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19M/202303-00011 | 组配分类 | 教育救助 |
发布机构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3-06 10:18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办结,救助,教育,时限,原件,申请,受助,共和国,条件,实施,家庭,社会,宁国市,学生,施行,教育局,日中,供养人,三条,三楼,教育救助 |
信息来源 | 甲路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公告 |
信息名称 | 教育救助申请流程以及申请对象 | 内容概述 | 一、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代学金、助学金;【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33条:国家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 |
一、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代学金、助学金;【规范性文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第33条:国家对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二、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宁国市教育局
三、条件
各学段符合受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承办机构:宁国市教体局
五、实施对象
各学段符合受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申请方式:现场申请、网上申请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二)低保证
(三)录取通知书
(四)考取分数原件
(五)身份证,户口本
(六)往届学生提供学生证首页、注册页复印件和在校证明原件。
备注:择校生不予救助。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送达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无
(二)承诺办结时限:15
八、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