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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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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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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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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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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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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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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个以上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同一港口作业区内从事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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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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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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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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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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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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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规定报告并经同意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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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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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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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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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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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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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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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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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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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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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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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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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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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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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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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作业委托人未按规定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所托运的危险货物有关资料和港口作业委托人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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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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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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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拒绝、阻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安全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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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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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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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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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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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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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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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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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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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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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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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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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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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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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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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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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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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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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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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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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倒卖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水路运输行政许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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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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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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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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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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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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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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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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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处罚
|
|
19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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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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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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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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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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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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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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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提供水路运输辅助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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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承租人未订立船舶管理协议或者协议未对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做出明确规定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未订立书面合同、强行代理或者代办业务的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限制委托人选择其他代理或者船舶管理服务提供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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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委托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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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行政处罚
|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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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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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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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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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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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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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
对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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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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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为无运输经营资格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经营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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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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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或未通过审核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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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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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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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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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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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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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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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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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处罚
|
对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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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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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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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经责令拒不停止且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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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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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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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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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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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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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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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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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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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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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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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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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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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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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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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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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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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违反船员聘用、管理五种违法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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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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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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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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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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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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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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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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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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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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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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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对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采取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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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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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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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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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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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及时、如实记载船员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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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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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员用人单位招用未经注册的人员上船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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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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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经批准后擅自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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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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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按照合格项目验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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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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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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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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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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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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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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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
|
22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设置导航、助航等标志的处罚
|
|
227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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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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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擅自降低培训标准或培训质量低下,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
|
22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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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航行游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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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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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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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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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规定要求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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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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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3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出租、伪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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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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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携带《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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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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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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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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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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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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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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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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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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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线(道)、电缆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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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非公路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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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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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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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经批准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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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经批准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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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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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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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拖离或者扣留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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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车辆
|
强制拖离或者扣留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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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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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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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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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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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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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消除港口水域倾倒的泥土、砂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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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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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违规建成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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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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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种植活动经责令逾期不改正强制拆除养殖、种植设施
|
|
245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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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船舶的扣押
|
|
246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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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予以强行拖离
|
|
247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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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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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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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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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经责令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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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行政强制
|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经责令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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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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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经责令逾期不改的予以强制清除
|
|
251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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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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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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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种子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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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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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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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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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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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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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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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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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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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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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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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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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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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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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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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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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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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对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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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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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处罚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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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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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对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处罚
|
对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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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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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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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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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标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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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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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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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1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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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必要维修场地,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相应的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处罚
|
|
1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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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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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
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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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
|
2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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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酒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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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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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对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处罚
|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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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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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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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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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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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处罚
|
对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
对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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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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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维修配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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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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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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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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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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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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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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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3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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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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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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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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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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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销售的处罚
|
对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销售的处罚
|
对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的处罚
|
对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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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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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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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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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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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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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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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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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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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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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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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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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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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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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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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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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法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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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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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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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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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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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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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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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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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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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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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对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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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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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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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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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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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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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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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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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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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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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处罚
|
对经营者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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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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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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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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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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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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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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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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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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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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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其生产的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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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不停止销售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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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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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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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冒充的、无产品质量标准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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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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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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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企业、经营者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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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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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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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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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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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者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
对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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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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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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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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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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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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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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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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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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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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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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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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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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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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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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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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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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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生鲜乳收购站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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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鲜乳收购站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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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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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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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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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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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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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的新蚕品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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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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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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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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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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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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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的蚕种进、出蚕种冷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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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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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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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合格证、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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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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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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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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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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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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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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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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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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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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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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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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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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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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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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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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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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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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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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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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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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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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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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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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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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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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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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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屠宰、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经营、运输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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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附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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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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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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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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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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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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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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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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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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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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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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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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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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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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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法律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动物诊疗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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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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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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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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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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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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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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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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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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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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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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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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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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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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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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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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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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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从事动物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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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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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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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兽医不按照规定区域从业或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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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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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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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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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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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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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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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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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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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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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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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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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不规范的处方笺、病历册,或者未在处方笺、病历册上签名的处罚
|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未经亲自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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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伪造诊断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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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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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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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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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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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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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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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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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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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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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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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诊疗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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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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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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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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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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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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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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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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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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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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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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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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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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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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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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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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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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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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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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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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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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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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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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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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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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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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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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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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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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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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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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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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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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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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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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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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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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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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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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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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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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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处罚
|
87
|
行政处罚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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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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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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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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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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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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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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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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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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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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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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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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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未在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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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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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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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要求运输生猪和生猪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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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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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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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未履行不合格生猪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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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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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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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或者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不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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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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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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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相应条件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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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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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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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级、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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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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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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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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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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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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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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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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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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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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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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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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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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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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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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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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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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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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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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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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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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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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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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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法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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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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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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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法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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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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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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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保藏或者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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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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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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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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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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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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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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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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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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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强制免疫标识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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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销售猪、牛、羊畜禽强制免疫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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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使用猪、牛、羊畜禽强制免疫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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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未按照规定建立畜禽饲养档案或者记录的处罚
|
对畜禽屠宰场(厂、点)未按照规定履行强制免疫查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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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和销售的猪、牛、羊未加施畜禽强制免疫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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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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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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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或者经营该类畜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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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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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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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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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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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处罚
