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141/202010-00020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2 19:1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企业,入驻,中心,科技,服务,宁国市,管理,院所,孵化,机构,孵化器,办法,科技型,毕业,科技局,成果,开展,意见,创业,转化,意见征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科技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科技局关于《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内容概述 |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本市科技型企业征求意见。
企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704868214@qq.com
2.电话:0563-4022382。
3.信函:宁国市宁城北路12号科技局,邮编2423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21日。
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国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管理,更好地孵化、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院所),培养优秀企业家,增强我市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和安《安徽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众创空间备案及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中心职能
第二条 中心位于宁国经济开发区河沥园区电子信息产业园16号楼。
第三条 功能定位: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省内县级一流的集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先进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主要任务:为科技创业者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科技服务,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条件,孵化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中心为入驻企业、院所、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培训、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服务;
(二)负责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培育技术转移人才,促进产学研合作,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三)开展中心内孵化器中小型科技企业招引入驻长型科技企业培育毕业等工作;
(四)开展企业技术、管理、政策法规、发展战略及规划等方面数据资料的归集和信息服务;
(五)开展区域主导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品种、新设施的引进推广与科技成果的中试示范、推广转化及技术培训;
(六)指导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开展工作;
(七)开展入驻企业、院所、服务机构日常后勤服务管理保障协调工作;
(八)承办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入驻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入驻对象:
(一)初创型科技企业;
(二)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机构设立的科技平台、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技术成果转移机构或服务机构;
(三)国家授权检测机构设立的检测中心或办事处;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知识产权管理服务机构。
第七条 入驻条件:
(一)入驻企业必须是宁国市注册、纳税的独立法人;
(二)入驻的孵化企业为新注册企业或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企业使用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200平方米;
(三)除初创型科技企业外其他入驻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第四章 企业入驻程序
第八条 入驻企业申请到中心孵化器创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驻申请表;
(二)科创中心孵化器入孵协议;
(三)消防安全承诺书;
(四)入孵企业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受理审批
市科技局根据企业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对于适格企业签署入孵协议,安排企业入驻中心。
第五章 入驻费用
第十条 入驻有关费用安排:
(一)本着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原则,入孵中心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对于入驻企业原则上前两年不收取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等费用,电费需要各企业自行缴纳。
(二)自入驻第三年起,企业须需自行缴纳全额有关费用,年终根据企业年产值及纳税能力、技术开发能力、产品产业化程度、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考核成绩,分档次给予奖励。
(三)本办法所指房租、物业管理费用收费标准均由参照安徽省宁国众益新型城镇化建设有限公司管理标准执行。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入驻企业(院所),中心有权终上入驻合同: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非法活动;
(二)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与申请项目无关的活动;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经指出仍不予改正;
(五)不能在中心正常开展工作;
(六)不按规定交纳应缴费用。
对于违规入驻企业(院所),责令整改无效者,劝其退出中心,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如其继续使用中心场地,房租、物业管理按标准加倍收取。
第七章 入驻企业毕业
第十二条 孵化期限和毕业条件
(一)入驻企业孵化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二)毕业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1、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销售收入为500万元以上(纯软件企业为2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第十三条 入驻企业经孵化培育期满后,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经评估合格的企业,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季度应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材料,经核准后准予毕业,应从中心迁离;
(二)第三年最后一个季度前未向中心提出毕业申请,或申请后经评审未能达标的企业,第四年起作为一般企业,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