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7063E/202012-00123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12-12 12:5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公告 |
信息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69号)、安徽省民政厅 扶贫办《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兜底生活保障政策指引的通知》(皖民社救函〔2020〕18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的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落细临时救助政策
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临时救助制度在兜牢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以及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重要意义,严格落实临时救助相关政策。明确救助标准,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我市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单次救助金额下限为800元。优化审批程序,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开辟“快速救助通道”,采取“先救助、后审批”的办法,后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自救助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补齐经办手续。对于支出型救助对象,要严格规范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确保临时救助制度公平公开公正实施。
二、加大受灾群众救助力度
加强与应急、扶贫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对因洪涝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逐户摸排,掌握受灾群众当前基本情况,加大帮扶力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临时救助范围。特别是冬春救助工作完成后,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符合条件的要积极实施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致困、因灾返困。
三、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兜底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坚持凡困必帮、有难必救,对其他基本生活受到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四、着力防范脱困群众返困
加强对已脱困人口的动态管理,对收入不稳定、持续增收能力较弱、返困风险较高的已脱困人口,要主动发现其生活困难,及时跟进实施临时救助,积极防止其返困。密切关注民政救助对象、边缘困难户、受灾困难户和交办监测户等农村群众,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其陷入贫困。
五、规范救助资金管理使用
为缓解因疫因灾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困难,帮助困难家庭渡过难关,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现拨付我市2020年度下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具体金额见附件1),委托各乡镇(街道)对符合小额临时救助条件的直接审批。此项资金属于专项资金,各地要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作他用。救助资金发放视具体情况采取打卡或现金方式进行发放。
所有申请救助对象必须严格要求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低保、特困或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审批材料由乡镇(街道)存档,《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汇总表》以电子版和书面两种方式报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备案。
附:《宁国市2020年度下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安排表》
2020年9月18日
宁国市2020年度下半年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资金安排表
序号 |
乡镇(街道) |
资金(万元) |
备注 |
1 |
西津街道 |
2.5 |
|
2 |
汪溪街道 |
2.0 |
|
3 |
梅林镇 |
1.2 |
|
4 |
仙霞镇 |
2.4 |
|
5 |
宁墩镇 |
1.0 |
|
6 |
甲路镇 |
1.5 |
|
7 |
万家乡 |
1.0 |
|
8 |
青龙乡 |
1.0 |
|
9 |
方塘乡 |
1.4 |
|
10 |
胡乐镇 |
0.5 |
|
11 |
云梯畲族乡 |
0.5 |
|
12 |
南极乡 |
0.5 |
|
13 |
天湖街道 |
0.5 |
|
14 |
河沥溪街道 |
0.5 |
|
15 |
竹峰街道 |
0.5 |
|
16 |
港口镇 |
0.5 |
|
17 |
中溪镇 |
0.5 |
|
18 |
霞西镇 |
0.5 |
|
19 |
南山街道 |
1.5 |
|
总计 |
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