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009-00110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0-09-30 10:54 |
发布文号 | 宁政办秘〔2020〕91号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宁国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宁国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国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国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推进登记管理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登〔2020〕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物权法定”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的权利类型,以及法定的程序进行登记。
(二)坚持“平稳过渡”、“不变不换”的原则。原依法颁发的林权证书,继续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换证。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便民利民”原则。以为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满足人民群众办证需求。
二、职责分工
(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类申请登记材料的受理、审核、发证及登记资料的归档工作;指导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负责林权勘验中介机构外业勘验、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资质审查备案、规范管理。
(二)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争议调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负责对历史遗留问题调查处理,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林权类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复核确认。复核内容包括申请登记的林地林木权属、小班、林种、树种、使用期限等,并对权籍调查成果签署初审意见。
(三)林地所有权单位:负责协助中介机构开展权籍调查,监督相邻权利人确认宗地单元及界线等,并对权籍调查签署认定意见。
(四)权籍调查机构:开展林权类权籍调查的中介机构应具备林权勘验及不动产测绘、权籍调查资质,并已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备案。中介机构应当对林权类权籍调查结果承担责任。如因操作不规范、徇私、故意或严重错漏而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记入不诚信名单。
各单位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职责,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配合协作,主动作为,及时研究解决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程序
不动产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权籍调查-申请-审核-公告-登簿缮证”程序办理。
(一)权籍调查。对于需要开展权籍调查的,申请人应聘请具备林权勘验资质,并已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备案的中介机构承担,或委托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林业站开展权籍调查工作,按要求填写《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表》(见附件)。权籍调查成果由林地所有权单位、乡镇、街道分别签署相关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请。当事人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机构)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若有需要组织现场查看,对申请材料认定存在疑难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会审。
(四)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登记机构应在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对拟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15个工作日。
(五)登簿缮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登记机构负责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六)档案整理归档。登记机构将已办结的登记材料按照不动产登记档案规范化标准整理归档、数据入库。
四、推进宁国市港口湾库区山场确权发证工作
按照《宁国市港口湾库区山场确权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库区山场属地乡镇、街道抽调人员组建工作专班,专职负责辖区内库区山场确权发证外业勘界、权属调查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外业勘界、权属调查可采取政府采购服务方式由中介机构承担,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负责指导乡镇、街道开展此项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完成林权首次登记工作。
五、林权纠纷调处及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解决
(一)建立以市政府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各乡镇、街道共同参与的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纠纷处理工作机制,成立市、乡两级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组,对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林权纠纷或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共同研究,妥善予以解决。
(二)探索解决地类划分、变化以及登记错误问题的解决方法。对于地类划分、变化的,将林权登记宗地图、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图(“二调”、“三调”成果)、林业二类调查基本图等叠加比对,形成“登记一张图”,本着依法依规、尊重事实的原则,探索解决“重错漏”等登记错误问题,对确需补缺补漏的,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补缺补漏。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完善制度,创新机制,确保工作统筹推进。
(二)落实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将林权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工作经费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列入财政预算,确保登记管理工作持续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宣传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工作流程、政策要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并稳定林权登记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要对不动产登记系统进行更新升级完善,实现登记行为全流程管理;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要加快推进部门数据信息共享、“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及不见面审批工作,对相关业务关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进一步提升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水平。
七、本方案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