|
对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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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生产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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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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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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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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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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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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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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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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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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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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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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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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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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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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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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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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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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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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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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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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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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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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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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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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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饲喂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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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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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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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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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或者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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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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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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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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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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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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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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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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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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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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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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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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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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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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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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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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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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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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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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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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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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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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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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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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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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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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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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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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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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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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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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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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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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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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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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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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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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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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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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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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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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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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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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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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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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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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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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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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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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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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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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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从境外引进的水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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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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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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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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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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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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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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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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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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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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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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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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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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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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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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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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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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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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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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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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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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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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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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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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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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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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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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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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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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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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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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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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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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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劣质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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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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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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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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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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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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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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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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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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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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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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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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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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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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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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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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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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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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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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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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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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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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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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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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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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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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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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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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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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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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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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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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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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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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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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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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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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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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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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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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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处罚
|
对农药使用者使用禁用的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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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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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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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使用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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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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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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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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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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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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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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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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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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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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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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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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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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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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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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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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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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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植物检疫报检过程中故意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
对在调运过程中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处罚
|
对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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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罚
|
对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罚
|
对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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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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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
|
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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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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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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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
|
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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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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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行政处罚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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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及时清除、回收难降解残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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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肥料或者城市垃圾、污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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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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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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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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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行政处罚
|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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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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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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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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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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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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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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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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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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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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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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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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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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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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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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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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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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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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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或者以机械方式掠夺性采捕天然水域中的水生植物和底栖动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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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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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
17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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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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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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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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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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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
对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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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的农产品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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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未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未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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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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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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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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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损毁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
|
182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对农产品进行清洗、整理、加工、保鲜、包装、储存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对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184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主动履行农产品召回义务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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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伪造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销售记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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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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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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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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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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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者,未领取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190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未配置相应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或者未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未遵守操作规程或者未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的处罚
|
|
193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渔业船舶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处罚
|
对渔业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
|
对以冲滩方式进行渔业船舶拆解的处罚
|
194
|
行政处罚
|
对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
|
195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履行相应职责的处罚
|
|
198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的船长,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处罚
|
|
200
|
行政处罚
|
对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0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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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行政处罚
|
对两类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违法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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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05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处罚
|
|
206
|
行政处罚
|
对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处罚
|
|
207
|
行政处罚
|
对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
208
|
行政处罚
|
对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
209
|
行政处罚
|
对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处罚
|
|
210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
|
21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1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处罚
|
|
213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处罚
|
|
21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
21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的处罚
|
|
216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处罚
|
|
217
|
行政处罚
|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处罚
|
|
218
|
行政处罚
|
对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处罚
|
|
219
|
行政处罚
|
对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处罚
|
|
220
|
行政处罚
|
对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的处罚
|
|
221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的处罚
|
|
22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处罚
|
|
223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2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
225
|
行政强制
|
查封(封存)、扣押违法物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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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
扣押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作业或转移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
|
扣押违反规定载人,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改正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扣押经检验、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不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扣押不符合规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查封、扣押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和原料及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涉案物品或场所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
|
封存或者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
封存违法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
查封、扣押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
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十五、水利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从事妨碍河道行洪行为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批准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影响行洪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或不按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逾期不拆除的处罚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等行为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
对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垦等不合理的整地种植方式的处罚
|
对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和经济林、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顺坡种植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
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
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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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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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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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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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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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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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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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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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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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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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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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骗取、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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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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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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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不合格、运行不正常的,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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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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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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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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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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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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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使用河道采砂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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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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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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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拖欠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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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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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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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或未经批准擅自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取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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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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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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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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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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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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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接受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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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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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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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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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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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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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采中、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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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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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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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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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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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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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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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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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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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未拆除采砂设备,或者未在指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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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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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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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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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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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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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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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库区内围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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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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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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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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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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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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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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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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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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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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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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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国有水库、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体育、餐饮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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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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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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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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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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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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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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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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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饮水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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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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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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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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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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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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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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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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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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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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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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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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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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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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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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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或者没收、拍卖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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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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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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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限期清除障碍、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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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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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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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实施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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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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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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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行政规费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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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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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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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文旅局(广电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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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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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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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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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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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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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或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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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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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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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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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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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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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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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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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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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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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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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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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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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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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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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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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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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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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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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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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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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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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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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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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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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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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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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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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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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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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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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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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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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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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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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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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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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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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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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种植树木、农作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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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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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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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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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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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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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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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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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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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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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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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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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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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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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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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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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类单位和个人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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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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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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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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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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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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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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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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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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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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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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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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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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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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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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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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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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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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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落实售后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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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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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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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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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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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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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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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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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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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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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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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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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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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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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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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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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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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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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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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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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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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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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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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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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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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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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许可证事项、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或者需终止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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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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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播放视频点播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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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原发证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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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播出前端未按规定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进行联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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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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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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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宾馆饭店对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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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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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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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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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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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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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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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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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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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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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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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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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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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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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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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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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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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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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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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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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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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十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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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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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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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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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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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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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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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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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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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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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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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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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3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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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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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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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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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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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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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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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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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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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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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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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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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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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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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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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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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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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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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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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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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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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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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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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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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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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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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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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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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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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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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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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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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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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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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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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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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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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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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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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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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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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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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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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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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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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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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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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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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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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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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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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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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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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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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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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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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