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需要。2019年10月22日,国务院令第722 号公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基础性行政法规,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规范,明确了方向性要求,同时也为各地区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留足了行动空间。为了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
二是从制度层面为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的需要。近年来,我省在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开展“四送一服”、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优化市场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形成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与此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短板。把我省优化营商环境有关政策做法上升到规章制度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同时有针对性的解决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建设,也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成立了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等单位组成的起草小组,参照外省立法经验、优选立法素材,数易其稿,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省司法厅会同有关部门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通过中国安徽网、安徽省司法厅网站等媒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到有关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听取基层意见。12月5日,李国英省长主持召开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了《办法》起草情况汇报。领导小组会议对《办法》草案完善提出意见要求。之后,省司法厅先后召开了省政府法律顾问、高校法学教授、律师、营商环境评价第三方机构代表参加的立法专家论证会,以及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代表,省商务厅、省工商联派员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经反复修改,最终形成《办法(草案)》。按照程序报经省政府党组同意,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12月27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
三、工作目标
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以及全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和中部崛起战略在本章中予以强调。明确了我省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原则、工作目标、组织领导、管理职责、评价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如第三条关于“三比一增”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规定,第七条关于“四送一服”的规定,第八条关于营商环境评价激励机制的规定等。
明确了保护经营权自主、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保护知识产权、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内容。如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的规定,第十五条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第十六条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规定等。
明确了企业开办、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落实减税降费、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等方面内容。如第十七条关于企业开办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关于落实减税降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规定等。
明确了我省政务服务以建设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为目标,加快推进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综合窗口集成服务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等方面要求,实现“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如第二十九条关于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关于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建立好差评制度的规定等。
明确了监管执法的要求,包括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方面要求。如第四十七条关于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规定,第五十条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包容审慎监管的规定等。
明确了通过法治手段和方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相关内容。如第五十七条关于设置政策缓冲过渡期的规定;第五十八条关于公平性合法性审查审核的规定,结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关于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的内容;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五条关于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规定。
明确了《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与《条例》同步施行。
四、重点内容
1、突出特色创新。对我省在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方面的创新特色做法,在《办法》中相应予以体现。如努力建成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省份之一的工作目标;市场主体在反映问题解决问题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省“四送一服”综合服务平台;以建设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为目标,加快推进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综合窗口集成服务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等;紧扣“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主题的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协同机制;在企业开办方面实行统一的企业登记业务规范;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全天候“随时办”服务等。
2、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还不够完善、服务供给还不够充分、交易监管还不够到位和工作推进还不够平衡等问题,融资难的问题,审批服务需要进一步提速增效、便民利民等问题,影响市场主体的政策在出台前要给市场主体适应调整时间的问题,在《办法》中均设计相应条款提出应对措施或者解决途径。
3、坚持对标提升。《办法》在内容设计上坚持对标国家有关要求,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上的要求、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的要求;注重复制借鉴外省先进经验做法,如外省市在营商评价激励机制、举报投诉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等。
4、突出强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实施有关发展战略。《办法》在总则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论述,坚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全力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
五、创新举措
1、紧紧围绕我省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工作目标。近年来,我省着力打造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作为,取得了明显成效。对此,《办法》紧扣创优“四最营商环境”这一工作目标,明确把我省努力建成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办法》要求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动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开展“四送一服”双千工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等。
2、高度重视对市场主体的“平等对待”和“保护”。在“平等对待”方面,《办法》明确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规定和做法等;在“保护”方面,《办法》明确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知识产权、商务、外事、公安、海关等部门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协作,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保护等。
3、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重点针对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明确通过省“四送一服”双千工程综合服务平台,畅通市场主体反映问题解决渠道,在职能范围内依法依规帮助解决生产经营问题;简化市场主体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打造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推进各类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全程网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推行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全天候“随时办”服务;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重点领域,以办一件事为主题,推动联办事项跨部门、跨层级全流程最多跑一次,甚至不用跑等。
五、举措创新
1、做好学习宣传和普法工作。省政府办公厅将会同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解读,指导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办法》的学习,全面掌握规章要求,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知法用法。
2、做好配套制度的“立改废释”。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办法》的规定,抓紧对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文件与《办法》保持一致;及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细化《办法》中提出的改革要求和工作任务。省司法厅将《条例》《办法》贯彻执行情况纳入法治督察工作范畴,持续抓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察问题整改。
3、全面贯彻落实好《办法》。《办法》是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专门规章,标志着我省优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各地区、各部门要以《办法》出台为契机,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努力把我省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省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