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3014637M/202303-00092 组配分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发布机构 汪溪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3-03-30 11:5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信息来源 汪溪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汪溪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指南 内容概述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到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汪溪街道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指南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县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到龄时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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