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64753563W/202011-00165 组配分类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发布机构 南极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1-30 09:0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普法宣传板报,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信息来源 南极乡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公安、安全、司法
信息名称 普法宣传板报第一期 内容概述

普法宣传板报第一期

案例:胡某某现年58岁,和妻子万某某生育4个子女,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2014年,胡某某与胡某甲签订了《赡养协议》,双方约定赡养人胡某甲每年支付胡某某赡养费18000元,从2015年开始至2034年,共支付19年。

然而,胡某甲只向胡某某支付了1万元后便不再理会。为此,胡某某诉至某某人民法院,诉求胡某甲按照赡养协议继续履行其义务。

庭审中查明,原告胡某某与妻子万某某在老家的房屋被征收,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两人共受偿63万余元。法院向万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万某某表示4个子女都是好孩子,对父母都很孝顺,不同意向4个子女索要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胡某某起诉时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条件,但也趋近于法律规定年龄,鉴于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4被告亦愿意共同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遂判决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和胡某丁每月共同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赡养费1000元,其中胡某甲、胡某乙每月各支付300元,被告胡某丙、胡某丁每月各支付200元。后胡某某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原告胡某某未满60周岁,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老年人标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丧失了劳动能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原告胡某某尚不具备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请求权。基于此,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签订的《赡养协议》不具备法律上的强制力。但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已快60周岁,赡养义务是必然发生的事实,被告也愿意共同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用,从有利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目前,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正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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