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加快推进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主题,以强化责任为主线,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管理,加强能力建设,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参与,实现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努力构建体系完善、机制健全、标准科学、高效快捷、城乡统筹、衔接互补、区域均衡的社会救助新格局。
二、完善政策措施,推进体系建设
(一)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县(含市、区,下同)严格按照低保申请审批程序,准确核实申请救助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情况,把好受理、审核、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监督等关口;落实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确保低保对象认定准确,坚决杜绝“人情保”、“错保”,以及“拆(并)户保”等问题;按照“定期审核、动态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低保动态管理,健全低保准入和退出长效机制,全面运用低保信息系统,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信息数据更新及时,动态管理准确有效。(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要加强协调,部门间要主动密切配合。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将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进一步分解细化,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措施。下同)
(二)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水平。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的申报、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实行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应及时掌握辖区居民生活情况,主动为符合条件人员依法办理供养;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之间的衔接,确保供养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水平;有条件的社会福利院、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应设置专护区,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集中养护需求;建立健全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重病儿童生活救助制度。(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做好受灾人员救助。建立健全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和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健全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体系,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管理平台、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支撑、社会动员、专业人才队伍和救灾装备等建设;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灾情评估制度,完善灾情统一发布机制;加强因灾倒塌损坏民房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引导建立灾害保险机制;完善自然灾害救助程序,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安徽保监局,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合参保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直接予以救助;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作为“救急难”的重要举措,创新救助模式,提高救助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为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关费用的患者提供应急医疗救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五)建立并完善教育救助体系。各地按照要求,对各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制定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的具体救助政策。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进一步健全覆盖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各教育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的原则,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在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免学费和助学金,实施顶岗实习、校内资助。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国家助学金补助,完善校内资助、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资助政策。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六)落实住房救助政策。各地抓紧制定出台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准入条件和保障标准,对已通过廉租住房实施住房救助的,确保并轨后救助标准适当、租金水平合理。健全申请审核机制,住房保障、民政部门要依法分别做好申请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审核,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轮候制度,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安排解决,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重点资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需求;规范补助对象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实行“一户一档”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七)加大就业救助力度。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全面实行实名制管理,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全面落实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充分利用创业孵化基地、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大力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开发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对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长期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进行托底安置。鼓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到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规定申领培训补贴。就业救助对象可参加其户籍所在地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组织实施的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期间可按规定享受适当的生活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市、县人民政府)
(八)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条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对低保等困难家庭实施重点救助;根据困难类型和救助项目,合理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规范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改进审批方式,缩短审批时限,增强救助时效性;加强救助网络建设,健全完善救助管理信息员(联络员)制度和常态化联动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掌握本辖区流入流出的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信息,加强监管、早期预防和干预,根据其意愿实施有效救助;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消除救助盲区。(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县人民政府)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管理水平
(一)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街道)以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性服务平台,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快构建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制定工作流程,明确工作标准和工作时限,落实部门责任,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救助申请。(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二)加快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省、市、县三级要明确机构承担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在各地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构建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到2015年底,全省全面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管局、省政府金融办、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扶贫办,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四)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加快建立民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为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基本信息,为开展教育、住房、就业、疾病应急等救助工作提供支持;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及时将教育、就业、住房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获取相关救助的基本信息反馈民政部门,为民政部门对接受各项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提供依据。(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五)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和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优惠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救助工作,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化、人性化救助服务,帮助困境家庭、困境人员调节家庭、社会关系,缓解心理压力或矫正不良行为,适应和融入社会环境。(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文化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市、县人民政府)
四、强化工作保障,确保有效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4年底前,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议事、协商、决策作用,统筹做好各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共享等问题,共同推进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管局、省法制办、省政府金融办、国家统计局安徽调查总队、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省信访局、省总工会、省扶贫办,市、县人民政府)
(二)落实管理责任。社会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社会救助工作负总责。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街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村(居)委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科学整合基层管理机构和资源,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措施,落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各地要创新思路,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探索通过设置公益岗位、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灵活用工等途径,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责任单位: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四)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落实。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五)开展绩效评价。省民政部门会同省相关部门建立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有效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以奖代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给予适当奖励。将绩效评价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通过社会救助绩效目标管理,进一步增强社会救助预算执行的科学性、合理性。(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市、县人民政府)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应社会关切。对落实社会救助工作好的地区、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人员,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落实政策不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责任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市、县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