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乡复员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74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453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42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664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386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430元;建国后入伍的,提至每人每年16460元(取整后每人每月1371元),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6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50元。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3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20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260元(每人每月60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0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320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940元。
三、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中央财政承担60%,即30元;余下的20元,省级财政承担60%,即每人每月12元,市、县财政承担40%,即每人每月8元。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60元(每人每月655元,其中5元为我省在国家每人每月650元标准上另行增加补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680元,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908元,市县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272元。
四、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880元(每人每月490元)。
五、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增加5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4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六、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调整,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提高后的补助标准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提至每人每年9240元(每人每月7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8520元(每人每月7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提至每人每年7560元(每人每月6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党员,每人每年600元(每人每月50元)。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