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00Q/202108-00028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1-08-05 14:4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中溪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临时救助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及流程 | 内容概述 |
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救助管理机构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六)市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材料: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供养或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救助标准:1.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根据个人自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40%、城乡低保对象及困难户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30%、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20%,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2.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子女就读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3.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4.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调查,确实存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5.小额临时救助。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小额临时救助需符合救助条件,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由乡镇(街道)保管。
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元。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