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392/202208-00134 | 组配分类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教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2-08-25 17:0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行政审批、备案信息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教体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教育体育局民办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办理流程 | 内容概述 | 一、受理申请人到承办机构、市民之家或网络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二、审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三、决定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四、办结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
一、受 理
申请人到承办机构、市民之家或网络提交申请材料。对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材料,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申请材料清单》,并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限期补齐;补齐材料后,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清单》。
二、审 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形成审核意见。
三、决 定
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四、办 结
根据行政许可决定制作、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行政许可的,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或者换发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