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0111222F/202101-00147 组配分类 信用监管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1-14 10:3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监管创新,市场监管准则
信息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信用监管】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内容概述

【信用监管】宁国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实施方案

宁市监 〔2019〕 238号

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各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大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约束。提升我市市场监管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就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监管模式,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加强机构改革后部门间企业监管信息的管理,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最大限度发挥信用约束机制的作用,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分类实施、协同监管的原则。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政府部门归集的各类涉企行政处罚信息、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等信息,将我市企业根据信用状况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和激励措施。全面建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信息公开为手段、差异化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机制。
  三、组织领导
  为更好推进和落实各项工作,成立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党委成员担任副组长,各市场监管局、分局、相关业务科室及稽查大队负责人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能要求和任务分工,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用监管科。
  四、信息归集与管理
  (一)信息归集: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实时归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产生的各类信息,做到应归尽归,确保真正实现市场监管部门产生的所有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归集率、公示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市场监管所、分局)
  (二)系统维护:配合维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以及安徽省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日常维护,提示相关科室及时录入依法履职产生的各类信息。(责任单位:企业监管科、办公室)
  五、企业信用分类依据与种类
  企业信用划分的依据为宣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其中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划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中变更部分或撤销部分的信息。
  企业信用类别划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种,在监管平台中分别用绿色、黄色、橙色、黑色予以标记。
  六、企业信用分类标准
  (一)守信企业(绿色标记)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当前不处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的“黑名单”中;
  2、近三年内无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3、近三年内无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4、近三年内无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5、近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6、近三年内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失信信息。
  (二)警示企业(黄色标记)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3、近三年内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但现已解除。
   4、许可证已失效,但未从事许可经营活动;
   5、连续两年从业人数为零;
   6、设立登记满两年,实缴注册资本仍为零;
   7、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警示类别。
  (三)失信企业(橙色标记)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尚未移出;
  2、近三年内有一条以上、五条以下(不包括五条)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罚没款金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3、近三年内有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告知承诺制的信息;
  4、近三年内有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但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信息;
  5、近三年内“双随机”抽查结果有不配合检查信息;
  6、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失信类别。
  (四)严重失信企业(黑色标记)须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1、当前处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税务部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认定的“黑名单”中;
  2、近三年内有五条以上(包括五条)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罚没款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
  3、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4、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
  5、当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6、其它有依据应当被划分为严重失信类别。
   七、信用分类查询和异议
   (一)企业信用分类结果通过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进行数据共享,其仅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管的依据,不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可按照登记管辖原则,向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信用分类情况的查询申请,但不得查询其他企业信用分类情况。企业对信用分类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所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调整企业信用类别,并附依据和事实理由。异议和申请缺乏依据,事实理由不成立的直接驳回;异议和申请依据充分,事实理由成立的,予以调整信用类别。
  八、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各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验以及行政处罚裁量等日常管理中应主动查询和应用信用信息,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企业不同信用分类,实施差别化措施,优化信用良好和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行严管重罚和失信联合惩戒。
  (一)守信企业(绿色标记)的监管:
  1、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根据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发现的问题线索实施核查,以及按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专项整治外,不主动实施行政检查。
  2、“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根据情况可实行书面检查。
  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且未对社会、人身造成危害的行为,加强行政指导,不予行政处罚。
  4、优先推荐信用良好企业参加政府、社会的评优评先。支持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报。
   5、为信用良好企业在行政审批、政府招投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优先提供便利服务。
   (二)警示企业(黄色标记)的监管:
   1、根据警示内容,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整改。对首次轻微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及时予以警示、指导或依法查处。?
   2、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以及本局相关行政许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
   3、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类型需要,一般不低于5%。重点加强对设立登记满两年,实缴注册资本仍为零、从业人数为零、经营报表为零的企业的检查。
  4、原则上一年内不予推荐参评活动,不为企业出具任何市场监管方面的证明材料.
   (三)失信企业(橙色标记)的监管: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类型需要,一般不低于10%。
   3、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4、原则上三年内不予推荐参评活动,不为企业出具任何市场监管方面的证明材料。
   5、因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办理企业登记以及本局相关行政许可中予以限制,在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后方可办理。在本局办理招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6、根据失信情节,原则上每半年检查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检查。
  (四)严重失信企业(黑色标记)的监管:
   1、根据失信情节,每季度检查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检查。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比例,根据监管类型需要,一般不低于15%,加强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2、及时向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通报违法行为记录。
  3、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向社会公示行政机关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4、三年内不予推荐参评活动,不为企业出具任何市场监管方面的证明材料。
  5、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限期办理注销登记,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6、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市场、行业以及享受相关公众政策;限制相关法定代表人的任职。
  九、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认识。要牢固树立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是转变职能,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本领的需要;是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整合监管资源、突出监管重点、创新监管机制的需要;是加强自身建设、锻炼监管队伍、建立更加和谐监管和执法环境的需要。
   (二)摸清底数,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数据。各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分局按职责对日常监管、行政执法、审批登记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进行梳理,并及时归集到相应系统,做到应归尽归,确保我局产生的所有各类信息及时、准确、有效。
   (三)各司其职,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联动。各相关业务科室、稽查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分局要以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为重点,加强市场监管不同业务系统间企业监管信息的内联应用,大力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四)营造氛围,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刊、电台、广播、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重要性,发动企业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合理运用,提高共享数据使用的严肃性和规定性。相关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在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严禁利用工作及职务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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