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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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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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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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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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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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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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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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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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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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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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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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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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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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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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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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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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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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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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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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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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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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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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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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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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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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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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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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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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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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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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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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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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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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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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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电影秩序和违规放映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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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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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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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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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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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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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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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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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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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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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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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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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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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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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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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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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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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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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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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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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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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场所违规经营十二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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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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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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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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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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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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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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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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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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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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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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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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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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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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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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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不得发行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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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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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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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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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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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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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违反宪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和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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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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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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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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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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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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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经营单位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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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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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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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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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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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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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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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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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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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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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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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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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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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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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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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企业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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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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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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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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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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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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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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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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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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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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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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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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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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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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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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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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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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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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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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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印他人出版物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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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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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征订、销售出版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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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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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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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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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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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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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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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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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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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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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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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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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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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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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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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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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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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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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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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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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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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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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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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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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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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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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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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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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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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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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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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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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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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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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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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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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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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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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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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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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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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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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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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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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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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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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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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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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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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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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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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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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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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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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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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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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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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规定承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及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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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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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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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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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制作、仿制、发放、销售新闻记者证或者擅自制作、发放、销售采访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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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借新闻机构、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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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新闻采访为名开展各类活动或者谋取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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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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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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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十一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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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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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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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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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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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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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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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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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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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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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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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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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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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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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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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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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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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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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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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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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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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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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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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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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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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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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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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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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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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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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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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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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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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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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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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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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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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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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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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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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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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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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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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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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出版单位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制品,其名称与本版出版物不一致或者单独定价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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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期限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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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销售或变相销售非卖品或者以非卖品收取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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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复制非卖品的单位未在非卖品包装和盘带显著位置注明非卖品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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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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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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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音像制作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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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本规定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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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规定填写制作或者归档保存制作文档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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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非出版单位委托制作音像制品,未依照本规定验证委托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规定留存备查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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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授权将委托制作的音像制品提供给委托方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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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的音像制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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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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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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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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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音像制品三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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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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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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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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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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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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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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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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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或者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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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电子出版物不符合国家的技术、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载明有关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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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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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与境外机构合作出版电子出版物,未按本规定第三十条办理选题审批手续的,未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将样盘报送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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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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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复制电子出版物非卖品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或者未按第四十四条标明电子出版物非卖品统一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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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及其他委托复制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委托未经批准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或者未遵守有关复制委托书的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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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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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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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单位六类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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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盘复制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增加、进口、购买、变更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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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产光盘复制生产设备的生产商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要求报送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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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光盘复制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报送样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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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生产设备或复制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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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单位的有关人员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参加岗位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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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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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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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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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软件著作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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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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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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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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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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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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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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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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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五类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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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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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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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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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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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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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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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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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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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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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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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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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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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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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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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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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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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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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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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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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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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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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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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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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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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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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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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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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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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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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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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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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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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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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接入服务者为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或正在接受处理的经营场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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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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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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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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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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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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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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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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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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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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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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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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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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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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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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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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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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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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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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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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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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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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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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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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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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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邪教、迷信活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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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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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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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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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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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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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等五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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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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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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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纳未成年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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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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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对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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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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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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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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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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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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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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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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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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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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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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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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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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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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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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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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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对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处罚
|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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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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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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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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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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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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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营业性演出违反本条例禁止情形的,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有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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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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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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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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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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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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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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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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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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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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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字样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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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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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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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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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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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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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艺表演团体未变更相关名称等事项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演出场所未办理备案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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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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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经营场所和个人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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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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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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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个体演出经纪人、个体演员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严重情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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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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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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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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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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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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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单位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或者经营禁止的艺术品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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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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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禁止经营艺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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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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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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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按规定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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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的经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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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遵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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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未遵守的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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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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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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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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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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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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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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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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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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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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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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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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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在其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明经营许可证、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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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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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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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变更单位名称等或者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履行单位名称等变更备案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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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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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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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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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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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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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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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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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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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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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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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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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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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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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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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没有建立自审制度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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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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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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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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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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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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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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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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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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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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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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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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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等情况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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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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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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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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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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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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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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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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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考级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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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实行回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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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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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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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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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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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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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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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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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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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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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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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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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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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刻划、涂污、损坏文物或者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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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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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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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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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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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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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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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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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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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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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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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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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个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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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非法处置国有馆藏文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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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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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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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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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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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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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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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或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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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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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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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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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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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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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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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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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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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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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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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移动、损毁界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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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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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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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出境、边境旅游业务,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许可证,超范围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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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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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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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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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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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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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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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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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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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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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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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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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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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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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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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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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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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等两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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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购物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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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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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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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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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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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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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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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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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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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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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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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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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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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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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登记事项变更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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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立分社未按期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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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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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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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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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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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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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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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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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成本的旅游团队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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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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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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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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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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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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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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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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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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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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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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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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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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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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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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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为,以及导游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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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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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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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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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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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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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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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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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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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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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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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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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旅游合同不规范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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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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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订的旅游包价旅游合同未载明相关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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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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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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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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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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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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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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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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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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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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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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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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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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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行政处罚
