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206-00101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6-28 08: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办理事项:临时救助
二、办理条件:
1.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特别救助对象。因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三、申请材料:
1.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提供申请人户口本、居住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复件和委托书;
3.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医疗费用材料;
4.各类意外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5.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四、办理流程: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调查核实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审核材料后,由低保办负责对乡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审查,对存疑情况进行复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审批,审批后通过的经银行直接发放救助对象账户。
救助标准:1.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根据个人自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40%、城乡低保对象及困难户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30%、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20%,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2.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子女就读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3.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4.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调查,确实存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5.小额临时救助。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小额临时救助需符合救助条件,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由乡镇(街道)保管。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
五、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点—12点;下午2点—4点30。
办理地点:万家乡人民政府民政所
六、联系方式:0563-465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