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8514493N/202202-00108 | 组配分类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发布机构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2-02-22 09: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以案释法,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信息来源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以案释法】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劳动关系还能被认可吗? | 内容概述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曾乙之父曾甲上班途中遇车祸死亡,曾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曾甲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曾甲于2014年起在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某天,从其住所去上班途中,被不明车辆撞倒,造成曾甲当场死亡,肇事车辆驾驶员驾车逃逸。某公司辩称,曾甲上班时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应当依法不认定为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继续从事劳动,未作禁止性规定,即法律并未禁止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判断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主要看劳动者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已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十五年或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金或退休金的情形。
本案中,曾甲生前是一个未缴纳养老保险金、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农民工,所享受的“新农保”待遇,是国务院为“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针对所有农村居民颁布的福利措施,是所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都可以享受的,其标准也大大低于根据职工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金额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标准。曾甲享受的‘新农保”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曾甲虽然在该公司工作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属农村居民,未获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其与某公司间形成的工作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