|
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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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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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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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景区不符合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未公告或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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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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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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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未制作安全信息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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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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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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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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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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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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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未予以制止或者更换旅行辅助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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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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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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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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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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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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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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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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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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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 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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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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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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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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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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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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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因违反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又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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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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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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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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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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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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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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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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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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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娱乐场所拒绝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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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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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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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等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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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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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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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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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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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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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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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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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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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复制单位、出版进口经营单位、发行单位等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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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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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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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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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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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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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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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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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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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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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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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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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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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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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宣传邪教、迷信等内容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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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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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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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境内违规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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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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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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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关联的建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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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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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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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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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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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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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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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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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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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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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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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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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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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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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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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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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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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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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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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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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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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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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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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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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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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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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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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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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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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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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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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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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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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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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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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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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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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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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十一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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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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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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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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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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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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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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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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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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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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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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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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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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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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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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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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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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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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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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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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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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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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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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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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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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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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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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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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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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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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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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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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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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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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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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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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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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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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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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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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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致使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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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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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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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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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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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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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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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资质认可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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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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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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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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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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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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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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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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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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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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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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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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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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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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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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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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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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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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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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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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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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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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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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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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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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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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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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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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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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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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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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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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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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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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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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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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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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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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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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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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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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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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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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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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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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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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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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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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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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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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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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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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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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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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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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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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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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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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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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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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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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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诊病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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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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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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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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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幼机构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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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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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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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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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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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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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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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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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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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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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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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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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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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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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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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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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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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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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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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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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医疗卫生机构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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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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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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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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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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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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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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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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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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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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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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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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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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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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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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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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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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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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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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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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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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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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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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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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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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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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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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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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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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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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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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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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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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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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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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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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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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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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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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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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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集血液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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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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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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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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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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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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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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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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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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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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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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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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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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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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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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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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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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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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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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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违反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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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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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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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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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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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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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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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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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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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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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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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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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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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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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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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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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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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以及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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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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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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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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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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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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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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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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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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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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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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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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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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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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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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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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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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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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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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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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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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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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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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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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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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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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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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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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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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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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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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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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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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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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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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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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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十二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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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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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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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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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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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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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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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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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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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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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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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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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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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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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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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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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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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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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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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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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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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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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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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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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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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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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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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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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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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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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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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患者隐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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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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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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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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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护士配备、使用、培训、管理等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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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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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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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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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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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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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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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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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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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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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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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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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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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终止妊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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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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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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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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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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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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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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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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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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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病残儿鉴定、手术并发症鉴定,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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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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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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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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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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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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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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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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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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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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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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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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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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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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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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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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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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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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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承担尸检任务或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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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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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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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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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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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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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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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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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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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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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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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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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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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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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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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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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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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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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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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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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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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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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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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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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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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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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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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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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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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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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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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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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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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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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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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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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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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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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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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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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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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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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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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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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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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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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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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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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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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原批准部门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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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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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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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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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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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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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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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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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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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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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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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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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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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未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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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使用新技术、新方法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未经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论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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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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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未经指定的专业实验室从事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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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同一个实验室的同一个独立安全区域内同时从事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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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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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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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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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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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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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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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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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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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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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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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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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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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预防保健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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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或个人玩忽职守,造成疫苗供应严重失调、失效或冷链设备严重损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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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预防接种事故后,接种单位和个人不及时采取处理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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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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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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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儿童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的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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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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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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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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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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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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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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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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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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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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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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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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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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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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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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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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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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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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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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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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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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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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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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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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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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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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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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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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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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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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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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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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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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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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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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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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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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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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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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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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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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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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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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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等三类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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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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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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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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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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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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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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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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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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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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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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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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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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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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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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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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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等十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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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血浆前,未按照有关健康检查要求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血液化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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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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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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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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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处罚
