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436/202207-00088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07-18 09:3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临时救助对象标准,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胡乐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胡乐镇临时救助对象标准 | 内容概述 |
临时救助对象,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因家庭成员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当地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