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2X0/202307-00145 | 组配分类 | 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发布机构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7-29 10: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食品摊贩,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服务指南 |
信息来源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小餐饮备案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二、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三、受理机构辖区各市场监管所(分局)四、申请条件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 |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有固定经营门店,经营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食品经营者。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5号)
三、受理机构
辖区各市场监管所(分局)
四、申请条件
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经营场所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二)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三)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四)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六)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七)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八)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一年;
(九)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一)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三)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戴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五、申请材料目录
(一)小餐饮
1、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
3、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4、经营场所证明;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7、安徽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办结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结果送达
现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服务电话
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012391
青龙湾市场监督管理分局:0563-4230041
西津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012416
南山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173113
河沥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301914
梅林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00209
港口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800307
中溪市场监督管理所:0563-4676367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监督投诉:0563-4039842。
现场监督投诉: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宁国市市府路市场监管局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