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15Y/202012-00167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发布机构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0-12-13 13:5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性农业保险 |
信息来源 | 河沥溪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增加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品种和扩大补贴范围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扩大政策受益范围,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保险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9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政府金融办 安徽省农委 安徽保监局关于开展育肥猪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3〕119号),经会农业部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起,将花生、芝麻、马铃薯作物纳入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保险责任应涵盖当地主要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和意外事故等,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花生保额暂定400元/亩,芝麻保额暂定300元/亩,马铃薯保额暂定500元/亩,保险费率不高于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平均费率。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
二、自2019年起,在现有试点地区基础上,将育肥猪保险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省内21个生猪调出大县的5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为80%,其中: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对贫困县和非贫困县分别补贴15%和10%,试点地区市县财政分别补贴15%和20%。
三、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各地和试点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相关补贴品种。各市应根据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招标等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292号)规定,做好本地区经办机构的确定工作;要积极营造规范有序、适度竞争、富有活力的农业保险市场环境,选择更多具备资质、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参与。各有关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保险服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基层机构布局,着力建立健全基层保险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各地选择经办机构时,应将费率水平等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引导经办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定价。
四、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将通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方式安排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农业部门要协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和防灾减损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