|
对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血浆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不合格或者报废血浆进行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处罚
|
对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处罚
|
对向设置单采血浆站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处罚
|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并不及时上报的处罚
|
对12个月内2次发生《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同时有《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3项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处罚
|
对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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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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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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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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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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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采血站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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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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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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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的处罚
|
对将未经艾滋病检测的人体血液、血浆,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供应给医疗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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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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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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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
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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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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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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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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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
对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
对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
对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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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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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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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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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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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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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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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
|
对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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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对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处罚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处罚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处罚
|
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处罚
|
对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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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处罚
|
对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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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处罚
|
对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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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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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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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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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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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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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对违反本法规定,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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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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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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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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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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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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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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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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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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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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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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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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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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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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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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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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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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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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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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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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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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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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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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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
对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处罚
|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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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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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有关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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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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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的处罚
|
对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处罚
|
对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处罚
|
对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的处罚
|
12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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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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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处罚
|
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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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告知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指定主检医师或者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处罚
|
对未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处罚
|
对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处罚
|
对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处罚
|
129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规定参加实验室比对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工作,或者参加质量考核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仍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处罚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处罚
|
对投诉管理混乱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处罚
|
对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处罚
|
对对接待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激化矛盾,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投诉,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处罚
|
对发布违背或者夸大事实、渲染事件处理过程的信息的处罚
|
131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的处罚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的处罚
|
对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处罚
|
对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134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的处罚
|
对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135
|
行政处罚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处罚
|
对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处罚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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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处罚
|
对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
对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处罚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购置可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拒不备案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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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处罚
|
对未履行告知程序擅自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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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实验室质量监测、检查的处罚
|
142
|
行政强制
|
强制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临时控制措施
|
|
143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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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等临时控制措施
|
|
144
|
行政强制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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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行政强制
|
强制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
|
|
146
|
行政强制
|
社会抚养费征收强制执行
|
|
十八、退役军人事务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处罚
|
对抚恤优待对象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处罚
|
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接收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分配退出现役的军人的行为的处罚
|
|
十九、应急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七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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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
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
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1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对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对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
|
16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
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
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处罚
|
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
对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罚
|
对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处罚
|
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处罚
|
对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
对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处罚
|
对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处罚
|
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处罚
|
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
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处罚
|
对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
|
2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
|
2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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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
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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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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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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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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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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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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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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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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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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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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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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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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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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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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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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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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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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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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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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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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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花爆竹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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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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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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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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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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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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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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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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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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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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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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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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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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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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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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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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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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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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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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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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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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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封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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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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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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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拨付与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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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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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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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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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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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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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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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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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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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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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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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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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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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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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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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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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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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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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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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收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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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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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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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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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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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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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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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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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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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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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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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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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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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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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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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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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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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隐匿厂名、厂址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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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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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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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到期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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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用不合格原材料、零部件生产或组装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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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销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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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销过期失效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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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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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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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格式合同应当备案而不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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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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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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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修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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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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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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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的责任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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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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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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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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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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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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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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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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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责令限期登记仍不履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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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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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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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公司企业法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办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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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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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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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责令限期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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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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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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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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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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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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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的管理或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消费者造成损害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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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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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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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且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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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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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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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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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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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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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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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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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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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有限公司、分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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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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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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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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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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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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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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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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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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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审查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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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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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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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公司营业执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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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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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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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法人登记提供虚假文件、证件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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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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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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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拼装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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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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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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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等产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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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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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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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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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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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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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十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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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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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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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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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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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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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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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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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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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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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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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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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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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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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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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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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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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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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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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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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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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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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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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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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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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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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劣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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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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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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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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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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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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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没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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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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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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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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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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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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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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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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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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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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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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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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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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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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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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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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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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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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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照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资料、销售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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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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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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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销售人员加强管理并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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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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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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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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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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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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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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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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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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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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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开具销售凭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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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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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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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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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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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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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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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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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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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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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零售企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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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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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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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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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规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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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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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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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未按规定停止销售或者使用、通知、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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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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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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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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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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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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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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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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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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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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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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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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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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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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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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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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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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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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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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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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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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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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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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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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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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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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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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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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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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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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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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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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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对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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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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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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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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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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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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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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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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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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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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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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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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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变化事项后,未按规定办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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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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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或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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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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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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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标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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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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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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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冒用他人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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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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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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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试生产的产品未经出厂检验合格或者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即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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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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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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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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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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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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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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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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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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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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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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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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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标注产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实标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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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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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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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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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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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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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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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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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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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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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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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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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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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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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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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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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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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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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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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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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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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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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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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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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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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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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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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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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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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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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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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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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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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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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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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处罚
|
对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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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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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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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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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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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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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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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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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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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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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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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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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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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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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处罚
|
对未明确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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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处罚
|
对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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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排查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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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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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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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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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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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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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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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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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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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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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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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进行重大修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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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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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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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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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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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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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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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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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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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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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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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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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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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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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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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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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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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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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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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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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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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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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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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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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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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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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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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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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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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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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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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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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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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对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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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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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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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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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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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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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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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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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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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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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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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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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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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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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99
|
行政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处罚
|
