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99802061L/202307-00031 | 组配分类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发文日期 | 2023-07-04 09:5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小作坊登记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申请业务的办理。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三、受理机构辖区各市场监管所四、申请条件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 |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小作坊申请登记、变更、延续、注销、补证申请业务的办理。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受理机构
辖区各市场监管所
四、申请条件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一)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三)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五、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三)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四)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办结
七、办结时限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服务电话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178035
青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230041
西津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012416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173113
河沥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301914
梅林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00209
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800307
中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7636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563-4039842。
现场监督投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宁国市市府路市场监管局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