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006-00073 | 组配分类 | 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0-06-04 14:1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指南,保障性住房申请受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告 |
信息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指南 | 内容概述 |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要求类型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户籍要求城区居民城区居民城区居民非城区居民单身人士月收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不高于2100元不高于2700元不高于2700元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不高于1800元不高于2300元不高于 |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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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基本条件 |
1、申请人需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3、在我市城市规划核心区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4、申请家庭成员不得拥有轿车或两辆以上(含两辆)汽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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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城区居民 |
非城区居民 |
单身人士月收入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21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不高于2700元 |
2人及以上户人均月收入 |
申请家庭成员中一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 |
不高于18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不高于2300元 |
拥有非住宅价值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15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经营实体 |
不超过10万元 |
不超过2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不超过30万元 |
就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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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实际居住,且与城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在城区自主经营1年以上 |
社保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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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当月前连续缴纳24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
特殊情况 |
1、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宁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失独家庭、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车辆、非住宅用房、经营实体限制;2、2016年以后的总征迁补偿款30万元以下(含)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迁户,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3、乡镇进城就业人员已纳入保障的,达到退休年龄后不受就业和社保限制;4、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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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区居民是指我市南山办事处、西津办事处、河沥溪办事处所辖社区的居民。 |
附件2: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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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申请家庭类型 |
最低收入家庭 |
低收入家庭 |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
乡镇进城就业和外地来宁工作人员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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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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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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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用人单位收入证明,退休金发放证明,其他收入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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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情况证明(产权证,户籍为我市城市核心区内人员所在社区、村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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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居民提供 |
城区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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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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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材料:①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社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②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③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④属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明材料;⑤征迁户提供棚户区改造征迁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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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规定的相关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进行核验,并由社区扫描上传至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