对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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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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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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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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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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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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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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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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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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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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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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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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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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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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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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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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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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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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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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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负有领导责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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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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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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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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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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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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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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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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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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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对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未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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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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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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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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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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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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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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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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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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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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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用汽车产品不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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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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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等九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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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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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随车物品清单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付随车工具、备件等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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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当面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等现场可查验的质量状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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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明示并交付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的处罚
|
对未明示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条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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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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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三包凭证上填写有关销售信息的处罚
|
对未提醒消费者阅读安全注意事项、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使用和维护保养的处罚
|
对于进口家用汽车产品,销售者未明示交付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等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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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修理者未建立并执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的处罚
|
对修理者未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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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的零部件不是生产者提供或者认可的合格零部件,且其质量低于家用汽车产品生产装配线上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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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未能提供有效电话服务或者现场修理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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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行政处罚
|
对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行为的处罚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法人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处罚
|
对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
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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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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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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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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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行政处罚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经营上述食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处罚
|
对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处罚
|
对明知从事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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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且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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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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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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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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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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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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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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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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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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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行政处罚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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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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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上销售的处罚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等行为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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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有关计量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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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行政处罚
|
对被抽查企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经营者商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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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行政处罚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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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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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行政处罚
|
对妨害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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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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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未报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行为的处罚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法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员违规向消费者推销产品行为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违法支付报酬,未建立并实行完善的退货、换货制度行为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行为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策划、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为无证明文件的印制者承印产品标识、认证标志,或者含有以上所列标识标志的包装物和铭牌行为的处罚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合同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行为的处罚
|
|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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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发布有禁止情形广告的处罚
|
|
151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广告内容和发布形式不准确行为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等特殊商品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大众传播媒介等户外场所发布违法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处罚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发布酒类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行为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从事洗染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60
|
行政处罚
|
对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
1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从事商标印制等行为的处罚
|
|
16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未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的处罚
|
|
16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行为的处罚
|
|
164
|
行政处罚
|
对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处罚
|
对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
对商标代理机构未规接受委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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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申请注册其他商标行为的处罚
|
16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标准发布农药广告的处罚
|
|
166
|
行政处罚
|
对加油站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改造车用乙醇汽油销售设备,造成车用乙醇汽油质量下降的处罚
|
|
167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
16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
169
|
行政处罚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
170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行为的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对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
17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处罚
|
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罚款
|
对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
|
对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同的处罚
|
17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
|
173
|
行政处罚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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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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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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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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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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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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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三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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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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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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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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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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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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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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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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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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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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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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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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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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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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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等三类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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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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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的处罚
|
对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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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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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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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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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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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无证照或被吊销证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接入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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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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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处罚
|
|
18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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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及销售假冒伪劣、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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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2
|
行政处罚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殡葬设备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行为的处罚
|
|
183
|
行政处罚
|
对在拆解或者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行为的处罚
|
|
18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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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禁止生产、销售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期限或者区域内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粘土砖的处罚
|
|
18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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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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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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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销售或向未持有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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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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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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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中介服务业务行为的处罚
|
|
18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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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行政处罚
|
对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19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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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
192
|
行政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的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
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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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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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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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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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
|
196
|
行政处罚
|
对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处罚
|
|
19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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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外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9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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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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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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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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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的处罚
|
|
202
|
行政处罚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
203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
20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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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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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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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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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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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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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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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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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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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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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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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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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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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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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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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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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核准的地址以外场所储存药品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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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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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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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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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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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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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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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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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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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等四类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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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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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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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药品召回进展情况和总结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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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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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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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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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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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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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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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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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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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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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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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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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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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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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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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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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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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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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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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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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等十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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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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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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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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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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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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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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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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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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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出具虚假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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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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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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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被暂停销售但仍然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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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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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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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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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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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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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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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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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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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医疗器械召回事件报告表、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医疗器械召回计划实施情况和总结评估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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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更召回计划,未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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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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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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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缺陷未立即暂停销售或者使用该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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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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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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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有关医疗器械缺陷调查、拒绝协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召回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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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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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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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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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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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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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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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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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重点监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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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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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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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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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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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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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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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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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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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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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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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查验、索取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相关资料,建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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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查核到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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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验收药品、医疗器械,记录验收情况,保存验收记录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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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调配药品、拆零分装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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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对植入类医疗器械的使用进行跟踪记录,建立记录档案并永久保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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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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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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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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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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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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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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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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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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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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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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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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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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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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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销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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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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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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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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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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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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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计量专业知识培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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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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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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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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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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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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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的,或者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和规格不符合规定要求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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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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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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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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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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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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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油站经营者、眼镜制配者拒不提供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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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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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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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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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备的计量器具不具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产品合格证;进口的计量器具不符合《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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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登记造册,未备案,或未向申请周期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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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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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或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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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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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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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和成品眼镜生产者配备与生产不相适应的顶焦度、透过率和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准确可靠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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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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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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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眼镜镜片、角膜接触镜、成品眼镜销售以及从事配镜验光、定配眼镜、角膜接触镜配戴经营者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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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完善的进出货物计量检测验收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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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配备与销售、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验光、瞳距、顶焦度、透过率、厚度等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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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角膜接触镜配戴的经营者未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眼科计量检测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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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的眼镜产品计量数据不可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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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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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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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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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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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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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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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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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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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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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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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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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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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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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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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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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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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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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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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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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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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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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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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等五类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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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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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假冒他人的防伪技术产品,为第三方生产相同或者近似的防伪技术产品,以及未订立合同或者违背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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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用未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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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选用未获得防伪注册登记的境外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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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假冒产品上使用防伪技术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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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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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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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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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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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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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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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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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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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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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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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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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认证机构或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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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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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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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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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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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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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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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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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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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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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或超出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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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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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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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取得境外认可机构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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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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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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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涂改、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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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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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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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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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未经认证机构核实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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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未经认证机构确认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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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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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未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变更认证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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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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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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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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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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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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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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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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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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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机构、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拒绝接受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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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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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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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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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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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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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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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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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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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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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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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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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未进行备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或者信息发生变化时未及时更新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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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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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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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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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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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再符合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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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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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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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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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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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茧丝经营者违法行收购蚕茧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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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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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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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骗取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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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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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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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且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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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经营范围涉及的登记前置许可被撤销不得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其名称又表明仍在开展该项业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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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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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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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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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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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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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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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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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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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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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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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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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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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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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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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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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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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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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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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抽样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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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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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负责结果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复查合格而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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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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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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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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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乳制品生产销售企业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销售、不召回、追回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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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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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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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召回药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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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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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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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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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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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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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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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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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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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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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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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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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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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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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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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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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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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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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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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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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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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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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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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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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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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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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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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侵犯奥林匹克专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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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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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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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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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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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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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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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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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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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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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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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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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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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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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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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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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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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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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按规定召回医疗器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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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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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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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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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调配、销售假冒伪劣车用乙醇汽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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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车用乙醇汽油以外的其他车用汽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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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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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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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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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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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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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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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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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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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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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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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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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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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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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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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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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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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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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抽样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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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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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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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验检测机构违反资质认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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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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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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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业机械维修者和维修配件销售者违反维修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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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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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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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运输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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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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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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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疫苗配送单位有本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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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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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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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贩未在经营场所、摊位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信息公示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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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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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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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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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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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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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者收购商品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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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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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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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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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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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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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或者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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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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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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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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