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74T/202209-00072 组配分类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发布机构 万家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2-09-19 10:1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信息来源 万家乡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内容概述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认定范围。二、承办机构宁国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就业确有困难人员。四、申请条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认定范围。

二、承办机构

宁国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就业确有困难人员。

四、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三)长期失业人员:登记失业12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家庭,且登记失业9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的承包土地(林地)被征用家庭,土地(林地)被征用后人均不足0.3亩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4级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享受6个月以上或者目前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但以往24个月内累计享受过最低生活保障9个月以上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3. 申请人员类别对应附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六、服务流程

  1. 申请。携带申请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人社所(社区)领取并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2. 受理。人社所(社区)对申请人资料受理初审后,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

  3. 审核。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后,报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4. 审批。宁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批,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上打印相关认定信息。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宁国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

电话:0563-4017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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