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2010-00130 | 组配分类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10-21 12: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服务指南,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中溪镇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适用范围
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在城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位置;在农村地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经营时段,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位置。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受理机构
中溪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申请条件
从事食品摊贩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雨、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防污染等设施以及密闭的废弃物存放容器;
(二)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
(三)需要在现场对食品或工具、容器进行清洗的,应当配备具有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者设备;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
提供现制现售食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给排水条件,并根据食品的种类配置相应的加热、保温或者冷藏设备;
(四)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五)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六)一次性使用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不得循环使用;
(七)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以下品种:(一)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自制的生鲜乳制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等高风险食品;(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三)国家和省规定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另外,食品摊贩不得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和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原料制作的食品;以及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食品摊贩
食品摊贩应当先行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食品摊贩摆设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地点、摊位),再申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申请书;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四)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允许申请人摆设食品摊点的经营区域(经营地点、摊位)证明材料。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办结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服务电话
0563-467636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563-4039842。
现场监督投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宁国市市府路市场监管局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