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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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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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3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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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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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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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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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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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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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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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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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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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并上传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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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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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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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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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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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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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零售商促销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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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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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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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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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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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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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规范经营及未提供规范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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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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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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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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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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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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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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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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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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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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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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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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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登记或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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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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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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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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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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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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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收购或销售禁止收购或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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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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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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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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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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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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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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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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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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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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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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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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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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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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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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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以及对已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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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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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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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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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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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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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物品、工具或者收缴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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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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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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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资料、财物,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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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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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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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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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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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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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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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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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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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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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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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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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或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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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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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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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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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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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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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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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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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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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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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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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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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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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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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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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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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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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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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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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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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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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查封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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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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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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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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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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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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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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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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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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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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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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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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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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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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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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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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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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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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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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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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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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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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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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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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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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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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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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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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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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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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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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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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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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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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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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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罚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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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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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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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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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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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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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十类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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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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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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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将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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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实时联网结算,不为参保人员提供结算单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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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超出执业范围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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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或者套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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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或者通过串换疾病诊断、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等手段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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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疾病诊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等,为参保人员提供过度或者无关的检查、治疗,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处罚
|
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将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信息系统提供给非协议医疗机构使用,或者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交由非协议医疗机构办理的处罚
|
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采取挂床住院、分解住院、叠床住院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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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采取虚假住院或者虚假治疗等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伪造、变造医疗文书、财务账目、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凭证等材料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
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药品或者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分解收费、重复收费,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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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对协议药店及其人员编造医疗文书或者医学证明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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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药店及其人员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串换药品(医用材料、器械)或者将药品(医用材料、器械)以外的其他物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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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药店及其人员为他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套取基金提供帮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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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药店及其人员冒用参保人员名义进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或者伪造参保人员购买记录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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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药店及其人员与非协议药店串通,将非协议药店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结算或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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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协议药店及其人员骗取、协同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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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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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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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或者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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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财务会计报表不真实,瞒报、少报职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员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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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出具虚假劳动人事关系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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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截留或者挪用参保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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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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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保人员以伪造户籍、学籍、劳动人事关系或者冒用他人资料等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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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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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办理医疗和生育保险登记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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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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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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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医疗和生育保险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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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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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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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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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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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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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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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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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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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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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出店经营、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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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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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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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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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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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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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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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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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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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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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垃圾和冥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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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垃圾、粪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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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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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线路和要求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未经批准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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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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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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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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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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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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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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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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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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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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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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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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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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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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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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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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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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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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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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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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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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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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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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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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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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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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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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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
|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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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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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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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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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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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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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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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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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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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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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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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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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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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携带犬、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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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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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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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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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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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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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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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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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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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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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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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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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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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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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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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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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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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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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等三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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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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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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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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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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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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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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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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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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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或违法施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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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从事禁止性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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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违法施工影响市政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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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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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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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瓶组站、小区气化站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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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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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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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瓶装燃气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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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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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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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户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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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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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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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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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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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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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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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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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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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或配送车辆未设有明显的燃气警示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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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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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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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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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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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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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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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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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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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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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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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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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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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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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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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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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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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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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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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处罚
|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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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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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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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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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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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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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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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镇供水工程建设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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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工程建设违反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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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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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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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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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清洗消毒的处罚
|
|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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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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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或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
|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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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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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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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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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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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的处罚
|
对擅自转供城镇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的处罚
|
对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处罚
|
对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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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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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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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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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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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生或者使用与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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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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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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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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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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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
|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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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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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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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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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采用未经核准新材料、变动或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处罚
|
对擅自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又未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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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市政公用设施的防灾设施、抗震抗风构件、隔震或者振动控制装置、安全监测系统、健康监测系统、应急自动处置系统以及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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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经鉴定不符合抗震要求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改造、改建或者抗震加固,又未限制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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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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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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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办法》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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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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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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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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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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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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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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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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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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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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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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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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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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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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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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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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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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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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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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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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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合格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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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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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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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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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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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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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资质等级规定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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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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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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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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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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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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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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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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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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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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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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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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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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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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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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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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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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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违反质量责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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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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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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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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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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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或者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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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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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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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法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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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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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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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本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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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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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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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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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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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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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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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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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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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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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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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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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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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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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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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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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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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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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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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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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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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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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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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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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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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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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逾期未改正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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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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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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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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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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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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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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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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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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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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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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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勘察、设计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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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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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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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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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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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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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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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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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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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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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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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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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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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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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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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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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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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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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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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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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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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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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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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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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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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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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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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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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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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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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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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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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单位未利用不少于1种可再生能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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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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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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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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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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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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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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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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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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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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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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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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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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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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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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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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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单位对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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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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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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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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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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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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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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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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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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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能效测评机构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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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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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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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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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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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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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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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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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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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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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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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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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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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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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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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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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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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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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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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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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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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逾期不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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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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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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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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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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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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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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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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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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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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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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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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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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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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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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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起重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承包、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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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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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十一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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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对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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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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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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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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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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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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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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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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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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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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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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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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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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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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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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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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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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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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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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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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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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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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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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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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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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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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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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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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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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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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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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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的处罚
