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392/202109-00185 | 组配分类 | 学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教体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15 15:5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学籍管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教体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延缓入学审批事项办理材料及流程 | 内容概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