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011-00020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0-11-11 17:0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部门负责人解读】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与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陈晓同志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相关政策的解读 | 内容概述 |
(5)补充说明: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