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我市于2017年9月7日出台《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7〕3号),此《办法》法律时效期两年。因新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政策《办法》未拟定出台,到期后于2019年报请市政府决定延期施行一年。根据《宁国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宁政办秘〔2020〕30号)规定,《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列入2020年政府规范性文件修定计划。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指示,市财政局于2020年7月初启动文件修定程序,经过专家讨论、修改听证、公众征求意见等程序,形成《宁国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送审稿)并报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市政府于2020年11月20日正式发布实施。
四、工作目标
建立适应我市实际情况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和出资人履职机构职责,充分发挥市属国有企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作用,发展和壮大市属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主要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工作,细化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管理,严格市属国有企业动态信息及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等工作。
六、创新举措
1.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调整,对本办法法律依据做了相应调整修订。
2. 因国企改革转型原投融资平台公司已转型为国有企业,故将原《办法》中所有关于“投融资平台”的表述修订为“国有企业”。
3.进一步明确了市国资委及其他出资人履职机构的职责。
4.原《办法》未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作明确规定,本次修订。
5.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建立中介机构库的相关条款。
七、保障措施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宏观监管工作,发改委、港口镇及园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授权的相关机构以及职能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出资人职责,共同做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