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7063E/202010-00110 组配分类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发布机构 梅林镇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0-07 11:07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信息来源 梅林镇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政策与标准】宁国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内容概述 【政策与标准】宁国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政策与标准】宁国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2〕252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省及市本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二章 奖补范围

第三条 坚持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村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和村级投入为基础,严禁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第四条 坚持村内户外。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路桥修建、小型农田水利、环卫设施建设、村容美化亮化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五条 坚持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更不得用于解决乡镇以前年度或本年度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六条 坚持注重实效。坚持“办一件、成一件、管长远”,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七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有关政策,负责市本级年初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乡镇财政所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局)依据上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应公开透明,主要依据乡镇(街道)农业人口、财力和重点项目进行分配,并考虑对乡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财政将分配的资金指标下达到各乡镇(街道)。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乡镇(街道)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将奖补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各乡镇(街道)应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滚动项目库,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以奖代补,坚持专账核算、专账管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市综改办对项目复验后,根据项目审计结果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街道)。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拨付实行乡镇报账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财政所(分局)凭项目施工合同、验收表、审计报告及发票等相关资料,按照报账制的相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施工单位。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形成的村集体资产,乡镇要及时督促村级财务入账核算。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十五条 各村在收取一事一议村民自筹资金时,需到市农委(农监办)领取“安徽省农民负担专用收据”和农民负担监督卡,建立票据领用、开具、核销登记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定期核销、票款同行”的管理办法,严禁使用自行购买、私自印刷的不合格票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市财政、综改办每年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全面公开当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分配标准、资金指标、实施项目等情况,乡镇要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资金应该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使用,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综改办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并将考核、检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

第十八条 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积极发挥乡镇财政管理机构就地就近对资金和项目的监管作用。

第十九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9年9月8日发布的《宁国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宁综改办〔2009〕7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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