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010-00015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0-10-12 09: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其他 / 其他 |
信息名称 | 【负责人解读】关于宁国市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一、筹资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及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宣城市扶贫开发区《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44号)文件精神,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市制定出台了宁国市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求按照 |
一、筹资方案制定出台的背景。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5号)及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宣城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宣城市扶贫开发区《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宣医保秘〔2020〕44号)文件精神,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我市制定出台了宁国市的《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方案中要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基本原则,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力争做到“应缴尽缴”的目标要求,请各乡镇、街道务必重视。
二、参保范围和对象。
1、凡属本市范围内的居民(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孕妇提前为未出生的小孩缴纳参保金。
2、实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由新生儿监护人按照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应当在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参保(原为一个月内参保)。
3、用人单位就业失业人员当年中断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一个月内参保。
三、个人缴费标准。
(一)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个人缴费标准为:280/人/年,各级政府将提高配套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按照省有关文件执行。2020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80元。
(二)特殊人群实行分类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困难帮扶对象、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和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25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30元。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困难帮扶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城乡低保对象由市医疗保障局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市医疗保障局具体实施;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实施;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保金由民政局从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解决,市民政局具体实施;重度残疾人参保金由残联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予以解决,市残联具体实施;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保金由市卫健委从财政预算专项经费中解决,市卫健委具体实施。
待遇保障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后待遇享受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缴费方式。
继续采用政府统一组织,医保牵头实施,多方协作配合,委托代征方式征收。为进一步方便缴费人缴费,2021年度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线上缴费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皖事通等多渠道实现,费款归集至线上缴费汇缴专户。汇缴专户由市医保局管理,汇缴专户归集的费款由市医保局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向税务部门汇总申报缴入国库。
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指导缴费人线上线下缴费,确保“应保尽保”,乡(镇、街道)原缴费渠道、专门账户予以保留。线下缴费仍由各乡(镇、街道)集中代征,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将参保资金归集到指定账户,指定专人按要求统一向税务部门进行汇总申报。
特殊群体缴费,由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费款统一归集到各乡(镇、街道)医保专户,待各乡(镇、街道)收缴个人缴费部分后,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向税务部门配比汇总申报缴入国库。
线上缴费开具电子缴费凭证,原则上不再开具纸质缴费凭证,确需开具税务纸质缴费凭证的,缴费人可于集中缴费期结束后,持电子缴费凭证前往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开具。代征单位不得为线上缴费的缴费人开具税务纸质缴费凭证。
居民缴纳参保金属个人消费支出,不应视为增加居民负担。重复缴费的、缴费人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需要办理退费的,由乡(镇、街道)于集中征收期后按税务部门要求统一组织实施。
六、筹资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上旬完成)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应对2021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目的、意义、相关缴费规定、保障待遇政策和对参保人的保障作用等,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市融媒体中心应在电视、广播等媒介平台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报道工作动态。
(二)集中组织征收阶段(10月底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缴费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31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筹资时间可延长至2021年2月底,自缴费之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代征单位按照年度征缴工作实施文件和税务、医保部门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缴费登记、申报缴纳、票据结报、提醒催缴和信息传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根据本方案精神,细化实施步骤,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具体办法。要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负面舆情。结合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四)信息录入阶段(11月15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结束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分别向医保、税务部门传递参保人员的缴费清册,市医保部门及时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经办人员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进行参保信息的录入维护。
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保障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宣城市级统筹,全面执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宣政办〔2019〕7号)及《宣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宣城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宣医保〔2019〕2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