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62G/202012-00065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12-07 22:3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云梯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2018年度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内容概述 |
根据《安徽省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32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 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8〕26 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城乡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流动遇困群众救助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以满足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需求为导向,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织密织牢兜底保障安全网,切实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以主动救助、寻亲服务、回归安置、有害乞讨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市救助管理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救助服务站(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应救尽救。
三、实施内容
(一)救助范围。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二)救助内容。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的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寻亲服务、源头预防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服务。
(三)经费筹措。年初,市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科学合理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统筹解决。同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管理机构正常运转。
四、工作要求
(一)实行救助管理协同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建立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机制,由公安民警、城管队员、综治网格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对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街面巡查和发现报告主体责任,并依法依规进行现场处置。属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劝告、引导其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属于突发疾病的,及时通知急救机构或直接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及时通知救助管理机构到医疗机构甄别流浪乞讨人员身份。
流浪乞讨人员违反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规定的,要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依法处置。鼓励环卫工人、出租车司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等热心群众提供救助线索。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积极协助上述机构和人员做好相关政策咨询、联络接送、救助帮扶等工作。
(二)开展极端天气专项救助行动。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会同公安、城管和卫计等部门在严寒、酷暑等极端气候情况下,开展“寒冬送温暖”、“夏季送清凉”等专项救助工作,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在露宿人员集中地区设立开放式救助点和临时庇护避寒场所,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场所避寒,给流动遇困群众更多关爱和温暖。
(三)救治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坚持“先救治、后救助、再结算”的原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等病人的救治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确保患病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四)做好寻亲服务和户口登记工作。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受助人员指纹、体貌特征、口音等线索,及时查询比对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救助信息和寻亲信息。对经查询比对仍未能确认身份的,应当于登记信息之后24 小时之内在全国救助寻亲网站发布寻亲公告,并根据掌握线索情况采取今日头条推送等渠道积极寻亲。在其入站后7 个工作日内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应当书面报请公安机关采集DNA 信息。公安机关要加大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力度,在收到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DNA 信息库,并进行交叉比对和身份核查工作,并将比对核查结果书面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已查明身份受助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合适方式离站。
对暂时无法查明身份、长期滞留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站内开展照料服务,确因站内设施设备不足,无法提供照料服务的,可根据滞留人员的年龄、智力、心理、生理状况,优先委托公办或公办民营福利机构照料,没有适合的公办福利机构承接或超出其承接能力的,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民办福利机构,审慎合规开展站外托养服务。
对确实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安置人员,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民政部门要对已办理户口登记的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人员,及时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落实社会救助政策。
(五)做好流出地源头预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对受助回乡或救助管理机构送返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及时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帮助其解决困难,将其稳定在家庭或当地有关机构照料护理,防止其再次流浪、乞讨。对法定义务人涉嫌虐待、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公安和司法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对其中需要临时庇护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庇护救助。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擅自开展跨省接送工作,要依托市级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跨省接送工作。
(六)加强救助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增强风险防控能力。民政部门要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按照有关工作规程,规范化开展各项救助管理工作。要增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要对承接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流浪乞讨人员照料安置服务的各类福利机构进行严格监督管理,要会同公安、卫计、食品、残联等部门定期联合检查。救助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站外托养的监管工作,向托养机构派驻人员或开展经常性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委托第三方评估、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等方式强化监控措施。
(七)加大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和队伍建设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形式,针对救助对象多样化、复杂化、精细化的服务需求,引入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员,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各项救助服务工作;各级救助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社区(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的协作,提高工作人员队伍专业化服务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中的牵头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考评制度;会同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负责指导本辖区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开展救助服务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工作;加强对在卫生医疗机构收治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和危险传染等病人诊疗、用药范围的核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救助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2〕58 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3 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宣政办秘〔2013〕178 号),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责任追究制。对相互推诿、不履行救助职责,造成流浪乞讨人员未能及时得到救助服务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负有强制报告义务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遭受家庭暴力人员和受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死伤等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滞留人员站外托养和医疗救治工作疏于监督管理,造成委托照料人员或医疗救治人员非正常死伤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责任;对因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不力、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后救助管理不到位,造成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