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79T/202010-00023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0-10-30 14:4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负责人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统计局 主题导航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信息名称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军解读《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内容概述

【主要负责人解读】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军解读《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一、起草背景和制定意义

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统计机构领导责任制和统计人员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规定》)的有关规定,省统计局决定制定《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主要考虑

《责任制实施办法》主要参考了国家统计局《责任制规定》和其他省份的《责任制实施办法》,与国家统计局《责任制规定》相比,做了以下变动:一是删除了“班子成员中分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监督责任”,主要理由是国家统计局还含有调查队系统,实行的是内部监督,而统计局系统主要是外部监督。二是增加了“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责任,主要理由是国家统计局《责任制规定》中的“统计人员”指的是具体业务工作方面的责任,而“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还应包括对具体业务的领导责任,二者有所区别,应进行细化。三是国家督察省委省政府反馈“与统计工作密切相关的各级发改、经信、商务等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普遍未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因此,《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0年5月初,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开始起草《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分析研判安徽省统计工作实际和借鉴兄弟省份相关文件的经验上,形成了《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5月下旬,执法监督局(政策法规处)在OA邮箱征求了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和建议。机关党委、服务业处、核算处、原政策法规处4个处共提出8条意见和建议,经研究,采纳6条,不予采纳2条,6月初,形成了《责任制实施办法(审议稿)》,并提交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主要内容

共有四章18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主要是《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工作目标以及责任。

第二章为责任内容,共6条,主要是统计机构领导班子、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分管法治工作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分管专业负责人、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的具体责任内容。

第三章为责任追究,共6条,主要是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统计部门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具体情形,以及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为附则,共2条,规定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制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本部门实施办法,以及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五、保障措施

各级统计机构领导班子负责组织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制落实不力人员的责任。各级统计机构要把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述职述廉和党员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各级统计机构负责人、统计人员的总体评价、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统计机构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负责人、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和我省《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实施细则》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追究责任。

Baidu
map