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2202-00031 | 组配分类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2-16 16: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因灾倒损群众住房救助标准 | 内容概述 |
按照《宁国市因灾受损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扶持方案》(宁政办秘〔2019〕136号)有关规定,因第9号台风“利奇马”造成农村住房倒塌、主体结构严重受损无法居住及自愿申请搬迁并经属地乡镇(街道)审核通过,且是农村唯一住房的农户,其扶持方式及救助标准为:
1.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选择到我市城区新购商品房的,按实际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购房券补贴,每户最高购房补贴不超过7万元。
2.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选择到集镇(可跨乡镇购房)新购商品房的,按实际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给予500元/平方米的购房券补贴,每户最高购房补贴不超过5万元。
3.到统建区按统一规划建房的,由政府提供宅基地,并按照3万元/户标准补贴。
4.由乡镇(街道)建设农民公寓楼以成本价购买,并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5.购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安全闲置住房,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6.原址或自行选址自建并满足本地区抗震设防要求,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7.不选择上述扶持政策,且已解决住房安全的扶持对象,自愿退出全部宅基地且今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的,给予4万元/户的补贴。
以上方式只可选择一种,不得重复或叠加选择。
受灾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转为集中供养;低保和贫困残疾人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条件的,同时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