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101-00058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1-01-01 16:5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负责人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负责人解读】市公安局副局长徐殿平有关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决策背景和依据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
(一)决策背景
2019年11月我局提请市政府出台了《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城区禁放政策实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禁放区域涉及乡镇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大力支持下,通过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人员的积极协调推动和巡查督导,采取宣传发动造势、主动预防制止、依法从重处罚以及案例曝光震慑等综合举措进行全面治理,取得了良好效果,我市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现象已不复存在,禁放工作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区范围不断扩大,现行禁放办法在禁放区域的划定上还不够科学,禁放范围过小,城郊结合部相关区域界线不清。无论是从工作走访收集的民意还是从网络舆情得到的反映看,绝大多数老百姓对烟花爆竹禁放是大力支持的,尤其是主城区老百姓充分享受到了禁放工作的“福利”,亟需通过禁放区域调整来巩固这种“福利”。此外,在今年年初全市“两会”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建议扩大全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出台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二十八条: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烟花爆竹的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和时间。
4、《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近年来,我市坚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理念,以争创全国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为契机,通过打响蓝天绿水保卫攻坚战役,城区的市容市貌逐年改善,城市形象逐年提升。 “管理办法”中的禁放范围已不符合我市城区禁放实情。为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对扩大禁放范围的迫切愿望,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亟需对现有的《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的起草过程?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
1、书面征集意见。调整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于2020年9月份起草形成,2020年10月11日我局将调整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意见的讨论稿通过政府办公平台转发给市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司法局、住建局、教体局、民政局;西津、南山、河沥溪、汪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
2、召开座谈会当面征集意见。2020年11月18日,市政府办专门召集市公安局、司法局、应急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民政局、教体局、住建局;西津、南山、河沥溪、汪溪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对拟调整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进行讨论。通过征求意见和现场座谈会共收集相关部门意见2条,采纳1条,并对拟调整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重新进行了修改。
3、网上征集意见:2020年11月4日开始,我局将“调整的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公示”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广泛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和建议,截止目前,共收集整理各类反馈意见和建议15条,同时再次对“管理办法”第三条1款进行了修订,并最终定稿
问:请问《办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全力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环境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问:请您介绍一下下一步工作的主要任务?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1、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舆论声势。宣传是烟花爆竹禁放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永远都是进行时,特别是今年对禁放区域调整扩大,要更加强化,不能放松。只有持之以恒的开展限放宣传工作,让限放的理念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才能逐步转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2、注重预防查处,狠抓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值班巡查制度,尽可能提前掌握情报信息,做到预防在先、劝阻在先、制止在先;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时段要做到专人包保、专人负责、严防死守,将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消灭在萌芽中。特别是冬至、农历腊月二十三至三十等重点燃放的时间段,确保控得了,停得下。对违规燃放警情要快速出警,及时查处,保持严打严管、快查快处的高压态势,对查处的案件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3、强化督导检查,严肃追究问责。制定专项督查方案,明确督查要求,落实督查责任,定期开展随机督查、专题督查,重点查“不落实”的问题,集中抓“不落实”的环节,坚决防止已治理的问题死灰复燃、已遏制的现象反复反弹。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限放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单位考核范围,公职人员违规燃放将直接影响个人利益和集体荣誉。
问:请问《办法》有哪些创新举措?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1、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禁放范围。
2、由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对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履职不到位的进行责任追究,保障禁放工作顺利开展。
问:请问《办法》实施有哪些保障措施?
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徐殿平答:充分总结、提炼我市实施烟花爆竹禁放政策以来的成功经验,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工作体制,由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督导检查,有关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
比如《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办法》第十五条明确了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负有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纪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