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511/202303-00067 | 组配分类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青龙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3-06 11:2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无,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信息来源 | 青龙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青龙乡2023年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1.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2.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2009年第9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