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010-00050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22 21:4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工伤,保险,政策,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政策简明问答】安徽省工伤保险政策系列问答 | 内容概述 |
【经办服务篇】
答: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内部获取);(2)需要工伤康复的确认材料;(3)协议医疗机构或者协议康复机构按照规定出具的诊断证明、费用单据、费用清单和相关病案资料等。
答:(1)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2)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
(3)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答: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时,以下4项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
(1)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2)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3)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4)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相关信息将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等进行核验,如发现虚假承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权益维护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答: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答:(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核监管篇】
答:(1)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2)是否符合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规定;(3)是否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的规定;(4)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答: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