|
对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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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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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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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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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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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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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单位为注册建造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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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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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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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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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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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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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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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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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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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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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行政处罚
|
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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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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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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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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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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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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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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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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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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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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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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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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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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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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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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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五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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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
对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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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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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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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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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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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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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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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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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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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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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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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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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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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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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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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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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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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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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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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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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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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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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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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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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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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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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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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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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估价师材料的处罚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不改的处罚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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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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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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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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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及时办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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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行政处罚
|
对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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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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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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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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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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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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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处罚
|
对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对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
对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
对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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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
对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对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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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处罚
|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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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建筑师的处罚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建筑师材料的处罚
|
|
145
|
行政处罚
|
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承揽城市规划服务任务的处罚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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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处罚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等四类情形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城乡规划、违反所依据的城乡规划的处罚
|
14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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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
152
|
行政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
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
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15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处罚
|
|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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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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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行为的处罚
|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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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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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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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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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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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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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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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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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行为的处罚
|
对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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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行为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158
|
行政处罚
|
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处罚
|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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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行为的处罚
|
对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或者骗取住房租赁补贴行为的处罚
|
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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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对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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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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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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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对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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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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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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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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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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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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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机构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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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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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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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白蚁防治单位不按照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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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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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进行防治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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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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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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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
对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预)售时,不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无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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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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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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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房屋管理单位不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检查和灭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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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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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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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或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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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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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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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房屋进行出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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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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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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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出租住房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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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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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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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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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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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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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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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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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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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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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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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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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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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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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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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等八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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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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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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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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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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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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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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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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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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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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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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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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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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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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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取得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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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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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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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分支机构不依法备案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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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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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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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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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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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不以总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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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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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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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报告不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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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估价报告无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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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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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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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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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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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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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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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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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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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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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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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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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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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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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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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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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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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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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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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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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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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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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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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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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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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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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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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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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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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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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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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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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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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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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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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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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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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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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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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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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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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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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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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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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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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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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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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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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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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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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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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不移交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资料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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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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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管理的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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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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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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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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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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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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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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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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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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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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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或未按本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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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行政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
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处罚
|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
对未经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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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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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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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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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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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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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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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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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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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及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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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行政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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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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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行政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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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行政处罚
|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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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行政处罚
|
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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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装卸和运输水泥、砂土、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未采取遮盖、封闭、喷淋、围挡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的处罚
|
对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未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车辆未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
对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运输或未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或在场地内堆存的未进行有效覆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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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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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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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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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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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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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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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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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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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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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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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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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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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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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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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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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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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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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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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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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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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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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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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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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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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人行道违法停放的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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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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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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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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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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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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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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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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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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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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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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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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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对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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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税务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务登记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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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未按照规定报告银行账号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
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
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
对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账簿凭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申报资料,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税款征收规定的处罚
|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处罚
|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处罚
|
对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
对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以及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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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税务检查管理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
对有关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发票及票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开具、使用、缴销、存放、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报备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数据的处罚
|
对违反规定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丢失、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
对虚开或者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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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或者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处罚
|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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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处罚
|
对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处罚
|
对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或者为实施虚假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
8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9
|
行政强制
|
冻结存款
|
|
10
|
行政强制
|
强制扣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
|
11
|
行政强制
|
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
|
12
|
行政强制
|
加处罚款
|
|
二十七、气象局
|
1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处罚
|
|
2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发布和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对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对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处罚
|
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处罚
|
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大气环境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处罚
|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处罚
|
|
5
|
行政处罚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行为的处罚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处罚
|
对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处罚
|
对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处罚
|
对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处罚
|
|
7
|
行政处罚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
8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等四类行为的处罚(不含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
|
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行为的处罚
|
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行为的处罚
|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
10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处罚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行为的处罚
|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对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行为的处罚
|
对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行为的处罚
|
对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行为的处罚
|
对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行为的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行为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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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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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
对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等行为的处罚
|
对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升放气球资质证》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处罚
|
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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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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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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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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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等十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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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施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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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批准的申请施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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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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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及时报告异常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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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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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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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伪造、倒卖施放气球许可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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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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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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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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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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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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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其他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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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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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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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违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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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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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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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开展气象信息服务单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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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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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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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消防救援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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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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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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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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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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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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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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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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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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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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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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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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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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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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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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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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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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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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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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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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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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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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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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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过失引起火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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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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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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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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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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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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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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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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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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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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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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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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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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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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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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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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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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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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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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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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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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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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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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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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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构成影响、妨碍公共消防安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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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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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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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谎报火警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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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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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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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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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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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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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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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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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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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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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质被依法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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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冒用其他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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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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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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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等六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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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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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经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或者在改正期间继续从事相应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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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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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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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指派无相应资格从业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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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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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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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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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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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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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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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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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或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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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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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建立和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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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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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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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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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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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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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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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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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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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阻燃材料等二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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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阻燃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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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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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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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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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或者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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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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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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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控制室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不落实,未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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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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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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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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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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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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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或者被依法注销注册后继续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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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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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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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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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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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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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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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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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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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或者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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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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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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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消防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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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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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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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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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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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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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火灾隐患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临时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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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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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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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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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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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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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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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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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走私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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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走私烟草专卖品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提供设备、场所、资金、帐户、运输工具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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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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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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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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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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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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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收购卷烟、雪茄烟、烟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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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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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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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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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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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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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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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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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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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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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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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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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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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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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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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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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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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和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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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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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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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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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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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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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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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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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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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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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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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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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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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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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不按规定存放在烟草制品保税仓库内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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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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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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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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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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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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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为非法生产卷烟或者销售非法生产的卷烟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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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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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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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储存、销售无烟草专卖防伪标识的卷烟、雪茄烟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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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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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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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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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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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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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申领或者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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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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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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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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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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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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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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