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1909-00004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19-09-30 15:3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征求意见)》的意见征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征求意见)》的意见征集 | 内容概述 | 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错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 |
为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当事人不主动申请更正,且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出错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将意见发送至ngliuhai@163.com,并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反馈意见”字样。
(二)信函方式:请将意见寄至宁国市农业农村局,地址:宁国市宁城中路19号。信封上请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反馈意见”字样,单位提出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
附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反馈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审核表。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9月30日
附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更正程序(征求意见稿)
一、具体事项: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进行更正。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五条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三、申请主体: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更正申请,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登记簿记载错误更正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1.情况说明;2.更正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 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和核实,填写意见,并提交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报请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及材料后书面通知相关当事人在30日内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更正换发。(对于相关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或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部门在宁国市政务公开网公告15日后依法予以更正或对原记载错误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注销,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五、该更正程序由宁国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申请人 |
联系电话 |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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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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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正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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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更正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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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目录:1. 2.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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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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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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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审核意见 |
审核人: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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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乡、街)审核意见 |
审核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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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核实材料目录:1. 2. 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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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